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23

使用手機導致交通意外嘅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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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運輸署公佈最新修訂《道路使用者守則》,首次明確將「操作流動通訊裝置」定義為「危險駕駛行為」的具體例子之一。同一時期,律政司在高等法院原訟庭一宗上訴案件中,成功說服法庭將司機因查看導航軟件而撞傷途人的案件,由「不小心駕駛」改判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這兩項發展標誌著香港司法及行政機關對駕駛時使用手機的態度出現根本性轉變。法庭不再接受「只係睇咗一眼」或「停燈嗰陣用」作為免責理由。對於任何因駕駛者使用手機而受傷的索償人而言,這意味著舉證門檻降低、賠償範圍擴大,以及刑事定罪對民事賠償的間接證明作用更強。本文整理現行法例框架、民事索償程序,以及舉證策略的實務要點。

一、刑事定罪對民事索償的關鍵作用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5條訂明「危險駕駛」的刑事罪行。根據運輸署2024年數字,全年涉及司機使用手機的交通意外共3,847宗,較2020年上升62%。這類案件在民事索償中的最大優勢,在於刑事定罪本身可作為民事法庭的「表面證據」。

刑事定罪與民事責任的關係

《證據條例》(第8章)第62條規定,刑事法庭的定罪裁決可在民事程序中作為該事實的證據。實務操作如下:索償人只需向民事法庭提交刑事法庭的定罪紀錄(Certificate of Conviction),法庭即會推定被告司機確實犯下該罪行。被告若要推翻此推定,必須提出「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下的反證,難度極高。

三種常見定罪對索償的影響

第一,危險駕駛定罪(第45條)。這是最有利索償人的情況。法庭在民事程序中幾乎必然裁定被告違反謹慎責任,索償人無需另行證明疏忽。

第二,不小心駕駛定罪(第38條)。這類定罪仍對索償人有利,但被告可辯稱行為雖屬不小心,但未達疏忽程度。實務上,民事法庭通常仍會裁定被告有責任,只是賠償比例可能略低。

第三,未有定罪的情況。若警方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俗稱「牛肉乾」)或「警司警誡」,則不構成定罪紀錄。索償人必須自行舉證,包括傳召證人、提交專家報告,以及申請法庭命令索取被告的電話通話紀錄。

實務步驟

索償人應在刑事程序完結後才展開民事訴訟。刑事定罪後的民事索償,成功率普遍高於獨立民事訴訟。建議索償人保留刑事案件的編號(ESCC或KTCC等),並在民事入稟狀中明確引用該定罪紀錄。

二、民事索償的法律框架與時限

人身傷害索償的時效、管轄法院及賠償範圍,均受《時效條例》(第347章)及《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規管。

訴訟時限的嚴格規定

《時效條例》第27條規定,人身傷害索償的時效為三年,由「訴因產生之日」或「原告知悉損害之日」起計算。對於使用手機導致的交通意外,訴因產生之日即為意外發生當日。若索償人因傷勢嚴重而無法在三年內入稟,法庭可根據第27(3)條行使酌情權延長時限,但申請人必須證明無法入稟並非因其疏忽所致。

管轄法院的選擇

索償金額決定管轄法院:

  • 索償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區域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程序較簡化,但賠償上限較低,且不設陪審團。
  • 索償額在75,001元至300萬元之間:區域法院。這是絕大多數交通意外索償的選擇。區域法院有權審理人身傷害案件,但賠償額上限為300萬元。
  • 索償額超過300萬元:高等法院原訟庭。嚴重傷殘、永久傷殘或致命意外的索償通常在此級別。

賠償項目的計算方法

人身傷害索償分為「一般損害賠償」及「特別損害賠償」兩大類。

一般損害賠償包括:

  • 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PSLA):根據《司法機構指引》的傷勢分級表計算。例如,輕微頸椎扭傷約5萬至15萬元;嚴重腦創傷可達200萬元以上。
  • 未來收入損失:按傷者意外前的收入、預期工作年期及傷殘程度計算。法庭會採用「乘數法」,即年收入乘以一個由精算師釐定的乘數(通常為10至20年)。
  • 未來醫療開支:包括物理治療、心理輔導、藥物費用等,需由專家報告佐證。

特別損害賠償包括:

  • 已損失的收入(由意外日至審訊日)。
  • 已產生的醫療及交通費用。
  • 家庭護理費用(如家人辭工照顧傷者)。

三、舉證策略:如何證明司機使用手機

證明司機在意外發生時正在使用手機,是索償成敗的關鍵。法庭對「使用」的定義已擴展至包括查看地圖、播放音樂、收發訊息,甚至手持電話通話。

直接證據的收集

第一,目擊證人。其他道路使用者、乘客或途人的證供最有力。索償人應在意外發生後立即記錄證人聯絡方法,並在七日內要求警方錄取口供。

第二,閉路電視及行車記錄儀。運輸署及警方在主要路口設有攝錄系統。索償人可透過警方申請索取相關片段。私營場所(如商場、停車場)的閉路電視則需透過法庭傳票取得。

第三,手機通話紀錄。警方有權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58條,向電訊商(如CSL、HKT、SmarTone)索取被告的詳細通話紀錄,包括通話時間、時長及基站位置。索償人可在民事程序中申請法庭命令,要求被告披露相關紀錄。

間接證據的運用

若無直接證據,索償人仍可依賴間接證據:

  • 時間點分析:意外發生時間與被告手機通話或數據使用時間重疊。
  • 駕駛行為異常:車輛無故偏離行車線、未有減速或未有察覺前方障礙物,可推斷司機分心。
  • 被告的陳述:警方口供中被告承認「睇緊電話」或「搵緊導航」,即使其後撤回,仍可作為證據。

專家證人的角色

在複雜案件中,索償人可聘請交通工程專家或意外重組專家,分析車輛行駛軌跡、煞車距離及反應時間,以論證司機在關鍵時刻未專注路面情況。專家報告須在審訊前28天送達對方。

四、特殊情況:僱主責任及第三者保險

使用手機導致的交通意外,責任可能不限於司機本人。僱主及保險公司亦可能須承擔法律責任。

僱主轉承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條訂明,僱主須對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受傷承擔補償責任。若司機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機,或僱主未有制定明確的駕駛政策,僱主可能被視為「默許」該行為,從而須承擔轉承責任。

實務上,僱主若已制定書面政策(例如「嚴禁在駕駛時使用手機,違者即時解僱」),並定期向員工傳達,則可減輕責任。索償人應要求法庭下令僱主披露相關政策文件。

第三者保險的索償限制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規定,所有車輛必須購買第三者保險。然而,若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手機,保險公司可能以「違反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償或向司機追討已支付的賠償。

索償人應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直接向保險公司索償。根據第272章第10條,索償人有權直接向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提出索償,無需等待司機本人賠償。

第二,保險公司抗辯的風險。若保險公司成功證明司機使用手機構成「重大疏忽」或「故意違反保單條款」,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在此情況下,索償人只能向司機本人追討,執行難度大增。

五、2025年新發展及實務建議

2025年4月生效的《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引入兩項重要變更:

第一,罰則加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最高刑期由7年提升至10年。這對民事索償的間接影響是,刑事定罪後的賠償金額通常更高,因為法庭會考慮到被告的「罪責程度」。

第二,強制安裝「駕駛者監控系統」。所有新登記的商用車輛(包括的士、小巴、貨車)須安裝監控系統,記錄司機的駕駛行為。這意味著未來涉及商用車輛的意外,索償人可更容易取得司機使用手機的證據。

五個具體行動建議

第一,意外發生後立即拍攝現場情況,包括車輛位置、路面痕跡及司機的手機狀態。若司機正在手持電話,即屬違法。

第二,要求警方在調查報告中明確記錄「司機是否使用手機」一欄,並索取《交通意外調查報告》副本。

第三,在刑事程序中,與律政司保持溝通,確保檢控官引用「使用手機」作為加重刑罰的因素。

第四,若傷勢嚴重,應在時限屆滿前至少六個月入稟法院,避免因時間不足而喪失索償權。

第五,若索償涉及商用車輛,應要求法庭下令車主或僱主披露該車輛的「駕駛者監控系統」紀錄。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