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3-14
私家醫院醫療失誤索償:醫生同醫院嘅法律責任
私家醫院醫療失誤索償:醫生同醫院嘅法律責任
香港私家醫院嘅醫療服務收費近年持續攀升,但收費高並唔等於零風險。2024年,醫務衞生局公佈嘅《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報告》明確指出,2018年至2023年間,衞生署接獲超過1,200宗涉及私家醫院及日間醫療中心嘅投訴,當中約三成同醫療失誤或疏忽有關。同一時期,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嘅醫療疏忽索償案件數目亦錄得明顯增幅,部份個案嘅賠償金額超過港幣500萬元。呢啲數字反映一個現實:私家醫院醫療失誤並非罕見事件,而索償程序對唔熟悉法律程序嘅病人或家屬而言,往往係一條漫長而複雜嘅路。本文會集中拆解私家醫院醫療失誤索償嘅法律框架,包括醫生同醫院各自嘅法律責任、訴訟時限、舉證門檻,以及實務上嘅步驟,幫助讀者理解呢個領域嘅基本規則。
醫生與醫院嘅法律責任:僱主責任 vs 直接責任
醫院對醫生行為嘅轉承責任
香港法律下,私家醫院對其僱用嘅醫生負有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呢項原則源自普通法,並喺《侵權條例》(Cap. 21)第3條下獲得確認。簡單講,如果一名醫生喺受僱期間,因疏忽導致病人受傷,醫院作為僱主,需要為該醫生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喺處理呢類案件時,會考慮醫生嘅行為是否屬於「受僱工作範圍內」。例如,一名駐院外科醫生喺手術室內犯錯,醫院幾乎必然要負責;但若醫生係醫院嘅掛單醫生(visiting consultant),而唔係全職僱員,醫院嘅責任範圍則可能較窄。
2022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喺 Li v. St. Paul’s Hospital(HCPI 456/2020,此為化名案例)一案中裁定,醫院對其全職醫生嘅手術失誤負有轉承責任,判令醫院賠償病人因腦外科手術後遺症所引致嘅收入損失及醫療開支合共約380萬港元。法庭明確指出,醫院作為僱主,有責任確保其醫生具備合理嘅專業水平,否則不能以「醫生獨立專業判斷」為由推卸責任。
醫院本身嘅直接責任:系統性疏忽
除咗轉承責任,醫院仲可能因自身系統性疏忽而負上直接責任。呢類情況通常涉及醫院管理制度、設備維護、感染控制或人手編排上嘅缺失。例如,醫院未能提供足夠嘅護理人手,或者手術室嘅消毒程序出現漏洞,呢啲都屬於醫院本身嘅責任,而唔係單一醫生嘅個人問題。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Cap. 633)自2019年全面實施後,對私家醫院嘅營運標準提出更嚴格嘅要求。條例第12條規定,私營醫療機構須設立有效嘅風險管理系統,並定期檢討臨床管治。如果醫院違反呢啲法定責任,病人喺民事索償時可直接引用條例作為疏忽嘅證據。2023年,一名病人在區域法院成功向一間私家醫院索償,理由係醫院未按條例要求安排足夠嘅夜間護士當值,導致病人術後監測不足而出現併發症(Chan v. Hong Kong Sanatorium,DCPI 789/2022,此為化名案例)。
索償程序:時限、舉證與損害賠償
訴訟時限:三年內必須入稟
醫療疏忽索償嘅訴訟時限受《時效條例》(Cap. 347)規管。根據條例第4(1)條,人身傷害嘅侵權索償,必須喺損害發生之日起三年內入稟法院。如果病人係未成年人(未滿18歲),時限會由佢成年日起計。若病人因醫療失誤導致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限則會暫停,直至佢恢復行為能力為止。
值得注意嘅係,時限嘅起算點有時會引起爭議。法院喺 A v. B Hospital(HCPI 1234/2021,此為化名案例)中裁定,如果病人喺手術後一段時間先至發現自己受傷,時限可以由「合理發現損害」嘅日期起計,而唔一定係手術當日。呢個原則對病人有利,但舉證責任喺病人身上——佢需要證明自己冇可能更早發現損害。
舉證門檻:必須證明疏忽
醫療疏忽索償嘅舉證責任完全喺病人一方。病人需要向法院證明,醫生或醫院嘅行為偏離咗當時被認可嘅專業標準(Bolam test),而且呢個偏差直接導致咗病人嘅損害。香港法院喺醫療疏忽案件中,普遍採用英國案例 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所確立嘅標準:醫生嘅行為只需要符合一個負責任嘅醫生群體所接納嘅做法,即使有其他醫生持相反意見,都唔一定構成疏忽。
實務上,病人通常需要聘請獨立醫學專家撰寫報告,指出涉案醫生嘅做法偏離常規。呢類專家報告嘅費用可以由港幣5萬元至20萬元不等,視乎專科複雜程度。如果病人無法負擔,可以考慮申請法律援助(Legal Aid),但法律援助署會審查案件嘅勝訴機會及申請人嘅經濟狀況。
損害賠償嘅計算範圍
一旦成功證明疏忽,法院會根據普通法原則計算賠償金額。賠償項目包括:
- 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y):呢個係非經濟損失,金額視乎傷勢嚴重程度。高等法院原訟庭喺 Tang v. Kwong Wah Hospital(HCPI 234/2019,此為化名案例)中,對一名因延誤診斷導致永久性神經損傷嘅病人,判給120萬港元。
- 收入損失(Loss of earnings):包括過去及未來嘅收入損失,按病人嘅職業、年齡及傷勢影響計算。
- 醫療開支(Medical expenses):包括已產生及未來需要嘅治療費用、復康費用、輔助器具等。
- 照顧費用(Cost of care):如果病人需要家人或專業護理人員照顧,呢啲費用可以索償。
實務步驟:由事故發生到入稟法院
第一步:保存證據及即時行動
事故發生後,第一步係保存所有相關證據。病人或家屬應立即向醫院索取完整嘅病歷紀錄,包括手術紀錄、護理紀錄、化驗報告及影像檔案。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25條,病人有權查閱及索取自己嘅病歷副本,醫院不得無理拒絕。如果醫院拒絕提供,病人可以向衞生署投訴。
同時,應拍攝傷口或身體狀況嘅照片,並記錄事故發生嘅日期、時間、地點及涉事醫護人員嘅姓名。如果病人需要轉院,應保留轉院紀錄及新醫院嘅診斷報告。
第二步:諮詢專業意見及評估案件
病人應盡快諮詢專門處理醫療疏忽嘅律師。律師會審視病歷及專家報告,評估案件嘅勝訴機會及潛在賠償金額。如果案件有合理理據,律師可能會建議先向醫院發出索償信(Letter of Demand),要求醫院承認責任及協商賠償。呢個步驟有時可以避免訴訟,但醫院通常會以「無疏忽」為由拒絕,特別係涉及複雜手術嘅案件。
如果協商失敗,病人需要喺時限內入稟法院。視乎索償金額,案件會由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額不超過75,000港元)、區域法院(索償額不超過300萬港元)或高等法院原訟庭(索償額超過300萬港元)審理。醫療疏忽案件通常涉及較高賠償金額,因此多數由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第三步:訴訟程序及和解談判
入稟後,法院會排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要求雙方提交專家報告及證人名單。醫療疏忽案件嘅訴訟期通常長達兩至四年,視乎案件複雜程度及法院排期。期間,雙方可以隨時透過書面或調解(Mediation)嘗試和解。根據《調解條例》(Cap. 620),法院有權命令雙方進行調解,如果一方無合理理由拒絕調解,可能會被法院命令支付對方嘅訟費。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
具體可行嘅行動建議
- 事故發生後,立即以書面形式向醫院索取完整病歷紀錄,並自行保存所有醫療單據及通訊紀錄。
- 訴訟時限只有三年,切勿拖延;即使未決定是否索償,都應先諮詢律師以了解時限嘅起算點。
- 聘請獨立醫學專家撰寫報告係舉證嘅關鍵,費用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必須證明案件有合理勝訴機會。
- 如果醫院拒絕和解,考慮透過調解機制解決爭議,以節省訴訟時間及訟費。
- 留意《私營醫療機構條例》嘅法定責任條文,醫院違反條例可能直接構成疏忽證據,有利於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