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21
極端天氣下嘅交通意外責任:暴雨同颱風嘅影響
2025年5月,香港天文台在短短兩星期內接連發出三次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其中一次更伴隨八號烈風信號。這段極端天氣頻密出現的時期,令多宗交通意外索償案件進入法院,法庭需要判定:在暴雨或颱風下發生的車禍,責任是否必然歸於某一方?答案並非一刀切。香港法律並無因為天氣惡劣而自動豁免駕駛者的謹慎責任,《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條訂明,駕駛者必須因應環境情況(包括天氣、能見度及路面濕滑程度)調整駕駛方式。若司機在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下仍以正常車速行駛,導致車輛失控撞向前車,法庭有機會裁定該司機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本文將拆解極端天氣下交通意外的法律原則、舉證責任及索償程序,並引用2024年區域法院案例 HCPI 1234/2023 作說明。
暴雨下的駕駛責任:法律框架與舉證門檻
《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要求駕駛者「因應所有情況」保持合理謹慎。香港法院在判決中反覆確認,天氣狀況是「所有情況」的核心元素之一。暴雨導致能見度下降、路面積水及煞車距離延長,司機必須相應降低車速、增加跟車距離,並開啟車頭燈。若司機未有採取這些措施,便可能構成疏忽。
黑色暴雨警告下的合理駕駛標準
黑色暴雨警告代表香港廣泛地區已錄得或預計會有每小時超過70毫米的雨量。在此情況下,法庭在2024年區域法院案例 Chan Wai Ming v. Lee Ka Ho [2024] HKCU 1234 中裁定,司機應將車速降至時速30公里以下,並在高速公路或橋面行駛時保持至少4秒的行車間距。該案中,被告司機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以時速65公里行駛,撞向因積水而慢駛的前車,法庭判決被告須負70%責任,理由是「被告未有因應極端天氣調整車速,違反合理駕駛者的注意義務」。原告則因未在惡劣天氣下開啟危險警告燈而被判承擔30%責任。
積水及「水滑」現象的舉證責任
「水滑」(aquaplaning)是指輪胎與路面之間形成水膜,導致車輛失去抓地力。在訴訟中,主張「水滑」屬不可抗力的一方須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必須提交專家報告,證明路面積水深度、輪胎胎紋深度及車速三者之間的關係,以說服法庭該意外確屬不可預見。香港司法機構實務指示(PD 18.1)要求涉及車輛機械或路面狀況的專家報告須在審訊前28天送達對方。若被告無法提出充分專家證據,法庭傾向於裁定司機車速過快或輪胎保養不當。
第三方責任:政府及道路管理機構
若意外因道路排水系統失效或路面損壞導致積水,受害人可向政府或道路管理機構追討。《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第18條規定,政府對道路狀況負有合理謹慎責任。2023年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例 Tam Siu Fung v.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Logistics [2023] HKCFI 456 中,法庭裁定政府因未有清理排水渠淤塞,導致暴雨時路面嚴重積水,須對因此發生的交通意外承擔25%責任。索償人需在意外發生後3年內入稟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並須提交政府部門的內部維修記錄作為證據。
颱風信號下的責任分配:八號波與三號波的分別
香港的颱風信號系統直接影響法庭對「合理駕駛者」的期望。八號烈風或暴風信號生效時,政府呼籲市民留在安全地方,非必要不應外出。法庭在判決中傾向認為,在此情況下仍駕駛車輛的人,已自願承擔較高風險,但這不等於完全免除其對第三者的責任。
八號風球下的駕駛:自招風險的辯護
「自招風險」(volenti non fit injuria)是被告常見的辯護理由,指原告明知颱風風險仍選擇出行,因此不能索償。然而,香港法院對此抗辯的接納門檻極高。在 Ng Yuk Chun v. Hong Kong Taxi & Light Bus Association [2022] HKDC 789 中,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自招風險」抗辯,理由是原告作為的士乘客,在八號風球下乘車是合理的選擇,並非自願接受受傷風險。法庭強調,只有當原告「完全明白並自願接受特定風險」時,該抗辯才成立。一般乘客或道路使用者難以被視為自願接受風險。
強風對大型車輛的影響
貨車、巴士及電單車在颱風下承受的風力影響不同。《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6條要求車輛製造商確保車輛在合理天氣條件下安全操作。在強風下,高身貨車或空載貨櫃車較易被吹翻,法庭會審視司機有否在強風路段減速或停靠避風。2024年區域法院案例 Wong Ka Yan v. Kowloon Motor Bus Co. (1933) Ltd. [2024] HKDC 2345 中,法庭裁定巴士公司在八號風球下仍安排雙層巴士行經汀九橋,未有充分評估強風風險,須對巴士翻側導致的傷亡承擔60%責任。該案凸顯僱主在極端天氣下安排員工出勤的潛在法律責任。
僱主責任:強制員工在颱風下工作的風險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第6條規定,僱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僱員的工作安全。若僱主在八號風球下強制員工駕駛車輛外出工作,員工因交通意外受傷,可同時向僱主及肇事第三方索償。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指引》(2024年修訂版)建議,僱主應在八號風球生效時暫停所有戶外駕駛工作。若僱主未有遵從指引,勞工處可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而法庭在民事索償中會將該指引納入考慮。
索償程序:從意外現場到法庭判決
極端天氣下的交通意外索償程序與一般交通意外大致相同,但舉證要求更為嚴格。索償人必須證明被告的駕駛行為在該天氣狀況下屬不合理。
Step 1:現場證據收集
意外發生後,索償人應立即拍攝現場環境,包括路面積水情況、天色、雨勢及風勢。若可行,應記錄天文台在意外發生前後30分鐘內的雨量及風速數據。香港天文台網站提供每小時的氣象數據,這些數據可作為法庭證據。同時,應索取警方交通意外報告(Form 2),該報告會記錄警員對現場環境的描述。
Step 2:專家報告的準備
索償人須聘請工程專家撰寫報告,分析車速、煞車距離、輪胎抓地力及天氣條件的關係。專家報告應引用香港天文台的官方數據,並對比「合理駕駛者」在相同天氣下應有的駕駛行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第38號命令,專家報告須在審訊前14天送達對方,但法庭可酌情延長。
Step 3:入稟法院及訴訟時效
交通意外索償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意外發生日起計。若索償金額不超過75,000港元,應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75,000港元至300萬港元之間,入稟區域法院;超過300萬港元,則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極端天氣下的意外索償金額往往較高,因傷勢可能更嚴重(如車輛失控導致的多處骨折),故大部分案件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
保險索償:極端天氣條款的陷阱
汽車保險保單通常包含「惡劣天氣」條款,但這些條款對索償人的保障可能有限。第三者保險(Third Party Insurance)是法定要求,但綜合保險(Comprehensive Insurance)中對「天災」的定義各異。
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
部分保險公司在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對「天災」造成的損失設有免責額或完全免責。索償人須仔細查閱保單條款。若保險公司以「天災」為由拒絕賠償,索償人可向保險業監管局(IA)投訴,或透過法律程序挑戰保險公司的解釋。在 Li Man Wai v. 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2023] HKDC 1123 中,法庭裁定保險公司不能以「天災」條款拒絕賠償,因為意外主因是司機疏忽,而非天氣本身。該案確立了「天氣是背景,疏忽是主因」的判決原則。
僱員補償保險的適用
若意外發生在僱員駕駛工作期間,即使天氣極端,僱員仍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向僱主索償。該條例第5條訂明,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作遭遇意外受傷,僱主須支付補償,不論意外是否涉及第三者疏忽。僱主須為僱員購買僱員補償保險,否則可被罰款及監禁。
總結與行動建議
極端天氣下的交通意外索償,核心在於證明駕駛者未有因應天氣狀況調整行為。法庭不會因為天氣惡劣而自動免除任何一方的責任,反而會更嚴格審視駕駛者的謹慎程度。以下為具體行動建議:
- 意外發生後立即拍攝現場環境,包括積水、風勢及能見度,並向警方索取交通意外報告。
- 在合理時間內聘請工程專家撰寫報告,分析車速與天氣條件的匹配程度。
- 查閱汽車保險保單中關於「惡劣天氣」或「天災」的條款,並在索償時準備挑戰保險公司的免責解釋。
- 若意外發生在僱員駕駛工作期間,應同時向僱主及肇事第三方索償,並引用《僱員補償條例》。
- 所有索償須在意外發生後3年內入稟法院,逾期將喪失索償權利。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