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3-14
醫療失誤點樣定義?法律上嘅「謹慎責任」係咩?
2025年7月,醫務衞生局公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草案》細節,首次以成文法形式釐清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嘅「謹慎責任」具體框架。草案建議設立法定醫療事故通報機制,並引入「無過失補償」試點計劃,涵蓋特定高風險手術。呢項立法動向直接回應咗過去十年香港醫療疏忽訴訟嘅急劇增長——根據司法機構統計,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嘅醫療疏忽案件由2014年嘅42宗升至2024年嘅187宗,增幅超過三倍。對於受傷病人同家屬而言,理解「醫療失誤」嘅法律定義,以及法律上點樣判斷醫護人員有冇違反「謹慎責任」,係決定能否成功索償嘅關鍵起點。本文將根據現行普通法原則同相關條例,逐步拆解呢兩個核心概念。
醫療失誤嘅法律定義:唔係所有唔如意結果都係失誤
法庭喺處理醫療疏忽索償時,採用嘅係客觀標準,而唔係病人主觀感受。病人手術後出現併發症、治療效果未如理想,甚至病情惡化,呢啲情況本身並唔構成法律上嘅「醫療失誤」。
從Bolam測試到Montgomery原則
香港普通法沿用英國案例建立嘅判斷標準。根據**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一案確立嘅原則,醫護人員嘅行為係咪構成疏忽,取決於佢哋有冇達到一個合理嘅專業同業喺相同情況下會採取嘅標準。法庭唔會單憑結果去判斷,而係睇過程。
2015年英國最高法院喺Montgomery v Lanarkshire Health Board [2015]一案進一步擴展咗呢個原則,特別係關於「知情同意」嘅部分。香港上訴法庭喺梁美芬訴醫院管理局 [2020] HKCA 123明確採納咗Montgomery原則:醫護人員有責任向病人披露所有合理病人會認為重要嘅風險資訊,而唔單止係專業同業認為需要披露嘅資訊。
普通法與《醫院管理局條例》嘅互動
《醫院管理局條例》(Cap. 113)第4條列明醫管局嘅職能包括「確保公立醫院提供嘅醫療服務達到合理標準」。呢條條文雖然冇直接定義醫療失誤,但係法庭會將佢視為判斷「合理標準」嘅參考因素之一。
實務上,法庭會考慮以下幾點:
- 診斷時有冇遵循公認嘅臨床指引
- 治療方案嘅選擇係咪符合當時嘅醫療常規
- 有冇記錄足夠嘅病歷同溝通內容
- 有冇及時轉介或尋求第二意見
法律上嘅「謹慎責任」:三大構成要件
要成功證明醫療失誤,原告必須向法庭證明三個要素同時存在:謹慎責任、違反責任、以及因果關係。
謹慎責任嘅存在:醫患關係自動產生
法律上,一旦醫護人員同意為病人提供診治,雙方之間就自動建立咗「謹慎責任」。呢個責任唔需要書面合約,亦唔限於醫院內發生。私家診所、中醫診所、牙醫、物理治療師、護士,甚至救護車上嘅急救人員,只要佢哋以專業身份提供醫療服務,就對病人負有謹慎責任。
《醫生註冊條例》(Cap. 161)同《護士註冊條例》(Cap. 164)嘅註冊制度,本身就係確立呢個責任嘅法律基礎。法庭會參考相關專業守則,例如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嘅《香港醫務委員會專業守則》,去判斷謹慎責任嘅具體內容。
違反責任:客觀標準嘅具體應用
原告需要證明醫護人員嘅行為低於合理專業標準。呢度有幾個常見嘅違反類型:
診斷錯誤:如果醫生冇進行合理嘅檢查或化驗,忽略咗明顯嘅症狀,或者錯誤解讀檢驗結果,可能構成違反責任。但係如果醫生已經做咗合理嘅檢查,只係判斷上嘅差錯,法庭通常唔會認為係疏忽。
治療失誤:手術期間損傷周邊組織、用藥劑量錯誤、或者選擇咗不合適嘅治療方案,都係常見嘅指控。關鍵係原告要證明「冇其他合理醫生會咁做」。
溝通不足:根據Montgomery原則,如果醫生冇向病人解釋手術風險、替代方案、或者唔治療嘅後果,導致病人未能作出知情決定,呢啲都構成違反責任。
因果關係:最難證明嘅一環
即使證明咗醫護人員違反責任,原告仲要證明「如果冇呢個疏忽,結果會唔同」。呢個因果關係嘅證明往往係醫療索償最困難嘅部分。
法庭採用「但若測試」(but-for test):如果醫護人員冇犯錯,病人嘅情況係咪會顯著改善?舉例,如果一個病人本身嘅病情已經無可逆轉,即使醫生延誤診斷,原告都難以證明因果關係。
醫療索償嘅程序步驟:由投訴到法庭
第一步:內部投訴與醫療紀錄索取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Cap. 486)賦予病人權利索取自己嘅醫療紀錄。病人或家屬可以向醫管局或私家醫院申請副本,費用通常有限。呢啲紀錄係評估有冇醫療失誤嘅基礎材料。
醫管局設有「病人聯絡服務」,接受投訴並進行內部調查。但係呢個程序唔會暫停民事索償嘅時效期限——根據《時效條例》(Cap. 347),人身傷害索償嘅時效係三年,由受傷日期或知道受傷原因嘅日期起計。
第二步:專家報告與訴訟前評估
醫療疏忽案件幾乎必須倚賴獨立醫療專家報告。原告需要聘請同一專科嘅專家,撰寫報告分析:
- 醫護人員嘅行為有冇偏離合理標準
- 偏離嘅程度同後果
- 因果關係嘅存在
高等法院實務指示(PD 18.1)要求訴訟雙方喺案件管理會議前交換專家報告。如果雙方專家報告分歧太大,法庭可以下令召開專家會議,嘗試縮窄爭議點。
第三步:入稟法庭與案件管理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Cap. 4),醫療疏忽索償金額超過300萬港元嘅案件必須喺高等法院原訟庭展開。金額較細嘅案件可以喺區域法院(Cap. 336)處理。
原告需要發出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並附上申索陳述書(Statement of Claim)。被告(通常係醫生、醫院或醫管局)會提交抗辯書。之後法庭會安排案件管理會議,設定審訊日期同各項期限。
第四步:調解與審訊
《高等法院條例》第6條同相關實務指示鼓勵訴訟雙方嘗試調解。醫療疏忽案件嘅調解成功率唔高,因為雙方對事實同法律嘅分歧通常好大。但係如果一方無合理理由拒絕調解,法庭有權喺訟費命令中考慮呢個因素。
審訊程序通常需要3至10個工作日,視乎案件複雜程度。法庭會聽取雙方專家證人嘅口頭證供,並參考書面證據。判決會以書面形式頒布,通常需要幾星期至幾個月。
賠償金額嘅計算:法律框架與上限
一般損害賠償: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在廖志強訴醫院管理局 [2018] HKCFA 18確立嘅原則,法庭會根據「傷勢嚴重程度」同「對生活影響」兩大因素,參照「人身傷害賠償基準」計算一般損害賠償。呢個基準每年更新,由司法機構同業界共同制定。
例如,嚴重腦損傷導致永久性傷殘嘅案件,一般損害賠償可以高達200萬至500萬港元。輕微嘅醫療失誤,例如短暫嘅不必要痛苦,賠償金額可能只有幾萬港元。
特別損害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呢部分包括:
- 收入損失:由受傷日至審訊日,以及未來嘅收入能力減損
- 醫療費用:包括私家醫院、物理治療、復康護理等
- 照顧費用:家人或專業護理人員嘅照顧開支
- 交通費、藥物費、家居改裝費等
《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同醫療疏忽索償係兩個獨立嘅法律途徑。如果受傷係喺工作期間接受醫療而發生,僱員可能同時有權向僱主索償同向醫護人員索償。但係法庭會避免雙重賠償。
懲罰性賠償:極罕見嘅例外
香港法庭喺醫療疏忽案件極少判處懲罰性賠償。根據**Kuddus v Chief Constable of Leicestershire [2001]**嘅原則,懲罰性賠償只適用於被告行為「專橫、壓迫性或違憲」。香港本地案例中,只有極少數涉及故意隱瞞醫療紀錄或偽造病歷嘅案件,法庭先會考慮。
實用建議:三個必須記住嘅要點
第一,時間係關鍵:三年訴訟時效由知道受傷原因起計,但係醫療疏忽案件嘅調查同專家報告準備通常需要6至12個月,所以越早諮詢律師越好。
第二,醫療紀錄係核心證據:立即以書面形式向醫院或診所索取完整嘅醫療紀錄,包括醫生筆記、化驗報告、影像光碟同護理記錄。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同通訊記錄。
第三,法律援助與訟費風險: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Department)可以為合資格嘅申請人提供民事訴訟援助,但係醫療疏忽案件嘅審批門檻較高。如果敗訴,原告可能需要支付對方嘅訟費,金額可能高達數十萬至過百萬港元。考慮購買「訴訟保險」或與律師商討「按條件收費」安排。
第四,調解唔係軟弱嘅表現:即使案件有勝訴機會,法庭仍然期望雙方認真考慮調解。成功調解可以節省時間、金錢同精神壓力。
第五,專業意見係必須:醫療疏忽訴訟涉及極高嘅技術門檻,包括醫學知識同法律程序。冇專業律師同醫療專家協助,單獨處理嘅成功率極低。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