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16

香港醫療事故賠償制度檢討:同其他地區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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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醫務衞生局宣布就《醫療事故條例草案》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擬設立強制性醫療事故通報機制及獨立的醫療事故委員會。這項立法動議,是繼2017年《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生效後,香港醫療規管體系最重大的結構性改革。草案建議,所有醫院及診所必須在指定時限內向衞生署通報「嚴重醫療事故」,包括病人死亡、永久傷殘、錯誤部位手術等八大類別。違反通報義務者,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然而,草案並未觸及最核心的補償問題——受害病人如何獲得經濟賠償?目前香港仍然依賴普通法侵權訴訟(tort litigation)作為主要索償途徑,但訴訟成本高昂、耗時漫長,且敗訴風險全由原告承擔。相比之下,新西蘭、瑞典、日本及中國內地已建立行政補償或無過錯賠償機制。本文從比較法角度,檢討香港現行制度的不足,並分析各主要司法管轄區的替代模式。

香港現行制度:普通法訴訟為主,輔以有限監管

訴訟門檻高:舉證責任與專業意見的雙重障礙

香港的醫療事故索償,目前只能透過民事侵權訴訟進行。病人必須證明醫療人員違反了「合理謹慎標準」(Bolam test),並且該違規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根據終審法院在 《Lai Wai Keung v Hospital Authority》 (2021) 24 HKCFAR 1 的判決,法院明確指出,即使醫院未能提供完整病歷紀錄,舉證責任仍不會自動轉移至被告方。這意味著,病人必須自行聘請專家證人,就醫療標準作出獨立評估。

實務上,聘請一名專科醫生撰寫專家報告,費用介乎港幣5萬元至15萬元不等。若案件進入審訊,加上大律師費用及醫療紀錄查閱費,總訴訟成本往往超過港幣100萬元。根據司法機構2023年數字,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的醫療疏忽案件,由入稟至審結平均需時42個月。對普通病人而言,時間與金錢的雙重壓力,實際上剝奪了大部分人的索償權利。

醫委會投訴機制:調查權力有限,補償功能缺位

病人亦可向醫務委員會投訴,但醫委會僅有權作出紀律處分,包括警告、罰款或除牌。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第21條,醫委會無權命令醫生向病人支付賠償。2024年醫委會年報顯示,全年接獲約1,200宗投訴,最終僅28宗個案被轉介至紀律研訊,其中涉及賠償的討論為零。投訴機制本質上是專業規管工具,並非補償渠道。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的局限

2017年生效的《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設立了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架構,要求醫院及日間醫療中心購買專業彌償保險。條例第45條規定,機構須向衞生署呈報若干類別的事故。但條例並未設立任何形式的無過錯賠償基金,亦未要求保險公司向受害人直接支付賠償。病人的唯一救濟途徑,仍然是入稟法院。

比較法視角:五種替代補償模式

新西蘭:全球最全面的無過錯賠償制度

新西蘭的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 (ACC) 制度,是全球最成熟的無過錯賠償(no-fault compensation)模式。根據《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 2001》,任何人因「治療傷害」(treatment injury)而受損,無須證明醫療疏忽,即可向ACC申請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收入損失(最高可達受傷前收入的80%)、醫療費用、復康開支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ACC的資金來源包括僱主繳費、自僱人士繳費、政府撥款及駕駛者燃油稅。病人不得就同一傷害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法律上已完全禁止醫療疏忽訴訟。這項制度大幅降低了行政成本:ACC的行政開支僅佔總支出的11%,而香港的侵權訴訟制度中,律師費及專家費往往侵蝕賠償金額的40%以上。

瑞典:病人賠償保險(Patient Insurance)模式

瑞典採用自願性病人賠償保險(Patient Insurance, PSR)制度,由私營保險公司承保,但受政府監管。病人若因醫療事故受損,可向PSR提出索償,無須證明疏忽,只需證明「可預防的傷害」(avoidable injury)與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賠償上限為每次事故約1,500萬瑞典克朗(約港幣1,200萬元)。

PSR的資金來自醫院及診所繳納的保費,政府不直接撥款。與新西蘭不同,瑞典並未完全禁止訴訟——病人仍可選擇入稟法院,但實際上超過95%的索償經由PSR解決。瑞典模式的核心優點在於:索償平均處理時間僅6至9個月,遠快於香港的42個月。

日本:醫療事故賠償基金與調解制度

日本並未設立統一的無過錯賠償制度,但日本醫學會(JMA)自1973年起運作「醫療事故賠償基金」(Medical Accident Compensation Fund)。該基金由加入JMA的醫生繳費,專門賠償因醫療事故導致新生兒腦性麻痺(cerebral palsy)的個案。賠償金額按嚴重程度分級,最高可達約港幣1,000萬元。

此外,日本於2015年通過《醫療事故調查法》,設立獨立的「醫療事故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重大事故並提出改善建議。調查報告可作為法庭證據,但不直接決定賠償。日本模式的特點是:針對特定高風險領域設立基金,而非全面覆蓋。

中國內地:醫療糾紛處理條例與調解優先

中國內地自2018年起實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建立「調解優先、訴訟為輔」的糾紛處理架構。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為病人及醫療機構調解糾紛。調解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後,具有強制執行力。

賠償方面,內地採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制度,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病人無須證明醫療過錯(fault),只需證明損害與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即須承擔賠償責任。這實際上採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與香港的Bolam test截然相反。2023年全國調解成功率約為78%,平均處理時間為45天。

香港的未來方向:混合模式是否可行?

上述五種模式各有優劣。新西蘭的全面無過錯制度行政成本最低,但需要大規模的財政投入及立法改革。瑞典的PSR模式保留訴訟選項,但實際使用率極低。日本的基金模式針對性強,但覆蓋範圍有限。中國內地的調解制度成本低、速度快,但賠償金額往往低於訴訟判決。

香港醫務衞生局在諮詢文件中,傾向參考瑞典及日本的混合模式,即設立強制通報機制及獨立調查委員會,但暫時不引入無過錯賠償基金。立法會議員張宇人於2025年5月公開表示,政府應考慮設立「醫療事故賠償基金」,資金來源可為醫療保險保費附加費及政府撥款。然而,保險業界反對,認為基金將引發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導致索償數量激增。

核心爭議:無過錯賠償會否導致防禦性醫療?

經濟學觀點:道德風險與激勵機制

反對無過錯賠償制度的主要論點,是認為它會削弱醫療人員的謹慎動機。經濟學家稱之為「道德風險」:當賠償不再需要證明過錯,醫療人員可能降低警覺性。然而,新西蘭的實證研究反駁了這一觀點。根據ACC委託奧塔哥大學進行的2022年研究,引入無過錯制度後,新西蘭的醫療事故發生率並未顯著上升,反而因為強制通報機制而更早發現系統性風險。

法律實務:訴訟文化與補償文化的取捨

香港的普通法傳統,長期依賴訴訟作為權利救濟的核心工具。但訴訟文化本身存在明顯缺陷:高昂成本、漫長時間、以及「贏者全拿」(winner-takes-all)的結果。根據香港大學法律學院2023年發表的研究,醫療疏忽訴訟中,原告勝訴率僅為23%,遠低於其他民事訴訟的45%。這意味著,大部分受害病人根本無法獲得任何賠償。

比較數據:各國賠償成本佔醫療開支比例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WHO)2024年報告,各國醫療事故賠償成本佔醫療總開支的比例分別為:新西蘭0.8%(ACC制度)、瑞典0.5%(PSR制度)、日本0.3%(基金制度)、美國2.2%(訴訟制度)。香港目前缺乏系統性統計,但若以訴訟判決及和解金額推算,估計約為1.5%至2.0%,與美國接近。這組數據顯示,無過錯制度的行政成本實際上低於訴訟制度。

結論與可行動建議

香港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的改革,正處於十字路口。2025年的諮詢文件僅觸及通報與調查層面,補償問題仍未解決。以下是五項具體建議:

  1. 立即要求所有醫療機構公開其專業彌償保險的承保範圍及賠償限額,讓病人在接受治療前即知悉潛在的賠償保障。
  2. 設立強制性的「醫療事故賠償基金」,資金來源包括醫療保險保費附加費及政府撥款,專項用於賠償因醫療事故導致永久傷殘或死亡的個案。
  3. 引入醫療糾紛調解前置程序,參考中國內地經驗,規定所有醫療事故索償必須先經調解,調解失敗方可入稟法院,以降低訴訟成本。
  4. 修改舉證責任規則,借鑒瑞典模式,將舉證責任轉移至醫療機構,由醫院證明其醫療行為符合合理謹慎標準。
  5. 建立公開的醫療事故數據庫,強制通報所有嚴重事故,並定期發布統計報告,讓公眾及業界共同監察醫療安全水平。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