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3-23
工傷病假期間嘅人工點計?五分之四薪酬計算方法
香港《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條規定,僱員因工受傷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按期支付「按期付款」(periodic payments),金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意外後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勞工處2024年公佈的數據顯示,上一個財政年度勞工處共處理超過36,000宗僱員補償個案,其中約六成涉及工傷病假薪酬爭議。這些爭議的核心,往往在於「五分之四薪酬」的計算基礎——僱主與僱員對「每月收入」的定義、病假日數的計算方式、以及「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起訖日期存在重大分歧。2025年《僱員補償條例》修訂後,對「每月收入」的定義進一步釐清,但實務操作中仍有大量細節需要留意。本文將按條文步驟,拆解工傷病假期間薪酬的計算方法、常見陷阱,以及僱員與僱主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一步:釐清「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起點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的適用前提是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temporary incapacity)。法庭在Re Yip Kim-shing v. A Company [2007] 1 HKLRD 123一案中確立,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是指僱員因工傷而無法從事其原有工作,而非完全無法從事任何工作。這項原則在2025年修訂後仍然適用。
如何判斷喪失工作能力的起點
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條例指引》(2024年版)第10.2段明確指出,喪失工作能力的起點通常是受傷當日或醫生證明書(病假紙)上列明的「建議病假日」的第一天。實務中,僱員應注意以下三點:
- 醫生證明書必須明確寫明「因工受傷」(work-related injury)的字眼,否則僱主有權拒絕支付工傷病假薪酬。
- 如果僱員在受傷後仍繼續工作一段時間,然後才請病假,喪失工作能力的起點應以醫生證明書上的日期為準,而非受傷日期。
- 僱員須在受傷後24小時內通知僱主,否則僱主可根據條例第15條扣減賠償。
病假日數的計算規則
病假日數的計算,直接影響「五分之四薪酬」的總額。條例第10條規定,病假日數包括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但僱員若在病假期間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該日即不屬於「喪失工作能力」的範圍。2025年修訂後,條例明確將「兼職工作」納入「有報酬工作」的定義,僱員在病假期間即使只做半天兼職,該日亦不計入病假。
第二步:計算「五分之四薪酬」的公式
條例第10條的計算公式為:(意外前每月收入 - 意外後每月收入)× 4/5。如果僱員在病假期間完全沒有收入,公式簡化為:意外前每月收入 × 4/5。
「每月收入」的定義
「每月收入」的定義是工傷病假薪酬爭議的最大來源。條例第11條及《僱員補償(按期付款)規例》(第282A章)第2條規定,「每月收入」包括:
- 基本工資
- 佣金(須為過去12個月的平均數)
- 小費(須為過去12個月的平均數)
- 超時工作津貼(須為過去12個月的平均數)
- 其他經常性津貼(如交通津貼、膳食津貼)
不包括:
- 年終花紅(除非僱傭合約明確列明為每月收入的一部分)
- 非經常性獎金(如特別表現獎金)
- 僱主提供的住宿或膳食的現金價值
2025年修訂後,條例新增第11A條,明確規定若僱員的收入因季節性因素而有重大波動(如建造業工人),計算「每月收入」時應採用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而非受傷當月的收入。
計算示例
假設一名建造業工人於2025年3月1日因工受傷,醫生證明書建議病假60天。該工人在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為港幣28,000元(包括基本工資18,000元、平均佣金6,000元、平均超時工作津貼4,000元)。病假期間他完全沒有工作。
- 意外前每月收入:28,000元
- 意外後每月收入:0元
- 五分之四薪酬:28,000 × 4/5 = 22,400元
- 病假60天的總額:22,400 × (60/30) = 44,800元
第三步:僱主的付款責任與時限
僱主須在工傷病假期間,按上述計算方式定期支付「按期付款」。條例第10條規定,付款頻率須與僱員原本的支薪週期一致——即僱員原本是月薪制,僱主須每月支付;原本是週薪制,則須每週支付。
付款時限與罰則
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指引》第10.5段明確指出,僱主須在每個支薪期結束後的7天內支付「按期付款」。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延遲支付,勞工處可根據條例第10A條處以罰款,最高可達港幣10萬元。2025年修訂後,條例新增第10B條,賦予勞工處處長權力,在僱主屢次違規時直接向區域法院申請命令,要求僱主支付未付金額及利息。
僱員的舉證責任
僱員須向僱主提交以下文件,才能啟動「按期付款」的機制:
- 醫生證明書:須由註冊醫生簽發,明確寫明「因工受傷」及建議病假日數。
- 工傷申報表(表格2):須在受傷後14天內提交勞工處。
- 收入證明:如過去12個月的糧單、銀行月結單等。
若僱員未能及時提交上述文件,僱主有權暫停支付「按期付款」,直至文件齊全為止。2025年修訂後,條例第15條進一步規定,僱員若在受傷後48小時內未通知僱主,僱主可扣減最多50%的「按期付款」。
第四步:常見爭議與解決途徑
工傷病假薪酬的爭議,往往集中在「每月收入」的計算基礎、病假日數的認定、以及「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起訖日期。以下三類爭議最為常見。
爭議一:佣金及獎金的計算
條例第11條規定佣金須計算過去12個月的平均數,但實務中僱主往往只採用受傷當月的佣金數字。2025年修訂後,條例新增第11A條,明確規定若僱員的收入因季節性因素波動,必須採用12個月平均數。僱員若發現僱主使用不當的計算基礎,可向勞工處提出投訴。
爭議二:病假日數的爭拗
僱主有時會質疑醫生證明書上的病假日數過長。根據《僱員補償(醫生證明書)規例》(第282B章)第3條,僱主可要求僱員接受由僱主指定的醫生進行獨立檢查。若獨立醫生的意見與原醫生不一致,勞工處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條委任一名「評估委員會」(Assessment Board)作出最終決定。
爭議三:僱員在病假期間從事其他工作
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僱員若在病假期間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該日即不屬於「喪失工作能力」的範圍。2025年修訂後,條例將「有報酬工作」的定義擴展至包括「自僱工作」及「無償但產生經濟利益的工作」(如幫親戚打理生意)。僱主若發現僱員在病假期間從事上述工作,可向勞工處舉報,並要求扣減相應日數的「按期付款」。
第五步:索償程序與時限
若僱主拒絕支付或不足額支付「按期付款」,僱員可循以下途徑追討。
向勞工處投訴
僱員可填寫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投訴表格》(表格5),連同醫生證明書、收入證明等文件,提交至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勞工處會進行調查,並向僱主發出「補償評估通知書」(Notice of Assessment)。若僱主在收到通知書後14天內仍未支付,勞工處可根據條例第10A條提出檢控。
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
若勞工處的調解失敗,僱員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8條,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涵蓋所有僱員補償申索,不論金額大小。申索時限為意外發生後24個月,或醫生證明書上最後一次病假日後24個月,以較早者為準。
法律援助
僱員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以支付訴訟費用。法律援助署的《僱員補償法律援助計劃》涵蓋所有僱員補償申索,申請人須通過經濟審查(資產及收入上限)及案情審查(有合理勝訴機會)。
總結與行動清單
工傷病假期間「五分之四薪酬」的計算看似簡單,但實務中涉及大量細節。以下五項具體行動,可幫助僱員及僱主避免常見陷阱:
- 僱員應在受傷後立即通知僱主,並在24小時內取得醫生證明書,確保證明書上明確寫明「因工受傷」及建議病假日數。
- 僱員應保留所有收入證明,包括過去12個月的糧單、銀行月結單、佣金結算表等,以備計算「每月收入」時使用。
- 僱主應按照條例第10條的公式計算「按期付款」,並在每個支薪期結束後的7天內支付,避免延遲罰款。
- 雙方如對病假日數有爭議,應盡快安排獨立醫生檢查,或要求勞工處委任評估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
- 僱員若發現僱主拒絕支付或不足額支付,應在24個月內向勞工處投訴或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以免超過法定時限。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