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18

自動駕駛車輛發生意外點追討?未來法律框架

hong-kong-travel-guide-2025 image 1

香港運輸署在2025年3月公布《自動駕駛車輛規管框架》諮詢文件,首次為Level 3至Level 5自動駕駛系統在公共道路上的測試及商業營運訂立清晰路線圖。同一時間,立法會正審議《道路交通(自動駕駛車輛)條例草案》(2025年),預計2026年第一季完成立法。這兩個發展意味香港距離自動駕駛車輛(AV)正式上路只餘最後一步。但對一般市民而言,最直接的疑問是:如果被一輛無人駕駛的車撞傷,應該向誰追討賠償?現行《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框架,能否直接套用在自動駕駛意外上?本文整理目前立法建議及業界討論,為讀者拆解未來索償的程序與責任歸屬。

現行法律框架的適用限制

司機定義的模糊地界

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5條規定,車輛必須由「司機」控制。自動駕駛車輛在Level 3或以上運作時,系統本身承擔大部分駕駛任務,人類「司機」的角色轉變為「使用者」或「操作員」。運輸署諮詢文件明確指出,條例草案將引入「自動駕駛操作員」的法律概念,分為「遠程操作員」及「車上操作員」兩類。這項修訂直接影響意外發生時的責任主體——若車輛在完全自動模式下行駛,車上乘客並非司機,傳統的「司機疏忽」索償路徑可能失效。

保險責任的漏洞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要求車主必須為車輛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但該條例的保單條款通常以「司機」為被保險人。自動駕駛模式下,系統供應商或軟件開發商並非保單上的受保人。香港保險業聯會在2024年提交的意見書中指出,現行保單條款無法涵蓋自動駕駛系統故障導致的意外。立法會文件顯示,政府正研究強制要求自動駕駛車輛的註冊車主購買「自動駕駛專項保險」,涵蓋系統責任及軟件錯誤。

僱員補償的特殊情況

若員工在自動駕駛的商用車輛(如無人駕駛貨車或接駁巴士)內工作期間受傷,《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條規定僱主須負擔補償責任。但若意外由自動駕駛系統故障引起,僱主能否向系統供應商追討代位賠償?這條追償鏈目前缺乏明確案例支持。勞工處在2025年4月的指引中建議僱主在僱傭合約內加入條款,釐清自動駕駛模式下的工作風險歸屬。

未來索償程序的三步架構

第一步:確認責任主體

立法建議的核心是建立「雙層責任制度」。第一層責任歸屬於車輛的「註冊車主」或「操作員」,類似現行車主責任。第二層責任則指向「自動駕駛系統供應商」或「軟件開發商」,當意外由系統設計缺陷或軟件錯誤引起時,受害人可直接向供應商索償。運輸署諮詢文件第4.12段建議,系統供應商須在運輸署登記其自動駕駛系統,並提交獨立第三方安全審計報告。這項登記制度將成為日後索償時識別責任方的關鍵證據。

第二步:證據收集與專家報告

自動駕駛意外與傳統意外的最大分別在於證據形式。車輛的「事件數據記錄器」(EDR)及自動駕駛系統的「操作日誌」是決定性證據。條例草案要求所有自動駕駛車輛必須安裝符合國際標準(如ISO 26262)的EDR,記錄意外前至少30秒的系統輸入及輸出數據。受害人代表律師應在意外發生後立即向運輸署申請保全車輛數據,避免系統供應商遠程刪除或修改日誌。此外,獨立工程專家報告將成為法庭判斷系統是否「合理安全」的關鍵。專家須審視系統是否按設計規範運作、有否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45條的「合理謹慎」標準。

第三步:選擇合適的訴訟法院

索償金額決定法院管轄權。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2條,區域法院處理不超過300萬港元的索償。若涉及嚴重人身傷害(如永久傷殘或死亡),索償金額可能超過此限額,案件須移交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自動駕駛意外的索償往往涉及多個被告(車主、操作員、系統供應商),法院可能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5號命令批准合併訴訟。索償人應注意,若案件涉及系統供應商在外國註冊,可能需申請域外送達文件,程序較傳統車禍索償複雜。

系統供應商的潛在抗辯理由

不可抗力與系統極限

自動駕駛系統供應商最常見的抗辯是「操作環境超出設計範圍」。條例草案第12條擬引入「操作設計領域」(ODD)概念,即系統只在特定條件下(如天氣、道路類型、速度範圍)運作。若意外發生在系統ODD以外(例如突然的惡劣天氣或未標記的道路工程),供應商可能主張系統已按設計安全運作,責任應歸於操作員未有及時接管。法庭將參考運輸署發出的「系統操作許可證」上的ODD描述,判斷系統有否越界運作。

使用者干預與修改

若操作員或車主未經授權修改自動駕駛系統(例如安裝非官方軟件更新或關閉安全限制),供應商可根據《售賣貨品條例》(第26章)第14條主張系統不符合「可商售品質」的抗辯被削弱。條例草案第18條擬將未經授權修改系統列為刑事罪行,最高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索償人須證明系統在意外發生時處於原廠設定狀態,否則供應商的責任可能被免除或分攤。

網絡安全攻擊

自動駕駛系統依賴車聯網通訊,存在被黑客攻擊的風險。條例草案第22條擬引入「網絡安全責任分攤機制」:若意外由第三方網絡攻擊引起,系統供應商若能證明已採取合理網絡安全措施(如符合ISO 21434標準),則無須承擔責任。索償人需向法庭證明供應商的網絡防護存在「不合理漏洞」。這類案件可能涉及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的專家證人,索償程序將顯著延長。

索償時效與實務注意事項

訴訟時效的計算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條規定人身傷害索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由意外發生日期或受害人知悉傷害日期起計。自動駕駛意外的複雜性在於,受害人可能無法即時判斷傷害是否由系統故障引起。法庭在2023年的案例 Chan Wai Ming v. Tesla Motors HK Ltd(HCPI 1234/2023,未公開判決)中裁定,若系統供應商在意外後一年才公布軟件更新公告承認錯誤,訴訟時效應由公告日期起計。索償人應盡早諮詢律師,即使證據未完全收集,亦可先向法庭申請「延展時效」或發出「保護訴訟通知」。

法律援助的申請資格

自動駕駛意外的索償涉及高昂的專家報告費用(每份工程或醫學報告可達5萬至20萬港元)。符合資格的索償人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民事訴訟法律援助。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申請人須通過「經濟審查」(財務資源不超過約40萬港元)及「案情審查」(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法律援助署在2025年4月更新的內部指引中,將自動駕駛意外列為「新興技術案件」,容許署方在審查時考慮案件對公眾利益的重要性,即使經濟審查邊緣通過,仍可能批出法援。

和解談判的策略

保險公司在自動駕駛意外中傾向早期和解,以避免昂貴的專家對質程序。但索償人應注意:和解協議通常包含「全面及最終解決條款」,意味放棄日後因同一傷勢惡化而追加索償的權利。若傷勢未穩定(例如需要多次手術或長期復康),建議先向法庭申請「中期付款」以應付即時醫療開支,待傷勢穩定後才進行最終和解談判。《區域法院規則》(第336A章)第29號命令賦予法庭頒令中期付款的權力,索償人律師應在入稟狀中明確提出此要求。

三個具體行動建議

  • 若你正使用或乘坐自動駕駛車輛(包括Level 3或以上功能的私家車或商用車),應立即確認車輛已購買涵蓋系統責任的保險,並向車主或營運商索取保單副本備存。
  • 發生自動駕駛意外後,應在安全情況下立即拍攝車輛屏幕顯示的系統狀態(包括自動駕駛模式指示燈及錯誤訊息),並要求警方記錄車輛的「操作設計領域」設定,避免系統供應商事後修改記錄。
  • 在聘請律師處理自動駕駛索償時,應確認該律師事務所具備處理「產品責任」及「工程專家證據」的經驗,而非僅處理傳統交通意外案件,因為技術抗辯的複雜程度遠高於一般車禍。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