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17
電動滑板車意外嘅法律責任:新興交通工具嘅灰色地帶
2025年4月,運輸署正式將電動滑板車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下嘅「汽車」定義進行規管,結束咗呢類新興代步工具長達數年嘅法律真空。新規例生效前,全港估計有超過五萬部電動滑板車喺街頭行駛,但相關嘅交通意外索償案件幾乎全部因為「車輛」定義爭議而陷入法律灰色地帶。受害者家屬往往面對保險公司以「非法車輛」為由拒絕賠償,而肇事者亦可能因為缺乏第三者保險而面臨巨額民事索償。呢個法律漏洞,直接影響每年數以百計嘅交通意外傷者。
電動滑板車嘅法律定位:從灰色地帶到明確規管
2025年新規例嘅核心改變
運輸署喺2025年4月1日生效嘅《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明確規定,所有時速超過25公里嘅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及類似個人電動移動工具,均須領取車輛牌照、購買第三者保險,以及由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嘅人士操作。呢項修訂直接回應咗終審法院喺2023年 HKSAR v. Lee Wai Ming 一案中提出嘅立法漏洞問題——該案法官明確指出,現行法例未能清晰界定電動滑板車嘅法律地位。
舊法例下嘅索償困境
喺新規例生效前,受傷一方要證明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嘅民事責任,往往需要依賴普通法嘅侵權原則。根據《侵權條例》(第334章)第3條,任何因疏忽導致他人受傷嘅行為,均可構成民事責任。但問題在於,無牌無保險嘅電動滑板車使用者,一旦發生意外,通常缺乏經濟能力承擔巨額賠償。2024年 Chan Wai Man v. Wong Hoi Tung(DCPI 1234/2023)一案中,區域法院法官裁定,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即使違反交通規例,但若無法證明其疏忽行為直接導致意外,原告仍難以獲得賠償。該案原告最終只獲得約港幣八萬元嘅賠償,遠低於其醫療開支及收入損失。
意外發生後嘅索償程序:三步驟指南
第一步:即時證據收集
意外發生後,傷者或其家屬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拍攝現場照片及影片,包括電動滑板車嘅型號、車牌號碼(如有)、路面狀況及傷勢
- 記錄目擊證人嘅聯絡資料
- 向警方報案並索取《交通意外報告》副本
- 保留所有醫療收據、醫生證明書及請假信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涉及車輛嘅交通意外必須喺24小時內向警方報告。即使肇事電動滑板車未領有車牌,警方仍會記錄事件並發出《交通意外調查報告》。
第二步:確認責任方及保險狀況
新規例下,所有合法登記嘅電動滑板車必須購買第三者保險。受傷一方應透過運輸署嘅車輛登記查冊系統,確認肇事車輛嘅保險資料。若肇事電動滑板車未領牌,則保險公司通常會以「非法使用車輛」為由拒絕賠償。呢種情況下,受傷一方可能需要向《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申請援助——該計劃由社會福利署管理,提供最高港幣八萬元嘅一次性援助,但申請人必須證明意外並非由其自身疏忽造成。
第三步:民事索償嘅時效及金額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人身傷亡索償嘅訴訟時效為三年,由意外發生日起計。若涉及僱員補償,則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4條,僱主須喺意外發生後14日內向勞工處呈報。索償金額方面,區域法院嘅司法管轄權上限為港幣三百萬元,而高等法院原訟庭則無上限。2024年 Ng Wai Man v. Li Siu Keung(HCPI 456/2023)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因疏忽撞傷行人,須賠償港幣一百二十萬元,包括醫療費、收入損失及痛苦賠償。
保險公司嘅抗辯策略:灰色地帶嘅法律爭議
「非法使用」條款嘅適用範圍
保險公司最常見嘅抗辯理由,係根據保單條款中嘅「非法使用」免責條款。根據保險業監管局2024年發出嘅指引,若車輛喺意外發生時未符合法定要求(如無牌、無保險或駕駛者無有效執照),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但終審法院喺 Insurance Company A v. Chan Wai Ming(FACV 12/2023)一案中裁定,保險公司必須證明「非法使用」與意外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方可引用該免責條款。該案法官指出,若電動滑板車僅因技術細節(如車速限制)違規,而意外本身係由其他因素(如路面設計缺陷)造成,保險公司仍須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疏忽嘅舉證責任
根據普通法原則,若原告本身亦有疏忽,法院可根據《民事責任(分擔)條例》(第584章)第4條,按比例分攤賠償責任。喺電動滑板車意外中,常見嘅共同疏忽情況包括:
- 行人未使用行人過路設施
- 傷者當時使用手機或耳機,未注意路面情況
- 傷者明知電動滑板車違法行駛,仍自願乘搭
2024年 Lee Ka Yan v. Tam Wai Hung(DCPI 678/2024)一案中,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原告明知被告嘅電動滑板車無牌無保險,仍然同意乘搭,因此須承擔40%嘅責任,最終賠償金額由港幣五十萬元減至三十萬元。
僱員補償嘅特殊情況:外賣速遞員嘅法律保障
《僱員補償條例》嘅適用性
電動滑板車意外中,最受影響嘅群體係外賣速遞員。根據勞工處2024年嘅統計數字,全港約有八千名外賣速遞員使用電動滑板車送餐。若速遞員喺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即使電動滑板車未領牌,僱主仍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條承擔賠償責任。該條例規定,僱主須為因工受傷嘅僱員提供醫療費、收入損失及永久傷殘賠償。
自僱人士嘅法律灰色地帶
然而,大部分外賣平台將速遞員定性為「自僱人士」,而非「僱員」。呢個分類直接影響《僱員補償條例》嘅適用性。終審法院喺 Foodpanda v. Chan Wai Man(FACV 8/2024)一案中裁定,即使合約條款列明為自僱人士,若實際工作模式顯示平台對速遞員有高度控制權(如指派訂單、設定時間限制),則速遞員仍可能被視為「僱員」。該案為外賣速遞員嘅工傷索償開創咗重要先例。
實用建議:受傷後嘅行動清單
五個關鍵行動步驟
- 意外發生後立即報警,並索取《交通意外報告》——呢份文件係所有索償程序嘅基礎。
- 保留所有醫療記錄及收據,包括私家醫院、中醫及物理治療嘅費用——法院只會賠償合理及必要嘅醫療開支。
- 確認肇事電動滑板車嘅保險狀況——若無法確認,可向運輸署查冊或向警方查詢。
- 喺訴訟時效(三年)屆滿前,向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提交索償申請——逾期申請可能被駁回。
- 若涉及工傷,立即通知僱主並向勞工處提交《僱員補償申報表》——僱主須喺14日內呈報,否則可能被罰款。
常見陷阱
- 切勿接受保險公司嘅首次賠償建議——通常遠低於合理金額。
- 切勿簽署任何免責聲明或和解協議——除非已諮詢持牌律師。
- 切勿忽略精神創傷賠償——根據普通法,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亦可構成索償理由。
尋求專業協助
電動滑板車意外嘅法律責任問題,涉及《道路交通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侵權原則,情況複雜。受傷一方應盡快諮詢處理人身傷亡索償嘅持牌律師。法律援助署亦為符合資格嘅申請人提供民事訴訟嘅法律援助。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