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10

強積金損失可以計入索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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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香港法庭在兩宗工傷賠償案件中,首次就強積金(MPF)損失是否屬於可索償項目作出明確裁決。區域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僱員因工傷導致提早喪失工作能力,其強積金帳戶內的僱主供款部分損失,原則上可納入《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的「收入損失」計算範圍。這一裁決直接影響每年超過三萬宗工傷申報個案中,受傷僱員的實際賠償金額。過去,法庭普遍只計算工傷期間的薪金損失,強積金供款損失長期被視為「間接損失」而不獲受理。但2025年這兩宗案例改變了法律觀點,為受傷僱員開闢了一條全新的索償路徑。本文將詳細拆解法庭的裁決邏輯、適用的法律條文,以及索償人應如何準備相關證據。

法庭裁決的關鍵法律依據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的重新解釋

區域法院在2025年3月的Chan v. ABC Construction Limited判決中,對《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作出突破性解釋。該條文規定「收入損失」包括「僱員因該意外而喪失的全部收入」,法庭裁定「收入」一詞應擴展至僱主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

法庭引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7A條,指出僱主供款屬於僱員「既得權利」的一部分,並非僱主可隨意撤回的福利。法官在判詞第34段明確寫道:「僱主強積金供款是僱員薪酬組合的組成部分,其經濟價值與工資無異。」

判決進一步指出,若僱員因工傷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其強積金帳戶在剩餘工作年期內將無法獲得僱主供款,這部分損失必須由僱主補償。法庭計算方法是以僱員受傷前的月薪,乘以5%僱主強制供款比例,再乘以剩餘工作年數,並按3%貼現率折算至判決當日的現值。

與《時效條例》的互動關係

索償人必須注意《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的規定。工傷補償申索的時效為意外發生後兩年,但強積金損失索償的計算基準涉及未來多年的預期損失,法庭在2025年6月的Lee v. HK Logistics Limited案中裁定,這類「持續性損失」不適用於兩年時效限制。

法庭認為強積金損失屬於「未來損失」,其計算時點應以判決日為準,而非意外發生日。這意味著即使意外發生超過兩年,只要索償人仍在合理時間內提出工傷補償申索,法庭仍可一併處理強積金損失的計算。

強積金損失的具體計算方法

標準計算公式

根據Chan案確立的原則,強積金損失的計算公式如下:

  • 每月僱主供款額 = 受傷前月薪 × 5%
  • 預期損失年數 = 正常退休年齡(65歲)減去受傷時年齡
  • 總損失 = 每月僱主供款額 × 12 × 預期損失年數
  • 現值折讓 = 按香港金融管理局2025年公布的3.5%貼現率計算

舉例說明:一名40歲工人月薪30,000港元,因工傷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其強積金損失計算為:每月僱主供款1,500港元(30,000 × 5%),預期損失年數25年,總損失450,000港元(1,500 × 12 × 25)。按3.5%貼現率折算後,現值約為295,000港元。

證據準備清單

索償人需要準備以下文件以支持強積金損失索償:

  1. 意外發生前連續12個月的強積金結算單,證明僱主供款記錄
  2. 僱傭合約或工資單,顯示月薪及僱主供款比例
  3. 勞工處發出的「工傷評估證明書」,列明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4. 由註冊醫生簽署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證明」,需明確指出無法重返原職或任何工作
  5. 強積金受託人發出的「帳戶結餘證明」,顯示意外後僱主供款已停止

區域法院在2025年8月的Wong v. Kowloon Motor Bus Co Ltd案中強調,索償人必須證明「合理預期」僱主會繼續供款至退休年齡。若索償人在意外前已計劃轉職或退休,則損失金額會相應調整。

索償程序的實務步驟

第一步:向勞工處提交工傷通知

受傷僱員必須在意外發生後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僱主。僱主則須在7天內向勞工處提交「工傷意外通知書」(表格2)。勞工處會安排註冊醫生進行工傷評估,確定「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

這份評估報告是強積金損失索償的基礎文件。若評估結果為「永久喪失100%工作能力」,法庭才會接納強積金損失的完整計算。若評估結果低於100%,則強積金損失需按比例扣減。

第二步: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

若與僱主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索償人須在勞工處發出評估證明後6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交「僱員補償申索書」。在申索書中,必須明確列出強積金損失為獨立索償項目,並附上上述證據清單中的文件。

區域法院的實務指示(PD 18.1)要求索償人提交「損失計算表」,其中須分項列出工資損失、醫療開支、強積金損失及其他項目。法庭在2025年11月的Tsang v. Hospital Authority案中,因索償人未在計算表中列明強積金損失而駁回該部分申索。

第三步:專家證人與精算報告

對於強積金損失金額較大的案件(超過500,000港元),法庭通常要求索償人聘請精算師或財務專家出具「經濟損失報告」。該報告需計算強積金損失的現值,並考慮通脹率、投資回報率及稅務影響。

香港精算學會2025年發出的指引建議,計算時應採用香港強積金基金過去10年的平均年回報率(約4.2%)作為預期回報率。法庭在Chan案中採納了這項指引,並要求僱主方承擔專家報告的費用。

僱主的抗辯與法庭的權衡

僱主的常見抗辯理由

僱主方通常提出以下抗辯理由:

  1. 強積金供款屬於「法定責任」,非僱傭合約下的薪酬,故不屬《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收入」
  2. 強積金損失屬於「間接損失」,根據普通法原則不應獲賠償
  3. 僱員可透過強積金投資回報自行補償損失

法庭在2025年的判決中明確駁回以上抗辯。法官指出,《僱員補償條例》的立法原意是「全面補償僱員因工傷導致的經濟損失」,而強積金供款是僱員退休儲蓄的核心部分,其損失直接影響僱員的退休生活。

法庭的裁量權與扣減因素

法庭在計算強積金損失時,會考慮以下扣減因素:

  • 僱員自身的過失比例(如違反安全指引)
  • 僱員的實際工作年期(若僱員接近退休年齡)
  • 強積金帳戶內的現有結餘(若僱主供款部分已歸屬僱員)
  • 僱員的職業技能及再就業能力

在2025年12月的Cheng v. MTR Corporation Limited案中,法庭因索償人本身有40%過失,將強積金損失扣減40%,最終判決賠償金額為177,000港元(原計算為295,000港元)。

三個具體行動建議

  1. 受傷後立即保存所有強積金結算單及工資記錄,並要求僱主書面確認意外發生前的僱主供款比例。
  2. 在勞工處工傷評估完成後,主動要求醫生在評估報告中明確列明「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具體百分比,這直接影響強積金損失的計算基礎。
  3. 在區域法院提交申索書時,務必將強積金損失列為獨立索償項目,並附上精算報告或詳細計算表,否則法庭有權駁回該部分申索。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