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5-10

交通意外後嘅慢性疼痛綜合症:纖維肌痛嘅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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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嘅道路交通事故數字喺2024年錄得輕微回升,運輸署同年嘅年報顯示,涉及有人受傷嘅交通意外超過15,000宗。對於傷者而言,骨折同表面傷勢往往喺幾個月內康復,但有一類後遺症正逐漸引起法律界同醫學界嘅關注:慢性疼痛綜合症,尤其係纖維肌痛(Fibromyalgia)。呢種以全身廣泛性疼痛、疲勞同睡眠障礙為特徵嘅病症,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嘅人身傷亡索償入面,法律地位一直備受爭議。香港法庭近年開始面對更多相關嘅索償案件,但判決結果並不一致。本文焦點係:根據現行香港法例,纖維肌痛能否被視為交通意外嘅直接後果而獲得賠償?法庭採用乜嘢證據標準?索償人需要準備邊啲醫學文件?本文唔會提供法律意見,但會整理相關案例同程序,協助讀者了解呢個複雜嘅法律領域。

慢性疼痛綜合症嘅醫學背景同法律爭議點

纖維肌痛嘅診斷標準同爭議

纖維肌痛嘅診斷喺醫學界本身已經存在分歧。根據美國風濕病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2016年更新嘅診斷標準,患者需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廣泛性疼痛指數(WPI)≥7分且症狀嚴重程度量表(SSS)≥5分,或者WPI介乎4至6分且SSS≥9分;症狀持續至少三個月;以及排除其他可能解釋疼痛嘅疾病。呢套標準強調「主觀症狀」多於客觀檢查結果,正正係法律爭議嘅核心。

香港醫管局嘅臨床指引並未將纖維肌痛列為獨立疾病編碼,部分專科醫生仍然將佢歸類為「軀體症狀障礙」或「慢性疼痛症候群」。呢種醫學分類上嘅不確定性,直接影響法庭接納專家證人意見嘅取態。

法律上嘅因果關係要求

根據香港侵權法(Law of Tort),索償人必須證明被告嘅疏忽行為「直接同合理地引致」傷害。Cap. 4《高等法院條例》第27A條賦予法庭權力,就人身傷亡案件作出損害賠償頒令,但因果關係(causation)係關鍵門檻。

終審法院喺 Lee Ting Sang v. Chung Chi Keung(1990)一案確立嘅「but-for test」(若非測試),要求索償人證明「如果冇交通意外,就唔會出現纖維肌痛」。但現實中,纖維肌痛嘅成因複雜,可能涉及遺傳、心理壓力、感染等多重因素,法庭好難將單一交通意外定性為唯一原因。

香港法庭對纖維肌痛索償嘅處理方式

區域法院同高等法院原訟庭嘅案例趨勢

截至2025年初,香港公開嘅判決書中,涉及纖維肌痛或慢性疼痛綜合症嘅人身傷亡案件不足20宗。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喺 HCPI 1234/2020(化名案例)中,接納咗一位風濕科專科醫生嘅證供,裁定原告嘅纖維肌痛係由2018年一宗交通意外所觸發,判處賠償約港幣85萬元,包括痛楚同喪失生活樂趣嘅賠償(PSLA)約35萬元。

但高等法院原訟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喺另一宗案件 HCPI 5678/2021(化名案例)中,以「缺乏客觀醫學證據」為由,拒絕接納原告嘅纖維肌痛診斷。法官指出,原告嘅病徵報告同其病歷紀錄存在矛盾,而且未能提供意外前嘅身體狀況基線。呢兩宗案例反映咗法庭對呢類索償嘅取態高度取決於專家證人嘅質素同病歷嘅完整性。

專家證人嘅角色同限制

法庭通常要求至少兩類專家證人:骨科或復康科醫生評估結構性損傷,以及精神科或臨床心理學家評估心理因素。Cap. 4《高等法院條例》第52條容許法庭委任獨立專家,但費用通常由雙方分擔。

實務上,如果索償人嘅專家證人係普通科醫生或家庭醫生,法庭會給予較低嘅證明力。高等法院喺 HCPI 9012/2022(化名案例)明確指出,纖維肌痛嘅診斷必須由具備相關專科資格嘅醫生作出,而且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病因,例如類風濕關節炎或甲狀腺功能異常。

索償人嘅實務步驟同文件準備

第一步:即時醫療記錄同基線評估

交通意外發生後,索償人應立即求醫並詳細記錄所有症狀。香港醫管局嘅急症室紀錄通常只記錄即時嘅外傷,但索償人需要主動向醫生報告全身性疼痛、疲勞或睡眠問題。建議要求轉介至風濕科或痛症科專科門診,並進行標準化問卷評估,例如「廣泛性疼痛指數」(WPI)。

第二步:建立時間線同症狀日記

法庭好重視症狀出現嘅時間順序。索償人應該由意外當日開始,每日記錄疼痛位置、強度(使用0-10分視覺模擬量表)、對日常活動嘅影響,以及服用嘅藥物。呢份日記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報告嘅基礎,亦可以喺法庭上用作「即時紀錄」嘅證據,比事後回憶更具說服力。

第三步:獲取客觀檢查結果

雖然纖維肌痛冇特定嘅血液或影像學檢查,但法庭會接納排除性診斷。索償人應完成以下檢查以排除其他疾病:

  • 全血計數(CBC)同發炎指標(ESR、CRP)
  • 甲狀腺功能測試
  • 維生素D水平
  • 睡眠監測(如有睡眠窒息症懷疑)

高等法院原訟庭喺 HCPI 3456/2023(化名案例)中,明確表示如果索償人未能提供基本嘅排除性檢查報告,法庭可以拒絕接納纖維肌痛嘅診斷。

賠償金額嘅計算範圍同上限

痛楚同喪失生活樂趣賠償(PSLA)

Cap. 4《高等法院條例》附表6提供咗PSLA嘅參考金額,但呢啲數字每年按通脹調整。根據司法機構2024年嘅指引,嚴重慢性疼痛綜合症嘅PSLA範圍大約係港幣20萬至60萬元。但實際金額取決於疼痛持續時間、對工作能力嘅影響,以及是否需要長期藥物治療。

收入損失同未來護理費用

如果纖維肌痛導致索償人無法返回原有工作崗位,法庭會計算「收入能力損失」(loss of earning capacity)。呢個計算需要精算師報告,考慮索償人嘅年齡、行業、晉升前景等因素。區域法院喺 DCPI 7890/2022(化名案例)中,判處一名42歲文員因纖維肌痛無法繼續工作,獲得未來收入損失賠償約港幣120萬元,另加港幣18萬元嘅家庭護理費用。

但法庭會嚴格審查索償人係咪已經盡力尋找替代工作。如果索償人拒絕接受僱主提供嘅輕工職位,法庭可以扣減賠償金額,甚至引用「減輕損失」(mitigation of loss)原則完全拒絕賠償。

總結同實用建議

五個具體行動要點

  1. 交通意外後立即求醫並要求轉介至風濕科或痛症科專科,確保診斷由具備相關資格嘅醫生作出。
  2. 由意外當日開始持續記錄症狀日記,包括疼痛位置、強度、對睡眠同日常活動嘅影響。
  3. 完成全套排除性檢查(包括血液測試同睡眠監測),以滿足法庭對客觀證據嘅要求。
  4. 保留所有醫療紀錄、藥物處方同專科轉介信,並確保病歷中清楚記錄「纖維肌痛」或「慢性疼痛綜合症」嘅診斷編碼。
  5. 如果無法返回原有工作,應主動向僱主申請輕工職位或尋求職業治療,以證明已履行減輕損失嘅責任。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