人身伤害 · 2026-10-14
香港工傷賠償:先核對事故與僱傭資料
在香港辦理工傷補償,最先要做的不是估算金額,而是核對資料:你與僱主之間是否有條例適用的僱傭關係,事故經過和身份資料能否對得上,僱主那一份法定申報是否已交。這三項核對清楚了,後續的程序才有落點。本文只處理資料核對,不評定僱主的法律責任,也不估算任何補償數額。
先確認:你是否屬《僱員補償條例》適用的僱員
條例適用於所有按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換句話說,兼職不等於被排除,學徒身份也包含在內。
排除的情況只有三類,而且每類都帶著自己的例外:
| 不適用的情況 | 但仍然適用的例外 |
|---|---|
| 臨時僱員(casual employees) | 兼職家務助理;為僱主的業務或商業目的而受僱者;為任何遊戲或康樂活動受僱、並由會所聘用或支薪者 |
| outworkers(外發工) | — |
| 與僱主同住的僱主家人 | 如已就該名家人投保條例下的僱員補償保險,則仍然適用 |
這一欄最容易被誤讀的地方是「不適用」不等於「個案就此結束」。例如臨時僱員當中的兼職家務助理、為僱主生意目的而受僱的人,仍然在保障範圍內;家人同住則要看保單是否就該名家人投保。核對時不要停在標籤上,要看受僱的實際目的與保險安排。
在香港以外受傷、或在船上工作,適用嗎
跨境與船舶工作的條件,條例另有規定:
- 在香港受僱於本地僱主、在香港以外工作時受傷:適用。
- 僱主在香港以外經營業務:如僱主服從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而僱員是在香港招聘或聘用的,條例仍然適用。
- 香港船隻的船員,以及在香港船隻上以任何身份受僱的人:適用。
- 外國船隻的船員:如在香港招聘或聘用,即使導致受傷的意外在香港以外發生,只要僱主服從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條例仍然適用。
這類個案的共同核對點是「在哪裡招聘或聘用」以及「僱主是否服從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而不是單看意外發生地。
僱員通知書:交去哪裡、附什麼、寫什麼
僱員用的通知書(Notification of Accident)本身有明確的遞交方式。正本寄交勞工處僱員補償科(營運部—中央處理組);副本一份給僱主,一份給總承建商(如適用);自己保留一份。地址為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10 樓 1007 室。
如有工傷的證明文件(例如醫療證明書),連同通知書一併提交給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僱主及總承建商(如適用),以便處理個案。
填寫時可以參考的資料如下:
- 僱主資料:僱傭合約、強制性公積金成員證明書、糧單、工資支票、報稅表、僱主名片、僱主信箋及信封等。
- 總承建商資料:工作場地的工作許可證、場地張貼的告示、總承建商名片等,也可向僱主和同事查詢。
- 事故經過:寫清楚你當時正在做什麼工作、事故發生的過程、直接或間接導致事故的因素,以及受傷是如何發生的。
- 受傷部位:參考醫療證明書(即病假證明書)、入院及出院記錄等文件上的診斷。
「事故經過」一欄值得多花時間。條例與表格要求的不是一句「工作中受傷」,而是工作內容、經過、成因與受傷機制的完整敘述。
僱主的法定申報:表格 2 與表格 2B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15 條,僱主必須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作意外:
- 導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3 天的工傷,用表格 2(Form 2);
- 導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3 天的工傷,用表格 2B(Form 2B);
- 時限為事故發生後 14 日內,或在知悉事故後 14 日內;
- 不論該事故是否產生任何賠償責任,都要呈報。
同一份說明還處理了兩個常見情況。資料不足時,僱主應先用現有資料以指定表格呈報,再盡快補充資料。對事故有疑問時,僱主應先呈報,然後盡快把調查結果,以及是否承認條例下的責任,通知勞工處。
指定表格可在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各辦事處索取,或在勞工處網站 www.labour.gov.hk 下載。
表格 2 本身的提交要求
表格 2 上的 Important Notes 另有一組要求,核對時要分開看:
- 以一式兩份填妥並交回勞工處處長;
- 死亡個案在事故後 7 日內,受傷個案在事故後 14 日內,或在處長要求的期間內提交;
- 每名僱員均須填寫 Part I;Part II 只在事故發生於建築地盤時才填寫;
- 如同一宗事故中有多於一名僱員受傷或死亡,每名僱員須分別填寫一式兩份的表格;
- 在適當方格內加上剔號;
- 填表前先細閱指示。
表格 2 亦列明:僱主如不按規定發出通知,或向處長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
兩組時限的出處不同:表格 2 的 Important Notes 按事故結果表述(死亡 7 日、受傷 14 日);僱員通知書上給僱主的說明則按第 15 條表述(事故發生後 14 日內或知悉事故後 14 日內)。填寫與核對時,以你手上的官方表格和條例原文為準。職業病個案另有表格 2A 處理,不在本文核對範圍內。
身份、簽署與保險人資料的填寫細節
表格 2 的解釋附註還規定了幾項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 交回處長的兩份表格上,簽署及公司印章須為正本。
- 如沒有商業登記證號碼,填寫聘用人的香港身份證號碼。
- 關於總承建商/控股公司的 C 部,只在僱主屬次承判商,或屬《公司條例》(第 622 章)所指的控股公司附屬公司、並受其所屬集團投保的保單涵蓋及列明時,才須填寫。
- 事故經過須寫明傷者當時正在做什麼、直接或間接導致事故的因素,以及如何受傷。
- 保險人一欄填寫保單上所示的保險人名稱及地址,不是經紀或代理的名稱及地址。
僱員通知不能代替僱主申報
這是兩份文件、兩個角色。僱員通知書上的資料由僱員提供,僱主可聯絡僱員了解更多細節;表格 2/2B 則是僱主的法定申報表格。僱員交了通知書,並不代表僱主已完成申報。若僱主尚未呈報,應盡快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營運部—中央處理組)呈報。
核對順序可以這樣排:先確認僱傭關係,再整理事故與身份資料,然後確認僱主的表格是否已交、用的是表格 2 還是表格 2B。前面幾步做穩,後面的爭議才有可核對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