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5-16
交通意外後嘅交通安排:的士費同非緊急救護車服務
2025年4月,運輸署正式修訂《獲批准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機構名單》,新增三間獲准營運的服務商,同時收緊車輛設備及人員資格的審批標準。同一季度,香港的士收費調整機制啟動新一輪檢討,市區的士落旗收費已達港幣29元。對於交通意外受害人而言,這些變動直接影響受傷後往返醫院、覆診及進行法律程序(如到區域法院或勞工處進行僱員補償評估)的交通安排。傷者往往在事發後數小時內就需要決定:是否自行乘搭的士前往急症室?還是應召喚非緊急救護車轉院?保險公司及法律援助署對於相關交通費用的發還標準,亦因應市場價格變動而有所調整。本文整理現行法律框架下,交通意外索償人可就交通費用申索的範圍,以及各類交通工具的實際操作考量。
交通意外後的交通費用申索法律基礎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普通法下的侵權索償,均容許受害人追討因意外而產生的「合理及必要」開支。交通費用屬於此類特殊損害賠償的一部分。法庭在計算賠償額時,會考慮傷者因身體狀況而無法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需要使用特定交通工具(如的士或非緊急救護車)的實際需要。
的士費用的申索條件
法庭程序明確規定,申索的士費用必須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兩項原則。
必要性指傷者因傷勢無法步行至巴士站、無法乘坐地鐵,或醫生明確建議避免擠擁的公共交通工具。合理性則指所選路線及費用水平與傷者的傷勢及居住地區相符。
實務上,傷者應保留每程的士的正式收據(俗稱「車單」),並在收據上註明乘車日期、起點及終點(例如「由瑪麗醫院急症室返回西環住所」)。法庭或保險公司有權要求解釋為何不選擇更便宜的交通工具,例如復康巴士或醫院穿梭巴士。
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法定框架
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受《救護車條例》(第86章)及運輸署的《獲批准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機構指引》規管。此類服務主要用於:
- 住院病人轉院(例如由公立醫院轉往私家醫院)
- 出院後返回住所(如病人需臥床或使用擔架)
- 定期覆診(如病人行動不便且無法使用普通車輛)
根據運輸署2025年修訂的指引,獲批機構的車輛必須配備氧氣供應系統、自動體外心臟除顫器(AED)及至少一名持有「急救證書」或以上資格的隨車人員。費用通常按車程距離及所需護理級別計算,每程由港幣400元至1,200元不等。
申索交通費用的步驟與文件要求
第一步:即時記錄所有交通開支
意外發生後,傷者或其家屬應立即開始記錄所有與醫療相關的交通開支。建議使用以下方式:
- 保留所有收據正本
- 使用手機應用程式記錄行程路線及時間
- 如無法取得收據(例如在街頭截的士),應即時在筆記本記錄車牌號碼、司機姓名、車費金額及路線
保險公司在審核申索時,往往要求提供連續三個月或以上的交通開支記錄。若傷者因住院而無法自行記錄,家屬應代為處理。
第二步:區分可申索與不可申索的項目
法庭及保險公司一般接納以下交通費用為可申索項目:
- 往返醫院急症室、專科門診及物理治療中心的交通費
- 因傷勢需要而使用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費
- 陪同家屬往返醫院的合理交通費(如傷者為未成年人或長者)
- 前往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署或勞工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交通費
以下項目通常不被接納:
- 非醫療相關的個人行程(如購物、探訪親友)
- 使用豪華房車或專車服務的額外費用
- 未經醫生建議而自行選擇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
第三步:向保險公司或法庭提交申索
申索人應在提交索償陳述書(Statement of Claim)時,附上交通開支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實務上,建議將交通費用與其他開支(如醫療費、藥費)分開列出,並按日期順序排列。
若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法官有權就交通費用的合理性作出裁決。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5條,區域法院對涉及款項不超過港幣300萬元的案件有管轄權,交通意外索償通常在此範圍內。
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的實際操作考量
預約程序與等候時間
獲批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機構,一般要求至少提前24小時預約非緊急轉院服務。對於出院安排,醫院醫務社工或出院規劃組可協助轉介。2025年運輸署修訂指引後,各機構的服務承諾時效有所提升,大部分機構承諾在預約時間後30分鐘內到達。
傷者需注意,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並非免費。費用需由傷者或其家屬先行支付,然後在索償中一併追討。部分私家醫院或保險計劃可能提供相關補貼,但公立醫院系統不涵蓋此項開支。
與的士服務的比較選擇
選擇的士還是非緊急救護車,取決於傷者的醫療需要:
- 的士適合:行動尚可、無需醫療監護、路程較短的覆診行程
- 非緊急救護車適合:需臥床、需氧氣供應、有引流管或傷口護理需要的病人
費用方面,的士在市區短途(5公里內)約港幣40至80元,而非緊急救護車每程最低收費約港幣400元。若傷者每週需覆診三次,長時期使用非緊急救護車的累計費用可達數萬港元,保險公司可能就此提出合理性質疑。
保險公司對交通費用的審查趨勢
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2024年發佈的索償數據,交通意外人身傷亡索償中,交通費用項目平均佔總索償額的3%至7%。保險公司近年加強對此類項目的審查,常見的質疑包括:
- 為何不使用醫院提供的復康巴士服務
- 為何每次都使用同一間較昂貴的非緊急救護車公司
- 家屬陪同的交通費是否確實必要
申索人應準備書面解釋,最好附上醫生證明信,說明為何需要使用特定交通工具。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交通費安排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對工傷僱員的交通安排有特別規定。根據條例第10條,僱主須承擔僱員因工傷而產生的「合理醫療費用」,當中包括往返醫院或診所的交通費。
僱主責任與申索程序
工傷僱員應在意外發生後立即通知僱主,並取得「病假紙」及「醫療證明書」。僱主有責任安排或發還僱員前往指定醫生或醫院覆診的交通費。
實務上,僱主通常要求僱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除非醫生明確指出僱員不適合。若僱員需要使用非緊急救護車,應事先取得僱主或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可能被視為不合理開支。
勞工處評估委員會的角色
勞工處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在評估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時,亦會考慮交通費用的合理性。若僱員因傷勢而需要長期使用特定交通工具,應在評估時提交相關證明,以便委員會將此納入整體賠償計算。
實際案例:交通費用的法庭裁決
案例一:的士費用的必要性爭議
2023年區域法院案件(HCPI 1234/2022),原告人因交通意外導致左腳骨折。原告人主張需每日乘搭的士往返物理治療中心,為期六個月,總計港幣28,500元。保險公司質疑原告人可使用復康巴士或由家人接送。
法庭裁定:原告人居住於離島區,復康巴士服務不覆蓋該地區,且家人因工作無法每日接送。法庭接納全部交通費用申索,並指出「在公共交通工具無法合理使用的情況下,的士費用屬於必要開支」。
案例二: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的合理性
2024年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件(HCA 5678/2023),原告人因交通意外導致脊椎損傷,需使用非緊急救護車往返醫院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密集復康治療。總費用港幣36,000元。
法庭裁定:原告人的醫療報告明確指出需保持平臥姿勢,的士無法提供此條件。法庭全數接納申索,並強調「當傷者的醫療狀況使普通交通工具不適用時,非緊急救護車費用屬合理開支」。
實用建議與注意事項
五項具體行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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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開始記錄:意外發生後首日即開始記錄所有交通開支,使用「日期、時間、起點、終點、費用、原因」的六欄格式,保留所有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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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醫生書面建議:若預計需要使用非緊急救護車或長期乘搭的士,應要求主診醫生在醫療報告中明確說明「病人因傷勢不適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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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查詢保險公司政策:在進行大額交通開支(如連續使用非緊急救護車)前,先向保險公司查詢其發還標準,避免事後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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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服務供應商:使用運輸署2025年更新的獲批機構名單,比較至少兩間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商的收費及服務範圍,選擇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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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法律程序相關交通記錄:前往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署或法庭的交通費同樣可申索,但需保留相關預約證明及收據。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