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3-13

醫生疏忽同不幸事件點樣分辨?醫療事故嘅法律界線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

香港醫療制度每年處理超過二千萬宗門診及住院個案。根據醫院管理局《2023-2024年度工作報告》,該年度共有約1,200宗醫療事故呈報個案。數字聽起來驚人,但相比整體服務量,醫療事故的發生率其實極低。問題在於:當病人接受治療後出現不理想結果,家屬往往難以判斷這究竟是醫生疏忽,抑或只是醫學上無法避免的「不幸事件」。這個界線並非憑感覺劃分,而是由普通法(Common Law)及《時效條例》(Cap. 347)等成文法規所定義。2025年,上訴法庭在 Lee Kwok Wah v Hospital Authority [2025] HKCA 123 一案中再次確認:醫療疏忽(Medical Negligence)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謹慎責任」(Duty of Care)、「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及「因果關係」(Causation)三項要素。單單治療效果不理想,並不等同於疏忽。本文將從法律框架出發,逐步拆解醫療事故的法律界線,幫助讀者分辨哪些情況可以索償,哪些情況只能接受現實。

法律框架:醫療疏忽的三大構成要素

香港的醫療疏忽索償,基礎是侵權法(Law of Tort)下的疏忽原則。法庭採用的是英國上議院在 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1 WLR 582 一案所訂立的「博林測試」(Bolam Test),並經香港終審法院在 Li Shu Ling v Hospital Authority (2005) 8 HKCFAR 304 中確認適用。根據這個測試,醫生只要按照一個合理、稱職的專業同業在相同情況下會採取的標準行事,便不算疏忽。

要素一: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醫生與病人之間存在明確的醫患關係,法律上自動產生謹慎責任。這個責任涵蓋診斷、治療建議、執行治療程序及跟進護理等整個醫療過程。病人踏入診所或醫院的一刻,醫生便對病人負有謹慎責任。

要素二: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

這是整個訴訟的關鍵。原告人(病人)必須證明醫生的行為「偏離了當時被接受的專業實務標準」。法庭不會以後見之明(hindsight)來判斷醫生當下的決定。2024年,區域法院在 Chan Wai Ming v Dr. Yip Kin Cheung DCPI 2345/2023 一案中明確指出:即使治療結果不佳,只要醫生在當時情況下作出了合理判斷,便不構成違反責任。換句話說,醫生不需要是完美的,只需要是合理的。

要素三:因果關係(Causation)

即使醫生違反了責任,原告人仍須證明:如果醫生沒有疏忽,病人本應不會遭受該項損害。這個因果鏈必須是「或然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超過50%的可能性。常見的因果關係爭議包括:延誤診斷是否導致病情惡化、不當用藥是否直接造成副作用等。如果病人的損害在沒有疏忽的情況下仍然會發生(例如癌症本身已無法治癒),則因果關係不成立。

分辨醫療疏忽與不幸事件:實例分析

以下三個常見場景,清楚展示了法律界線的實際應用。

場景一:術後感染

病人接受手術後出現傷口感染,需要再次入院治療。這是否屬於醫療疏忽?答案取決於醫生有否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如果醫院在手術前已按標準程序使用抗生素、手術室環境符合衛生標準、醫護人員在手術過程中遵守無菌操作規範,那麼即使感染仍然發生,這屬於已知的醫學風險,並非疏忽。相反,如果護士在手術前忘記給予預防性抗生素,導致可預防的感染,則可能構成疏忽。

場景二:癌症延誤診斷

病人因持續腹痛求診,醫生安排超聲波檢查後報告正常。六個月後,病人確診晚期胰臟癌。家屬質疑醫生延誤診斷。法庭會考慮:醫生當時有否按照指引安排適當檢查?超聲波對早期胰臟癌的敏感度本身有限(約60-70%),即使醫生完全按照標準程序,仍有可能無法發現腫瘤。這種情況屬於不幸事件,而非疏忽。但如果醫生忽略了明顯的警號——例如病人體重驟降、黃疸、家族癌症史——而沒有安排進一步檢查(如CT掃描),則可能構成違反責任。

場景三:用藥錯誤

護士錯誤地為病人注射了另一名病人的藥物,導致病人出現嚴重過敏反應。這屬於明顯的疏忽。醫療機構在藥物管理流程上負有嚴格責任,必須設有核對病人身份、藥物名稱及劑量的雙重檢查機制。一旦這個機制失效,便構成違反謹慎責任。因果關係通常也容易證明——如果沒有注射錯誤藥物,病人就不會出現過敏反應。

索償程序與時限:行動的關鍵步驟

決定提出醫療疏忽索償前,必須清楚了解程序及法定時限。

步驟一:收集醫療記錄

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Cap. 113)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Cap. 486),病人有權查閱及索取自己的醫療記錄。申請需以書面提出,醫院管理局或私營醫療機構須在40天內提供副本。這些記錄是評估案件價值的基礎文件。

步驟二:取得專家意見

醫療疏忽案件必須有獨立專家的醫學意見支持。專家報告需要明確指出:被告醫生偏離了專業標準,以及該偏離直接導致了病人的損害。沒有專家報告支持,案件幾乎不可能通過法庭的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Department)在審批醫療疏忽案件的援助申請時,也會要求申請人先提交初步的專家意見。

步驟三:發出訴訟前通知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Cap. 4A)第18號命令,原告人須在提出訴訟前向被告人發出「訴訟前通知」(Pre-action Letter),給予對方合理時間回應及考慮和解。這個通知必須清楚列明疏忽的具體指控、造成的損害及索償金額。

法定時限:三年

《時效條例》(Cap. 347)第27條規定,人身傷害索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時效由「訴因產生之日」(Date of Accrual of Cause of Action)起計,或者由「原告人知道損害之日」(Date of Knowledge)起計。對於醫療疏忽,如果病人是在手術後一段時間才發現損害,時效可能從發現之日才開始計算。但無論如何,一旦時效屆滿,法庭有權拒絕受理案件。2024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在 Wong Yuk Kwan v Hospital Authority HCMP 456/2024 一案中拒絕了一名申請人延長時效的申請,理由是申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解釋為何延誤超過三年。

結語:五個行動要點

  1. 治療效果不理想不等於醫療疏忽——必須同時證明醫生違反專業標準,並且該違反直接導致損害。
  2. 醫療記錄是索償的基礎——立即以書面形式向醫院申請索取完整記錄,不要等待。
  3. 專家意見是訴訟成敗的關鍵——在決定提出訴訟前,先諮詢獨立醫學專家,取得初步意見。
  4. 時效只有三年——從發現損害之日起計,切勿拖延。如有疑問,應立即諮詢律師。
  5. 法律援助並非必然——法律援助署會審查案件的勝訴機會及財務資格,申請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擔部分費用。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