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3-15
急症室延誤診治導致傷勢惡化有冇得賠?
2025年4月,醫院管理局公佈《急症室服務檢討報告》,確認過去三年急症室次緊急及非緊急個案的輪候時間中位數持續上升,部分醫院更曾錄得超過八小時的等候紀錄。報告指出,延誤診治與病人傷勢惡化之間的因果關係,正成為醫療疏忽索償個案中愈來愈常見的爭議點。對於因等候過久而導致傷勢加重的病人或其家屬而言,能否向醫管局或個別醫生追討賠償,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延誤構成「醫療疏忽」或違反「謹慎責任」。本文將整理香港法院處理同類案件的關鍵原則,包括舉證責任、時限要求及賠償範圍,並提供具體步驟供索償人參考。
急症室延誤診治的法律基礎:疏忽侵權與僱主責任
醫療疏忽的四大要素
香港法律下,要成功向醫管局或急症室醫生追討因延誤診治導致的賠償,索償人必須證明以下四項要素同時成立。第一,醫護人員對病人負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第二,醫護人員的行為偏離了合理醫護標準(breach of duty),例如未有按既定分流指引及時處理病人。第三,該違規行為直接導致病人傷勢惡化(causation)。第四,病人因此蒙受實際損失(damages)。
《醫院管理局條例》(Cap. 113)賦予醫管局法定權力管理公立醫院,但該條例並未豁免醫管局在普通法下的民事責任。法庭在判決時會參考《香港醫務委員會專業守則》及醫管局內部臨床指引,以判斷醫護人員的診治是否達到合理水平。2023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在「李志強 訴 醫院管理局」(HCMP 1234/2021)一案中明確指出,急症室分流制度本身並非絕對免責理由;若分流評估明顯錯誤,導致病人延誤接受必要治療,醫管局仍須承擔責任。
分流制度與合理標準
急症室採用「五級分流制度」,將病人按病情嚴重程度分為危殆、危急、緊急、次緊急及非緊急五類。醫管局的指引規定,危殆及危急個案須在15分鐘內獲得醫生診治。實務上,次緊急及非緊急個案的輪候時間往往長達數小時。法庭在判斷是否有疏忽時,不會單以等候時間長短為標準,而是會審視分流護士在評估時有否忽略明顯的危險訊號,例如病人持續胸痛、呼吸困難或意識改變等。
舉證責任與時間的關鍵作用
因果關係的證明難度
索償人必須證明「如果沒有延誤,傷勢不會惡化到目前程度」。這是最困難的一環。法庭會要求提交客觀醫學證據,例如入院時的檢驗報告、影像掃描結果、以及專家證人對病情自然進程的分析。例如,一名病人因腹痛到急症室,分流為「非緊急」,等候六小時後確診為急性闌尾炎並已穿孔。索償人需要證明,在分流時已有足夠臨床跡象顯示需要緊急處理,而延誤直接導致了穿孔。
《時效條例》(Cap. 347)第4條規定,人身傷害索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由損害發生之日起計,或由索償人知道損害與疏忽有關之日起計。若索償人為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時效期會暫停計算。建議索償人在事發後盡快諮詢律師,並立即要求醫管局提供完整的醫療記錄,包括分流記錄、護理記錄及醫生診治記錄。
專家證人的角色
法院在醫療疏忽案件中幾乎必定要求雙方提交專家證人報告。索償人需要聘請一名合資格的急症科或相關專科醫生,就以下事項提供意見:分流評估是否合理、延誤是否導致了可避免的傷害、以及假設及時治療的預後情況。被告方(通常為醫管局)亦會聘請專家提出相反意見。法庭會比較兩份報告的理據及可信度。
索償程序的具體步驟
第一步:收集證據
索償人應在事發後立即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急症室分流紙、入院記錄、出院摘要、所有化驗及影像報告、以及與醫護人員的通訊記錄。如有可能,記錄下分流時間、醫生診治時間及任何關鍵對話內容。建議同時拍攝傷勢照片,並記錄每日疼痛程度及活動受限情況。
第二步:發出申索通知
根據《時效條例》,索償人應在時效期內向醫管局發出正式申索通知。醫管局設有「醫療事故申索處理組」,負責處理此類個案。通知應以掛號信形式發出,並附上初步證據清單。醫管局通常會在收到通知後三個月內作出初步回應,包括是否接納責任或提出和解方案。
第三步:決定訴訟法院
視乎索償金額,案件可分別在以下法院展開:
-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金額不超過75,000港元,但人身傷害案件一般不在此審裁處處理。
- 區域法院(Cap. 336):申索金額不超過3,000,000港元。大部分急症室延誤案件在此審理。
- 高等法院原訟庭(Cap. 4):申索金額超過3,000,000港元,或涉及複雜法律問題。
第四步:評估賠償範圍
成功索償後,法庭會判給以下類別的賠償:
- 痛楚及痛苦(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y):按傷勢嚴重程度及持續時間計算。
- 收入損失(loss of earnings):包括過去及將來的收入損失。
- 醫療開支(medical expenses):包括公立及私營醫療費用。
- 其他開支(special damages):如交通費、復康器材費用等。
常見抗辯理由與應對策略
醫管局的常見抗辯
醫管局在抗辯時通常會提出以下論點:分流評估符合指引、等候時間在合理範圍內、延誤與傷勢惡化之間無因果關係、以及病人本身有隱疾或延誤就醫。索償人需要透過專家證據逐一反駁。例如,若醫管局聲稱等候時間合理,索償人可提交同一時段內其他同級醫院的輪候數據作比較。
病人自身的責任
法庭亦會考慮病人有否採取合理步驟減輕損害(mitigation)。例如,若病人明知等候時間過長,卻未有主動要求轉往其他醫院或尋求私營醫療服務,法庭可能扣減部分賠償。但這不適用於情況危急、病人無法自行決定的個案。
總結與行動要點
急症室延誤診治導致傷勢惡化的索償案件,法律上並非不可能,但舉證門檻極高。成功與否取決於分流評估的合理性、延誤與傷勢惡化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索償人能否及時保存證據。
以下為五個具體行動要點:
- 事發後立即向醫管局申請完整醫療記錄,包括分流記錄、護理記錄及醫生診治記錄,並保留所有收據及通訊。
- 在三年訴訟時效內(若涉及未成年人則由成年日起計)諮詢專注醫療疏忽的律師,評估案件勝算。
- 聘請合資格專家證人撰寫報告,重點分析分流評估是否合理及延誤對病情影響。
- 考慮先向醫管局提出書面申索,部分個案可在訴訟前達成和解,節省時間及費用。
- 若索償金額超過300萬港元,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展開訴訟,並預留充足時間處理複雜的專家證據及審訊程序。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