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3-24
工傷賠償表格點樣填?勞工處表格二同表格五教學
2025年4月,勞工處正式更新《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的指定表格,包括表格二(僱主呈報工傷通知書)及表格五(僱員評估補償申請書)。修訂主要針對電子提交系統的技術規格,以及職業病類別的編碼。不少僱員和僱主在填寫這些表格時,因為錯漏資料或誤解欄位要求,導致索償程序延誤,甚至被勞工處發回重填。根據勞工處2024年年度報告,超過三成被發回的工傷個案,直接原因就是表格填寫不完整。本文直接拆解表格二和表格五的每個必填欄位,說明勞工處的審批邏輯,以及常見出錯位置。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
表格二:僱主呈報工傷通知書——僱主的法定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5條訂明,僱主必須在工傷事故發生後14天內,向勞工處處長提交表格二。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提交,可被罰款最高港幣5,000元。表格二的核心功能是向勞工處通報工傷事故的發生,啟動官方調查程序。
第一步:確認呈報門檻——哪些工傷必須填表二
並非所有工傷都需要提交表格二。根據條例,僱主只有在以下情況才須呈報:僱員因工受傷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天,或需要接受住院治療。這裡的「3天」是指日曆日,包括星期日及公眾假期。計算方式是從受傷翌日開始,至僱員恢復工作能力或醫生證明其可恢復工作之日止。
一個常見錯誤:僱主以為僱員只請了兩天病假便不用呈報,但若該僱員在第三天仍然未能工作,即使只請了兩天病假,僱主仍須在事故發生後14天內提交表格二。勞工處的審批指引明確指出,呈報責任以實際喪失工作能力的日數為準,而非僱員申請的病假日數。
第二步:填寫事故詳情——時間、地點、原因
表格二的第三部分要求填寫事故發生的詳細情況。這部分最常見的錯誤是描述過於籠統。勞工處期望的是一個具體、可驗證的敘述。例如,「在貨倉搬貨時受傷」是不夠的。正確的寫法應包括: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如「2025年4月1日上午10時15分」)、具體地點(如「葵涌3號貨櫃碼頭A區12號倉」)、受傷的具體動作(如「搬運一個標示重量為25公斤的紙箱時,紙箱從手中滑落,砸中右腳」)。
必須附上事故現場的簡圖或照片(如適用)。勞工處的調查主任在跟進個案時,會核對表格上的描述與現場證據是否一致。若描述與證據不符,調查程序會被拖慢,甚至可能影響後續的補償評估。
第三步:填寫僱員資料與醫療證明
表格二的第二部分要求填寫僱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職位、入職日期及工資。工資一欄必須填寫僱員在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若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實際受僱期間的平均收入計算。這個數字直接影響日後補償金額的計算,因此必須準確。
醫療證明部分,僱主須提供主診醫生的姓名、診所地址及初步診斷結果。若僱員已獲發「病假紙」(即醫生證明書),僱主應將其副本連同表格二一併提交。勞工處不接受「待查」或「未確定」作為診斷結果。即使醫生尚未能作出最終診斷,也必須填寫初步診斷,例如「懷疑右腳第五蹠骨骨折,待X光確認」。
表格五:僱員評估補償申請書——僱員的索償程序
表格五由僱員填寫,用於向勞工處申請評估補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6條,僱員在工傷後,若與僱主就補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或僱主未主動安排評估,僱員可自行提交表格五,要求勞工處進行補償評估。提交表格五沒有法定時限,但越早提交,對僱員越有利。
第一步:何時提交表格五——把握最佳時機
僱員不應在受傷初期就提交表格五。勞工處的評估機制要求僱員的傷勢已達「穩定」狀態,即醫生認為病情不再有重大變化。一般來說,對於骨折或軟組織受傷,醫生會建議在受傷後3至6個月進行評估。對於較嚴重的工傷,如脊椎損傷或腦部創傷,評估時間可能延後至12個月或更長。
一個實務建議:僱員應在主診醫生確認傷勢穩定後,才提交表格五。若過早提交,勞工處會發回表格,要求僱員等待傷勢穩定後再重新提交。這會浪費數月的時間。若過遲提交,則可能影響補償金額的計算,因為補償金額是根據評估當日的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來計算的。
第二步:填寫傷勢與喪失工作能力
表格五的核心部分是僱員申報其傷勢及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這部分要求僱員詳細描述受傷的部位、症狀及對日常生活的影響。僱員應使用具體的語言,例如「右腳腳踝無法完全彎曲,導致行路時一拐一拐」,而非「腳痛」。
必須附上所有相關的醫療報告,包括X光片、磁力共振報告、物理治療記錄等。勞工處的評估醫生會根據這些醫療文件,以及對僱員進行身體檢查,來評定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這個百分比直接決定補償金額。如果僱員未能提供足夠的醫療證據,評估醫生可能會低估其喪失工作能力。
第三步:填寫工資證明與僱主資料
表格五要求僱員提供受傷前的工資證明。最簡單的方法是提交僱主發出的薪金單或銀行月結單。若僱員以現金出糧,則需要僱主簽署確認的工資證明書。勞工處不接受口頭陳述作為工資證據。
僱員亦須填寫僱主的公司名稱、地址及商業登記號碼。若僱員不清楚僱主的商業登記號碼,可向公司註冊處查冊。填寫錯誤的僱主資料會導致表格被退回,延誤整個索償程序。
表格填寫的常見錯誤與後果
即使表格二和表格五的設計相對簡單,勞工處每年仍收到大量填寫錯誤的表格。以下列出最常見的三類錯誤及其後果。
錯誤一:資料不一致
表格二由僱主填寫,表格五由僱員填寫。兩份表格中關於事故日期、時間、地點及受傷部位的描述必須一致。若出現矛盾,例如僱主說事故發生在上午10時,僱員說發生在下午2時,勞工處會要求雙方澄清,程序因而停滯。解決方法:僱員在填寫表格五前,應向僱主索取表格二的副本,核對所有資料。
錯誤二:遺漏簽署或見證人
表格二和表格五均須由填寫人簽署,並由一名獨立見證人簽署。見證人不得是僱主、僱員或其家屬。勞工處的指引明確指出,見證人必須是年滿18歲、與案件無關的人士。常見錯誤是僱員找配偶或父母簽署作為見證人,這會導致表格被視為無效。
錯誤三:逾期提交
表格二的14天呈報期限是硬性規定。若僱主逾期提交,勞工處會發出警告信,並可能檢控。對於僱員,表格五雖無法定時限,但若拖延太久(例如超過兩年),僱主或保險公司可能以「時效已過」為理由,拒絕支付補償。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人身傷害索償的時效為3年,但工傷補償的評估程序不受該條例約束。然而,實務上,勞工處建議僱員在傷勢穩定後6個月內提交表格五。
關鍵要點
- 僱主必須在工傷事故後14天內提交表格二,逾期可被罰款,且可能影響僱員的索償進度。
- 僱員應在主診醫生確認傷勢穩定後才提交表格五,避免因過早提交而被發回重填。
- 表格二與表格五的資料必須一致,僱員應在填寫前向僱主索取表格二副本核對。
- 所有表格必須由獨立見證人簽署,見證人不得是僱主、僱員或其家屬。
- 保留所有醫療報告、薪金單及相關文件的正本,作為提交表格時的佐證。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