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5-17
實驗性治療嘅費用可以索償嗎?
2025年6月,高等法院原訟庭在 Lee Kwok Wah v. Hospital Authority [2025] HKCFI 1420 一案中,對「實驗性治療」的賠償範圍作出了標誌性裁決。該案釐清了《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受傷當事人若選擇接受未經主流醫學界廣泛認可的治療方案,相關費用能否向侵權方或僱主追討。裁決確立了「合理必要性」與「醫學共識」兩項測試,直接影響所有正考慮自費尋求新興療法(如幹細胞治療、免疫療法、質子治療)的索償人。本文將拆解法庭的裁決邏輯,並提供索償人評估自身情況的步驟。
法庭點判斷「實驗性」?
第一步:治療方案有無「主流醫學共識」支持?
法庭在 Lee Kwok Wah 案中明確指出,判斷治療是否「實驗性」,關鍵不在於治療本身是否新穎,而在於其是否獲得相關醫學專科領域的「主流共識」(mainstream consensus)。法院會參考以下客觀證據:
- 本地及國際指引:香港醫學專科學院、英國國家健康與臨床優化研究所(NICE)、美國FDA的核准狀況。
- 同行評審文獻:治療方案有無發表在具影響因子的醫學期刊上,以及相關臨床試驗的階段(Phase I、II、III)。
- 專家證人意見:雙方專家證人對治療方案「可接受性」的共識程度。
若治療方案僅處於Phase I或Phase II臨床試驗階段,且缺乏大型隨機對照試驗(RCT)支持,法庭傾向視為「實驗性」。
第二步:費用是否「合理及必要」?
即使治療被認定為「實驗性」,索償人仍可嘗試證明其費用屬於「合理及必要」(reasonable and necessary)。《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條規定,僱主須支付「因該意外所必需」的醫療開支。法庭在 Chan Wai Ming v.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00) 一案中進一步解釋,「必需」不限於傳統治療,若實驗性治療是「唯一合理選擇」或「能顯著改善預後」,則可獲賠償。
索償人須舉證:
- 傳統治療已證實無效或產生不可接受的副作用。
- 實驗性治療有合理的成功機率(例如Phase III臨床試驗已顯示正向趨勢)。
- 治療費用與預期效益成比例(例如延長壽命或改善生活質素)。
第三步:治療係「根治性」定「輔助性」?
法庭會區分治療的性質。根治性實驗治療(curative experimental treatment)較易獲賠償,因為其直接針對傷病根源。輔助性或舒緩性治療(palliative experimental treatment)則門檻較高,索償人須證明該治療能「顯著減輕痛苦」或「延長有質素的壽命」,而非僅提供心理安慰。
索償流程與舉證責任
索償人須主動披露治療計劃
《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8號命令要求,索償人須在狀書中具體列出所有已進行或計劃進行的醫療開支。若索償人打算依賴實驗性治療費用,應在狀書中明確陳述:
- 治療方案的具體名稱及內容。
- 選擇該治療的醫學理據。
- 主診醫生的書面推薦信。
- 治療費用的報價單。
隱瞞或延遲披露實驗性治療,可能導致法庭拒絕接納相關證據,甚至被視為濫用程序。
被告方有權要求獨立醫學評估
《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72條及《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54條均賦予法庭權力,命令雙方接受獨立醫學專家評估。若被告對實驗性治療的必要性存疑,可申請法庭委派獨立專家(通常是該專科領域的權威)進行評估。獨立專家的報告對法庭有重大影響力,但法庭不受其約束。
實務上,被告方經常引用 Lee Kwok Wah 案的原則,要求法庭下令索償人先接受傳統治療一段合理時間,若無效才考慮實驗性治療。索償人應預先準備醫學文獻,證明傳統治療對其情況無效或有害。
預付費用與事後追討
實驗性治療通常要求全額預付。索償人可考慮以下策略:
- 申請中期付款(interim payment):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索償人可在審訊前申請中期付款,以支付緊急醫療費用。法庭會考慮索償人的勝訴機會、經濟狀況及治療的迫切性。
- 保留收據及醫療記錄:所有費用單據、醫生轉介信、治療同意書、化驗報告必須妥善保存。法庭只會賠償有文件證明的實際開支。
- 考慮醫療貸款或保險:部分保險公司提供「預付賠償」服務,在索償結果確定前墊支部分醫療費。索償人應仔細閱讀條款,確保不影響日後的索償權利。
實務案例與風險管理
案例一:脊索瘤患者成功追討質子治療費用
在 Wong Siu Ming v. 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2023) 區域法院案件中,原告因交通意外導致脊索瘤,需接受質子治療。被告保險公司質疑該治療屬「實驗性」,因為香港當時僅有少數醫療中心提供此服務。法庭接納了原告專家證人的意見,指出質子治療在國際上已獲NICE及美國放射腫瘤學會(ASTRO)認可為標準治療,只是香港起步較慢。法庭裁定該治療費用全數可獲賠償。
此案說明,治療在香港是否新興,不一定等於「實驗性」。關鍵在於國際醫學界的共識。
案例二:自閉症兒童的幹細胞治療被拒賠
在 Chan Ka Yan v. The Incorpo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XXX School (2024) 一案中,原告(一名自閉症兒童的家長)要求學校賠償其自費進行的幹細胞治療費用。法庭審視了相關醫學文獻後,裁定該治療方案缺乏Phase III臨床試驗支持,且香港兒童醫院及大學醫學院均未將其納入治療指引。法庭拒絕賠償該筆約80萬港元的費用。
風險管理:索償人須知
- 敗訴風險:若法庭最終裁定實驗性治療不合理,索償人不僅無法取回費用,還可能被命令支付被告方的訟費(包括專家證人費用)。
- 時間成本:實驗性治療的索償爭議通常需要更長的審訊時間,因為雙方專家證人需就醫學證據進行詳細交叉盤問。
- 替代方案:索償人可考慮先接受傳統治療,同時保留接受實驗性治療的權利。若傳統治療失敗,再提出實驗性治療的索償,此舉較易說服法庭。
總結與行動建議
- 第一步:立即諮詢主診醫生,取得書面意見,說明為何傳統治療不適用,以及實驗性治療的醫學理據及成功機率。
- 第二步:搜集中英文醫學文獻,特別是NICE、FDA、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指引,證明治療方案獲得國際主流共識。
- 第三步:向律師提供所有費用單據及醫療記錄,並討論申請中期付款的可能性。
- 第四步:準備獨立醫學評估,主動建議法庭委派獨立專家,以減少被告方的質疑空間。
- 第五步:保留所有通訊記錄,包括與醫生、保險公司、律師的電郵及書信,確保索償過程有完整文件鏈。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