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19
路陷導致交通意外可以向政府索償嗎?
2025年初,本港接連發生多宗因大雨導致路陷,繼而引致車輛損毀及人員受傷的交通意外。根據路政署的統計,2024年全港錄得超過200宗路陷報告,較2020年上升近四成。這些數字背後,是市民對道路安全及政府責任的關注。當路面突然塌陷,司機或乘客因此受傷,除了向保險公司索償,能否直接向政府(即路政署或相關部門)追討賠償?答案並非簡單的「能」或「不能」,而是取決於一系列法律原則及程序。本文將詳細分析路陷導致交通意外的索償路徑,釐清政府責任的法律基礎,以及受害人應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
政府責任的法律基礎:道路「佔用人」的疏忽責任
普通法下的「佔用人責任」
香港法律體系承襲英國普通法。根據普通法原則,道路的「佔用人」(occupier)——通常是指負責該路段維修的政府部門,如路政署——對使用道路的公眾負有「合理謹慎的責任」(duty of reasonable care)。這項責任源自著名的英國案例 Glasgow Corporation v Taylor (1922),其後在香港案例如 Tang Kwok Wah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ah Shing House (2005) 中亦被確立。
具體而言,政府作為道路佔用人,有責任確保道路處於合理安全的狀態。這包括:
- 定期巡查道路狀況;
- 及時發現潛在危險(如地下水土流失、管線破損等);
-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險發生,例如設置臨時交通標誌、封閉受影響路段、進行緊急維修。
若政府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導致路陷發生,並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政府便可能被裁定為疏忽(negligence),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例條文:《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
在普通法責任之上,香港法例第300章《官方法律程序條例》(Crown Proceedings Ordinance)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可被起訴的範圍。該條例第4條規定,政府須就其在普通法下的侵權行為(包括疏忽)承擔法律責任,如同一般法人或自然人一樣。
換句話說,受害人不能以「政府是特權機構」為由,繞過法律追討。政府同樣須為其員工(如路政署工程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疏忽行為負責。這為向政府索償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關鍵:舉證責任在於索償人
儘管法律框架存在,索償人必須向法庭證明以下四項要素,方能成功追討:
- 政府負有謹慎責任:該路段由政府管理,政府對使用者負有責任。
- 政府違反了該責任:政府未能採取合理措施防止路陷。例如,有證據顯示路政署在事發前已收到路陷風險報告,但未及時處理。
- 因果關係:政府的違責行為直接導致了路陷,而路陷直接導致了意外及索償人的損害。
- 損害:索償人確實遭受了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並能提供具體證明(如醫療報告、修車單據)。
索償程序:從申訴到訴訟
第一步:即時行動與證據保存
意外發生後,首要任務是確保人身安全及獲取醫療協助。與此同時,必須盡全力保存證據,這是日後索償的成敗關鍵。
- 現場記錄:拍攝路陷位置、範圍、深度、周邊環境(如附近有無施工地盤、水管滲漏跡象)。拍攝車輛損毀情況及受傷部位。
- 索取報告:要求到場警員提供「交通意外報告」(Traffic Accident Report)編號。該報告是官方記錄,對索償極為重要。
- 尋找證人:記錄目擊者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 保留單據:保存所有醫療費用、交通費、修車費、收入損失證明等單據。
第二步:向政府部門提出申訴
在考慮訴訟前,可先循行政途徑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主要部門包括:
- 路政署:負責道路結構安全。
- 水務署:若路陷懷疑與地下水管爆裂有關。
- 渠務署:若路陷與排水系統失效有關。
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詳細描述意外經過、時間、地點、傷勢及財物損失,並附上證據副本。政府部門有責任調查事件,並在合理時間內回覆。若部門承認責任並願意協商賠償,可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然而,實務上,政府部門極少主動承認疏忽,多數情況下仍須透過法律程序解決。
第三步:法律行動——入稟法院
若行政申訴未能解決,受害人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索償金額,案件將分流至不同級別的法院:
- 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程序較簡易,但不處理人身傷害索償,僅限財物損失。
- 區域法院:索償金額不超過港幣3,000,000元。這是大多數人身傷害索償的主要戰場。
- 高等法院原訟庭:索償金額超過港幣3,000,000元,或案件涉及重大法律爭議。
訴訟時效(Limitation Period)是重要限制。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人身傷害索償的時效為意外發生日起計 3年。財物損失索償的時效則為 6年。逾期起訴,法庭有權駁回案件。
索償難點與常見抗辯理由
政府常見抗辯一:「不可抗力」或「天災」
政府最常見的抗辯理由是,路陷是由於「天災」(Act of God)或「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造成,例如極端暴雨、地質結構突變等,非政府所能預見或控制。
法庭如何處理?根據案例 Wong Kwok Hung v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2015),法庭認為,政府不能單純以「天災」卸責。關鍵在於,政府是否已採取合理措施應對可預見的風險。例如,若天文台已發出暴雨警告,路政署應加強巡查易水浸或路陷黑點。若政府未能證明已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即使事件與極端天氣有關,仍可能被裁定疏忽。
政府常見抗辯二:「分擔疏忽」
政府可能辯稱,受害司機或乘客自身亦有疏忽,例如超速、酒後駕駛、未有留意路面情況等,導致意外發生或傷勢加重。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第21條,法庭可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分攤賠償責任。若法庭裁定受害人須承擔部分責任,賠償金額會按比例扣減。
索償人的實際困難
- 舉證門檻高:受害人需證明政府「知道或理應知道」路陷風險,但未採取行動。這通常需要專業工程報告、過往巡查記錄等,蒐證成本不菲。
- 訴訟時間長:與政府打官司,從入稟到審訊往往需時1至3年,對急需賠償的傷者構成經濟壓力。
- 政府資源充足:政府部門有內部法律團隊及外聘大律師,在訴訟資源上遠超一般市民。
替代索償路徑:向第三方追討
涉及公共事業機構或承辦商
很多路陷個案並非單純由政府疏忽造成,而是涉及第三方。例如:
- 水務署或煤氣公司:地下水管或煤氣管爆裂,沖蝕路基。
- 地鐵公司(MTR)或建築承辦商:附近進行隧道工程或地基工程,導致地層下陷。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將第三方列為共同被告。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相關機構不能以合約條款免除其疏忽責任。索償人應調查意外現場附近有無工程進行,並向地政總署查閱相關圖則,以鎖定責任方。
汽車保險的「第三者保險」
即使政府或第三方責任未明,受害司機或乘客仍可先向肇事車輛的汽車保險索償。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所有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購買有效的第三者保險。路陷導致車輛失控,撞及其他車輛或行人,受損一方可直接向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索償。保險公司賠償後,有權向政府或第三方追討代位賠償(subrogation),但這不影響受害人本身的索償權。
結語與行動清單
路陷導致的交通意外,索償路徑涉及複雜的法律事實及舉證責任。受害人不能假設政府會自動承擔責任,而必須主動、有系統地蒐集證據,並在法定期限內採取行動。
以下是三項具體行動建議:
- 意外發生後立即拍照、索取警方報告、保留所有醫療及財物損失單據,並記錄目擊者聯絡方式。 這是未來任何索償程序的最基本證據。
- 在訴訟時效(人身傷害3年,財物損失6年)屆滿前,盡快諮詢持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律師,評估勝訴機會及索償金額。 切勿因等待政府回覆而錯過時限。
- 若案件涉及第三方(如水務署、承辦商),應在入稟時將所有潛在責任方列為被告,以增加索償成功機會。 法庭有權裁定各方分擔責任,毋須預先確定唯一責任方。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