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10-14
申報香港工傷,應查哪些官方程序
申報香港工傷,要先看的不是「誰去報」,而是「哪張表、幾日、交去哪裡」。僱主須按《僱員補償條例》用 Form 2 或 Form 2B 向勞工處處長通報工作事故,表格一式兩份,死亡個案 7 日內、受傷個案 14 日內交回;若你懷疑僱主還沒報,可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組)提出,由部門去信僱主要求盡快申報。
先分清楚:僱主該用 Form 2 還是 Form 2B
分流標準是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而不是傷勢名稱或醫療費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3 日,用 Form 2;不超過 3 日,用 Form 2B。
| 情況 | 表格 | 份數 | 期限 |
|---|---|---|---|
| 死亡 | Form 2 | 一式兩份 | 事故發生後 7 日內 |
| 受傷,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3 日 | Form 2 | 一式兩份 | 事故發生後 14 日內,或處長要求的期間 |
| 受傷,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3 日 | Form 2B | 一式兩份 | 事故發生後 14 日內 |
勞工處在僱員通知書(Notification of Accident)上向僱主/總承建商寫明:按條例第 15 條,不論事故是否引致補償責任,僱主都須在事故發生後 14 日內,或在知悉事故後 14 日內通報。Form 2 的重要事項則按死亡與受傷分列 7 日與 14 日,並保留「處長要求的期間」一項。
不論哪種情況,兩份表格都要求一式兩份。「不論是否引致補償責任」這一句很關鍵:僱主不能以「雙方對責任有爭議」為由不報。
期限之外,還有幾個容易漏掉的填表要求
Form 2 的第一部必須為每名僱員填寫;第二部只在同一事故發生於建築工地時才填。同一宗事故中有多於一名僱員受傷或死亡,每名僱員都要各填一份表格,並各交一式兩份。
表格同時載明,僱主如不按規定通報,或向處長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這一項在 Form 2 與 Form 2B 上均有列出。
病假後來超過 3 日,要再報一次
Form 2B 只適用於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3 日的期間。若提交 Form 2B 之後,該僱員的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延長至超過 3 日,僱主須再按條例第 15(1A)(a) 條,用指定表格 Form 2 申報一次。
實務上這代表:最初以為只是「休息兩三日」的個案,其後病假延長,申報表也要跟着換,不存在「報過一次就不用再理」。
表格交去哪裡,之後會收到什麼
已填妥的 Form 2/2A/2B 均一式兩份提交,並按個案性質分送不同辦事處:
- 工傷個案:僱員補償科 執行組-中央處理組,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10 樓 1007 室
- 致命個案:致命個案辦事處,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 38 號海港政府大樓 6 樓 601 室
提交查詢可致電 2717 1771(熱線由「1823」接聽)。僱員補償科一般在收到填妥表格後 1 個月內,通知檔案編號及處理你個案的辦事處;若屆時仍未收到,工傷個案可致電 2150 6364 查詢,致命個案致電 2852 3994 查詢。
各辦事處地址可查勞工處網頁(https://www.labour.gov.hk/eng/tele/ec.htm)或致電 2717 1771。指定表格可在僱員補償科各辦事處索取,或從勞工處網站 www.labour.gov.hk 下載。
懷疑僱主還未申報,僱員可以按這幾步做
- 記下受傷日期和醫生給的病假日數。
- 帶同這些資料,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組)中央處理組,或就近的辦事處。
- 清楚說明你懷疑僱主尚未就你的工傷作出通報。
- 留下聯絡方法,讓辦事處核對。
- 等候辦事處回覆是否收到僱主的通報。
若辦事處發現仍未收到僱主的通報,會在收到僱員通知後去信僱主,說明《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並要求盡快申報。死亡個案中,死者家屬可前往致命個案辦事處提出。
僱員提出通知,不等於僱主完成申報
僱員通知書上列明,表內資料由僱員單獨提供,僱主可聯絡僱員補充細節。資料不足時,僱主仍應先以現有資料用指定表格申報,再盡快補充;對事故有疑問的,也應先申報,再把調查結果以及是否承認條例下的責任盡快告知勞工處。
換句話說,僱員主動提出通知是讓部門介入催辦的入口,不會取代僱主本身以 Form 2 或 Form 2B 作出的法定申報。
工地補充資料,不是法定申報表
Form 2 另附「建築工地事故補充資料」部分。表格本身說明,這不是《僱員補償條例》規定須提交的法定申報表,只是尋求僱主合作填寫,供政府及相關公共機構作事故分析之用。
本文範圍
提交說明中,Form 2/2A/2B 均按一式兩份提交。本文只涵蓋 Form 2 與 Form 2B;Form 2A 不在本文範圍內,須另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