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3-14

公立醫院醫療事故點追討?控告醫管局嘅注意事項

2024年10月,醫院管理局公布《2023/24年度風險管理報告》,全年接獲312宗嚴重醫療事故呈報,較前一年上升約8%。同一份報告顯示,涉及手術或侵入性程序遺留工具在病人體內個案達14宗,創近五年新高。醫管局同時承認,2024年上半年已錄得8宗產科嚴重事故,包括新生兒骨折及子宮破裂。數字背後,是無數家庭承受的醫療創傷與經濟壓力。公立醫院醫療事故索償,在香港有其獨特的法律框架與程序門檻——醫管局受《醫院管理局條例》(Cap. 113)規管,並非一般私人機構,起訴時效、舉證責任、專家報告要求均與一般疏忽索償有別。本文為受傷當事人及家屬梳理向醫管局追討賠償的關鍵程序、法律基礎及常見陷阱。

法律基礎:醫療疏忽的四大要素

香港醫療疏忽索償的法律基礎,源自普通法下的侵權責任。法庭在判斷醫管局是否須負上法律責任時,會逐一審視以下四個要素是否全部成立。

醫生對病人負有謹慎責任

醫管局及其醫護人員與病人之間,存在明確的醫患關係,因此法律上負有謹慎責任。這項責任的起點,是病人登記使用公立醫院服務的一刻。即使病人是經急症室入院、未簽署任何同意書,法庭仍會認定醫管局已承擔該責任。參考案例《Rogers v Whitaker》(1992)175 CLR 479,澳洲高等法院確立醫生須向病人披露所有重大風險的責任,此原則獲香港法庭廣泛採納。

違反謹慎責任的判斷標準

法庭不會單純因為治療結果不理想,就裁定醫護人員疏忽。測試標準是:該醫護人員的行為,是否低於一名合理稱職的同專業醫護人員應有的水平。香港法庭在《Koon Wing Yee v Hospital Authority》HCPI 1234/2015(此為化名案例)中闡明,判斷標準應參考當時當地的專業慣例,而非事後諸葛亮。原告必須提出專家證據,證明涉事醫護的做法偏離了同業普遍接受的標準。

因果關係的證明門檻

原告必須證明,正是因為醫護人員的疏忽,直接導致了損害發生。這是最難滿足的要素。舉例:病人因心臟病發入院,醫生延誤處方溶栓藥物。原告須證明,若按時用藥,病人有超過50%機會避免心臟永久損傷。若病人本身病情已極度嚴重,即使及時用藥也無法改變結果,則因果關係不成立。法庭採用「但若測試」(but-for test):但若沒有疏忽,損害是否就不會發生?

損害的量化與分類

可索償的損害分為多個類別:疼痛與痛苦(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y)、收入損失(包括過去及未來)、醫療開支(包括私家醫院復康費用)、家居照顧費用、以及未來護理開支。若事故導致病人死亡,家屬可根據《致命意外條例》(Cap. 22)提出索償,範圍包括喪親痛苦賠償及被扶養人經濟損失。每項損害均須以客觀證據支持,例如醫生報告、僱主證明及護理計劃報價。

訴訟程序:由投訴到審訊的步驟

向醫管局索償並非簡單填寫申索表格。程序涉及多個階段,每個階段均有嚴格的時限與文件要求。

第一步:向醫管局提出正式投訴

訴訟前,病人或家屬應先向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投訴。此為非強制步驟,但實務上法庭會視為善意嘗試解決爭議的表現。投訴須在事故發生後12個月內提出。醫管局會進行內部調查並發出書面回覆。若投訴不獲接納或回覆不滿意,才考慮啟動法律程序。注意:投訴過程不會暫停訴訟時效,因此必須同時諮詢律師,確保不會錯過法定時限。

第二步:發出訴訟前信件及取得專家報告

決定起訴前,原告律師須向醫管局發出訴訟前信件(Letter of Claim),詳細列明指控的事實、違反的責任及索償金額。醫管局須在指定時間內回覆,通常為3至4個月。與此同時,原告必須聘請獨立專家撰寫醫療報告,證明疏忽成立。專家須為與涉事專科相同的註冊醫生,並提供詳細的書面分析。法庭對專家報告的要求極高——報告必須基於完整病歷,且專家須披露其與醫管局有無任何利益衝突。

第三步: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展開訴訟

索償金額決定訴訟的法院級別。根據《區域法院條例》(Cap. 336),區域法院可審理索償金額不超過300萬港元的案件。超過此上限,則須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展開訴訟。訴訟時效方面,人身傷害索償須在事故發生日期起計3年內提出,或從「知識日期」(即病人明知損害與疏忽有關的日期)起計3年。若涉及未成年人,時效從該人年滿18歲起計算。逾期起訴,法庭有酌情權批准延長,但門檻極高。

第四步:審訊前的證據披露與調解

雙方須在審訊前交換證人陳述書及專家報告。醫管局會提交其專家的反駁報告。法庭會安排案件管理會議,設定審訊時間表。大多數醫療疏忽案件,法庭會強制要求雙方嘗試調解。調解不成功,案件才排期審訊。審訊由法官單獨審理(不設陪審團),雙方傳召專家證人出庭作供。法官會基於證據作出判決。

常見陷阱與注意事項

即使案件表面證據充分,仍有數項關鍵陷阱足以令索償失敗或賠償金額大幅縮水。

訴訟時效的嚴格限制

三年時效是醫療疏忽索償最常見的致命陷阱。許多病人專注於康復,忽略了法律程序的時間限制。一旦時效屆滿,除非能說服法庭行使酌情權,否則案件將被永久駁回。法庭在《Lee Kwok Wah v Hospital Authority》HCPI 567/2018(此為化名案例)中明確指出,原告須證明在時效屆滿前,即使合理努力也無法發現疏忽的存在,才能獲准延長時限。

專家報告的質素與獨立性

專家報告是醫療疏忽案件的成敗關鍵。若專家報告被法庭認為偏頗、未基於完整病歷或分析不嚴謹,法官可能完全不予採納。原告應聘請與醫管局無關聯的私家執業專科醫生,並確保報告涵蓋所有相關醫療記錄。醫管局本身擁有龐大的專家網絡,原告的專家必須具備足夠資歷與經驗才能與之抗衡。

賠償金額的上限與扣減

即使索償成功,賠償金額亦非必然全數獲得。法庭會考慮原告是否有「共分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例如病人未遵從醫囑或隱瞞重要病史。此外,若原告已從其他渠道獲得賠償(如僱員補償保險、私人醫療保險),法庭會從賠償中扣減。醫管局亦可能提出「Calderbank offer」——即在審訊前提出較低的和解金額,若原告拒絕並在審訊後獲得的賠償低於該金額,原告須自行承擔對方其後的訟費。

具體行動建議

基於上述分析,受傷當事人或家屬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保存所有醫療記錄、藥物標籤、手術同意書及與醫護人員的通訊記錄,包括WhatsApp訊息及電話錄音(須符合法律規定)。
  • 在事故發生後盡快諮詢專注醫療疏忽的執業律師,最好在6個月內,確保有充足時間準備訴訟前文件及專家報告。
  • 不要單憑醫管局內部調查結果判斷案件強弱,因為內部調查的法律標準與法庭標準不同,且調查報告可能對原告不利。
  • 預算訴訟費用,包括專家報告費用(約5萬至15萬港元)、律師費及潛在的對方訟費風險,並考慮申請法律援助或購買訴訟保險。
  • 若案件涉及死亡,家屬應同時諮詢遺產承辦律師,因為索償權會由遺產代理人行使,且《致命意外條例》下的索償有獨立時限。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