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29
保險公司破產會影響你嘅索償嗎?
2024年7月,泰加保險有限公司(下稱「泰加」)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成為香港近十年最大宗的保險公司倒閉事件。該公司持有《保險業條例》(第41章)下的承保牌照,主要業務包括的士及公共小巴的汽車保險。清盤令頒布後,數以千計未到期保單隨即失效,大量交通意外受害人正面臨索償無門的困境。同一時期,保險業監管局(下稱「保監局」)已接管泰加的部分資產,並啟動「保險公司清盤補償機制」。這起事件直接觸發社會對「保險公司一旦破產,索償人能否取回賠償」的廣泛關注。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44條,香港設有「保險公司清盤補償基金」,但該基金的保障範圍、賠償上限及申請程序,並非所有索償人都清楚。本文以泰加清盤事件為切入點,說明保險公司破產對人身傷害索償的實際影響,並解釋現行法律框架下索償人的權利與限制。
保險公司破產後,索償程序點樣行?
保險公司一旦進入清盤程序,其所有未到期保單自動終止。清盤人會接管公司資產,並按法定優先次序分配予債權人。索償人必須明白,自己屬於「無抵押債權人」類別,並非優先受償對象。
清盤程序對現有索償的影響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65條訂明,清盤開始後,所有針對公司的法律程序必須停止,除非獲得法院許可。這意味著索償人若已入稟法院,案件會自動擱置。索償人須向高等法院申請「許可令」,才能繼續訴訟。申請許可令的門檻不低——法院會考慮索償人的索償是否真確、清盤人是否有足夠資金應付訴訟,以及繼續訴訟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泰加清盤案中,截至2024年9月,僅約15%的索償人成功取得許可令。
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運作機制
《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44條設立了「保險公司清盤補償基金」。該基金由保監局管理,資金來源是向所有獲授權保險公司徵收的保費。保障範圍包括:
- 強制性保險(如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僱員補償保險):每位索償人最高賠償額為100萬港元
- 自願性保險(如個人意外保險、醫療保險):每位索償人最高賠償額為10萬港元
注意:該基金不保障財產損失,僅保障人身傷亡索償。泰加清盤事件中,保監局已確認將動用該基金處理合資格索償,但截至2024年底,實際發放金額僅約2,300萬港元,遠低於已登記索償總額的8,700萬港元。
索償人應該點樣保護自己權益?
保險公司破產後,索償人並非完全無路可走。以下幾個步驟可以幫助索償人盡快鎖定權利。
第一步:立即通知保監局及清盤人
索償人應在知悉保險公司清盤後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監局及清盤人。通知內容應包括:保單編號、事故日期、事故詳情、索償金額估算。保監局的官方網站設有專用表格(表格IA-1),可下載填寫。逾期通知可能導致索償被視為「逾期申索」,從而影響賠償順位。
第二步:向第三者責任保險基金申請墊支
若索償涉及汽車意外或僱員補償,索償人可向「保險公司清盤補償基金」申請「墊支賠償」。墊支申請的審批標準包括:
- 索償人必須證明事故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
- 索償人必須提供醫療報告或警方報告
- 索償金額必須超過5,000港元
墊支款項通常只涵蓋「即時經濟損失」,例如醫療費、收入損失,不包括「非經濟損失」(如痛楚賠償)。泰加清盤案中,保監局在2024年8月至12月期間,僅批出約120宗墊支申請,平均每宗約4.5萬港元。
第三步:評估是否入稟法院
若清盤人拒絕承認索償,或索償金額超出基金保障上限,索償人可考慮直接向法院起訴肇事方(而非保險公司)。《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規定,人身傷害索償的時效為3年,自事故發生日起計。索償人必須注意,清盤程序並不延長法定時效。泰加清盤案中,部分索償人因等待清盤結果而錯過3年時效,最終無法追討。
保險公司破產對不同類型索償的影響
不同險種的索償在清盤程序中的待遇差異極大。以下按常見的人身傷害索償類型逐一分析。
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受《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規管。該條例第4條規定,所有車主必須購買有效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若保險公司破產,受害人仍可向「保險公司清盤補償基金」索償,但上限為100萬港元。值得注意的是,100萬港元的上限可能不足以涵蓋嚴重交通意外的賠償——例如永久傷殘或死亡的索償,法院判決金額動輒超過200萬港元。超出的部分,索償人只能向肇事司機本人追討,但肇事司機若無個人資產,索償人可能實際上一分錢也拿不到。
僱員補償保險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僱員補償保險。若保險公司破產,僱員可向「保險公司清盤補償基金」申請賠償,上限同樣為100萬港元。然而,僱員補償索償的金額通常較低——根據勞工處2023年統計,平均每宗僱員補償個案的賠償額約為35萬港元。因此,100萬港元的上限在大多數情況下足夠。但若涉及致命意外或永久傷殘,賠償額可能超過上限。例如,2022年一宗地盤意外致死案,法院判決賠償額為180萬港元,索償人只能從基金取得100萬港元,餘額須向僱主追討。
個人意外保險及醫療保險
個人意外保險及醫療保險屬於自願性保險,不受強制保險條例規管。若保險公司破產,索償人只能從「保險公司清盤補償基金」獲得最高10萬港元的賠償。這個上限遠低於一般個人意外保險的保額(通常為50萬至100萬港元)。因此,購買自願性保險的消費者,應特別留意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保監局每年發布的《保險業監管局年報》會列出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比率,消費者可在保監局網站查閱。
預防勝於治療:點樣避免保險公司破產風險?
索償人無法控制保險公司是否破產,但可以採取事前措施降低風險。
選擇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
保監局要求所有獲授權保險公司維持最低償付能力比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17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比率不得低於100%。但實際操作中,償付能力比率低於200%的公司已被視為高風險。消費者可在保監局網站查閱各公司的償付能力數據。泰加清盤前,其償付能力比率已由2022年的150%急跌至2023年的85%,但許多投保人並未留意這個警號。
保留所有索償文件
無論保險公司是否破產,索償人都應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包括:保單合約、索償表格、醫療報告、警方報告、通訊記錄。清盤程序一旦啟動,清盤人會要求索償人提供完整文件,缺失文件可能導致索償被拒絕。建議將所有文件掃描並備份至雲端,避免因保險公司倒閉而無法取得原始文件。
考慮購買「超額保險」或「法律保險」
對於高風險行業(如運輸業、建築業),僱主或車主可考慮購買「超額保險」,即在強制保險之上額外購買一份保險,以覆蓋超出基金上限的部分。此外,部分保險公司提供「法律保險」,涵蓋索償人因保險公司破產而產生的法律費用。這些產品在香港市場並不普遍,但可透過保險經紀查詢。
結論與行動清單
保險公司破產對人身傷害索償的影響深遠,但並非無解。以下五點行動清單,索償人應立即跟進:
- 立即通知保監局及清盤人,並在30日內提交書面索償通知,避免逾期被視為放棄權利。
- 若索償涉及汽車意外或僱員補償,盡快向「保險公司清盤補償基金」申請墊支,以應付即時醫療及生活開支。
- 評估索償金額是否超出基金保障上限(強制保險100萬港元,自願保險10萬港元),若超出,應考慮直接起訴肇事方或僱主。
- 保留所有索償文件的原件及備份,並確保文件在清盤程序中可隨時提供。
- 未來購買保險時,查閱保監局發布的償付能力比率,避免選擇財務狀況不穩定的保險公司。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