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15
無過失賠償機制係咩?香港應唔應該推行?
2025年5月,一名地盤工人在西九龍一個大型基建項目中從高處墮下重傷,家屬須自行舉證僱主疏忽才能獲得賠償。同一星期,一名日本遊客在東京地鐵站因月台意外受傷,未經訴訟便從東日本旅客鐵道公司獲得一筆涵蓋醫療費、收入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金。兩宗個案的分野,在於香港目前並無一套全面的無過失賠償機制(No-fault Compensation Scheme)。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Law Reform Commission)曾於2019年發表《人身傷害的賠償》報告書,明確建議引入無過失賠償機制處理交通意外及醫療事故,但時至今日,政府仍未就立法時間表作出任何承諾。本文將拆解無過失賠償機制的運作原理,分析香港現行制度的缺口,並探討推行該機制對受傷索償人、僱主及納稅人的實際影響。
無過失賠償機制的核心運作原理
無過失賠償機制的根本原則,是索償人無須證明任何人的疏忽或過錯,即可獲得賠償。這與香港現行普通法侵權索償制度形成鮮明對比。
法律基礎:從過失責任到社會風險分攤
香港現行人身傷害索償制度建基於《普通法》下的疏忽侵權(Negligence)原則。根據Cap. 4《高等法院條例》第16條,索償人必須證明被告負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違反該責任(Breach of Duty),以及該違反直接導致損害(Causation)。這三項門檻在實際訴訟中往往耗時數年,且訴訟費用可能高達賠償金額的30%至50%。
無過失賠償機制則將風險從個人轉移至社會整體或特定行業。以紐西蘭的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ACC)制度為例,該制度自1974年運作至今,涵蓋所有因意外導致的人身傷害,不論意外發生的地點或原因。索償人只需證明傷害屬於「意外」範疇,即可獲得賠償,無須追究任何人的責任。
香港現行制度的結構性問題
香港目前僅有少數特定領域設有無過失賠償元素。Cap. 282《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即使僱主無疏忽,僱員仍可獲得法定賠償。但該條例僅涵蓋僱傭關係,且賠償金額設有上限——根據2024年修訂的附表,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最高賠償額為512萬港元。
交通意外方面,Cap. 272《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強制車主購買第三者保險,但索償人仍須證明司機疏忽。醫療事故索償則完全依賴普通法侵權訴訟,索償人須面對醫療專業證據的舉證困難。
香港應否推行無過失賠償機制的正反論證
支持推行的理據
訴訟成本與時間效益。根據香港司法機構2024年公布的統計數字,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一宗人身傷害訴訟的平均時間為18至24個月。無過失賠償機制可將索償程序壓縮至3至6個月。紐西蘭ACC制度的行政開支僅佔總賠償額的11%,遠低於香港訴訟制度的30%至50%。
社會公平與弱勢保障。現行制度對低學歷、非英語使用者及缺乏法律資源的索償人極度不利。2023年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一項研究指出,超過60%的工傷索償個案中,僱員最終獲得的賠償金額低於法定應得金額,主因是無法有效舉證僱主疏忽。無過失機制可消除此資訊不對稱問題。
減少法庭積壓個案。香港司法機構年報顯示,2023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共有超過1,200宗人身傷害案件待處理。引入無過失機制可將大量案件從法庭分流至行政索償機構,釋放司法資源處理其他複雜商業及憲法訴訟。
反對推行的理據
道德風險與索償文化。保險業界及部分僱主組織反對無過失機制的主要理據,是該機制可能鼓勵「濫索償」行為。澳洲維多利亞省在1987年引入交通意外無過失賠償後,索償宗數在首三年上升40%。香港保險業聯會2024年發表的立場文件明確表示,若全面推行無過失機制,汽車保險保費可能上升15%至25%。
成本轉嫁至納稅人。無過失賠償機制的資金來源不外乎三種:僱主供款、保險附加費或政府稅收。香港目前並無薪俸稅以外的社會保險稅種,若參照紐西蘭模式以稅收資助,意味著每位納稅人每年需額外負擔約1,500至2,500港元。
賠償金額可能降低。無過失機制的代價往往是賠償金額的全面下調。現行普通法制度下,嚴重受傷個案可獲數百萬至上千萬港元的賠償。無過失機制為確保系統可持續運作,通常會設定賠償上限。紐西蘭ACC制度對非經濟損失(如疼痛與痛苦)的賠償設有嚴格上限,遠低於香港法院判決的金額。
現行制度下的替代方案與實務策略
在政府決定是否推行無過失賠償機制之前,受傷索償人仍須依賴現有法律框架。以下為三項實務策略。
善用僱員補償條例的法定索償
Cap. 282《僱員補償條例》是香港最接近無過失賠償的機制。僱員因工受傷後,應在21天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僱主須在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勞工處會發出「評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ssessment),列明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僱員可據此向僱主索償法定賠償,無須證明僱主疏忽。但注意:法定賠償設有上限,若實際損失超出法定金額,僱員仍須另行提出普通法疏忽索償。
交通意外中的無過失元素
Cap. 272《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並未設立無過失賠償,但香港汽車保險局(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設有「未獲判決賠償基金」(Unsatisfied Judgment Fund)。若索償人已取得法庭判決但無法向肇事司機執行(如司機無力賠償或車輛未投保),可向該基金申請賠償。2024年該基金處理了89宗申請,平均賠償金額為28萬港元。此機制雖非無過失,但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網。
醫療事故索償的舉證策略
醫療事故索償是香港舉證責任最重的領域。根據Cap. 4《高等法院條例》第27A條,索償人須提供專家證人報告,證明醫療人員的行為低於合理專業標準。實務上,索償人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索取全部醫療記錄,並委託獨立專家撰寫初步評估報告。香港醫務委員會(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設有紀律研訊機制,但該機制不處理賠償問題,僅處理專業失德。
具體行動建議
行動一:受傷後立即記錄事故時、地、人、物,包括現場照片、證人聯絡資料及醫療報告,無論是否準備提出索償。行動二:工傷索償必須在24個月內向勞工處提交僱員補償申請,逾期將喪失法定索償權。行動三:交通意外索償人應在事故後立即向警方報案並索取「交通意外報告」(Traffic Accident Report),該文件是保險索償及訴訟的關鍵證據。行動四:醫療事故索償應在事故發生後三年內提出訴訟,但建議在一年內完成專家報告以保存證據。行動五:定期查閱法律改革委員會及立法會相關委員會的報告,跟進無過失賠償機制的立法進展,並在有需要時向所屬選區立法會議員表達意見。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