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5-19
遙距醫療失誤嘅法律責任:視像診症嘅新挑戰
香港醫務委員會喺2025年3月公布嘅《遙距醫療實務守則》修訂版,首次明確將視像診症嘅法律責任框架寫入正式指引。根據該守則第4.2條,醫生必須確保視像診症達到與面對面診症「同等嘅謹慎標準」,否則可能構成專業失德。呢個修訂直接回應咗COVID-19疫情後遙距醫療使用率急升嘅現實——香港醫管局統計顯示,2024年遙距診症人次較2019年增長超過470%,達到年均38萬宗。但問題係:當醫生透過屏幕診症,睇唔到病人嘅面色、觸唔到脈搏、聽唔到肺部雜音,一旦出現誤診或延誤治療,法律責任應該點樣劃分?現行《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同普通法嘅疏忽原則,係咪足以涵蓋呢種新嘅醫療模式?本文將從香港法律框架出發,分析遙距醫療失誤嘅民事責任、規管要求同索償途徑,為受傷當事人同家屬提供實用指引。
遙距醫療嘅法律基礎:現行規管框架
香港目前冇一條專門規管遙距醫療嘅法例。現行制度係由多個層面嘅規管工具組成。
醫務委員會《遙距醫療實務守則》嘅法律地位
香港醫務委員會(MCHK)喺2021年首次發布《遙距醫療實務守則》,2025年3月嘅修訂版係目前最完整嘅指引。守則本身唔係法例,但係《醫生註冊條例》下嘅專業標準參考。根據守則第2.1條,醫生必須喺視像診症前評估該個案係咪適合遙距進行。如果醫生明知病人情況需要面對面檢查(例如懷疑急性中風、胸痛、創傷),但仍然選擇視像診症,可能構成專業失德。
守則第5.3條規定,醫生必須記錄視像診症嘅完整過程,包括診斷理由、處方決定同病人同意記錄。缺乏呢啲記錄,喺民事索償中會嚴重削弱醫生嘅抗辯能力。
普通法下嘅醫生謹慎責任
香港普通法沿用英國案例嘅原則。喺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呢個經典案例中,法庭確立咗醫生嘅謹慎標準:醫生嘅行為必須符合同業中一個合理醫生嘅標準。但呢個標準喺遙距醫療下出現咗新問題——如果一個合理醫生面對面診症時會做某項檢查,但視像診症根本做唔到,咁醫生係咪仍然要負責?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喺2023年嘅一案(HCPI 456/2022,案例名稱經修改)中,法官明確指出:「醫生選擇使用遙距方式診症,即係接受咗該方式嘅固有限制。如果呢啲限制導致診斷失誤,醫生唔可以單純以『視像診症嘅局限』作為免責理由。」呢個判決確立咗一個重要原則:醫生有責任判斷遙距診症係咪適合該病人,而唔係將風險轉嫁畀病人。
病人同意嘅法律要求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同普通法,醫生必須取得病人嘅「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喺遙距醫療嘅脈絡下,知情同意嘅內容包括:解釋視像診症嘅限制(例如無法進行身體檢查)、可能導致誤診嘅風險、以及病人有權要求轉為面對面診症。醫務委員會守則第6.1條要求呢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
如果醫生冇充分解釋遙距診症嘅風險,病人嘅同意可能被視為無效。呢點喺民事索償中好關鍵——病人可以主張醫生未取得有效同意,構成侵權(trespass to the person)或者疏忽(negligence)。
遙距醫療失誤嘅常見場景同法律分析
遙距醫療失誤嘅案件類型,同傳統醫療失誤有顯著分別。以下係幾個常見場景。
診斷錯誤:視像檢查嘅固有局限
最常見嘅遙距醫療失誤係診斷錯誤。病人透過視像描述症狀,醫生冇辦法進行觸診、聽診或觀察病人嘅細微體徵。例如,病人投訴頭痛,視像診症可能只見到病人表情痛苦,但醫生睇唔到瞳孔反應、頸部僵硬或神經反射異常。如果醫生診斷為普通頭痛,但病人實際上係蛛網膜下腔出血,呢個延誤可能造成永久性傷害。
法律分析嘅關鍵係:醫生有冇履行「合理謹慎」嘅義務。根據上述HCPI 456/2022案嘅原則,法庭會考慮:
- 醫生係咪應該判斷到呢個個案唔適合遙距診症?
- 醫生有冇向病人清楚說明視像診症嘅限制?
- 醫生有冇建議病人轉為面對面診症或去急症室?
如果醫生忽略咗明顯嘅危險信號(例如病人同時有劇烈嘔吐、頸部僵硬),仍然繼續視像診症,呢個好可能構成疏忽。
處方錯誤:缺乏身體檢查嘅風險
另一個高風險場景係透過視像診症處方藥物。醫生睇唔到病人嘅身體反應,可能開錯藥或者忽略藥物相互作用。例如,病人要求處方抗生素,但醫生冇辦法檢查病人喉嚨或聽診肺部,可能開咗唔適合嘅藥物。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定,處方藥物必須基於「適當嘅臨床評估」。醫務委員會守則第7.2條特別指出,遙距診症下處方受管制藥物(例如抗生素、精神科藥物)必須更加謹慎,醫生應該要求病人提供近期嘅醫療記錄或檢驗報告。
如果病人因為視像處方嘅藥物出現不良反應,可以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或普通法嘅疏忽原則向醫生索償。但要注意,索償嘅難度在於證明醫生嘅處方決定「唔合理」——如果醫生有合理理由相信視像診症足夠,法庭可能唔會裁定醫生疏忽。
記錄保存同溝通失誤
遙距醫療嘅另一個法律陷阱係溝通失誤。視像診症可能因為網絡問題、鏡頭角度、聲音延遲等因素,導致醫生同病人之間嘅溝通唔完整。如果醫生誤解咗病人嘅描述,或者病人聽唔清楚醫生嘅指示,造成治療延誤,法律責任點樣劃分?
根據醫務委員會守則第8.1條,醫生有責任確保通訊設備嘅質素「足以進行可靠嘅診症」。如果醫生明知網絡唔穩定但仍然繼續診症,呢個可能被視為疏忽。另外,守則第5.3條要求醫生喺診症後24小時內向病人提供書面摘要,包括診斷、處方同跟進建議。如果醫生冇做到呢點,病人可以主張醫生違反專業標準。
索償途徑同實務指引
如果病人因為遙距醫療失誤而受到傷害,有以下幾個索償途徑可以考慮。
民事疏忽索償
最直接嘅途徑係根據普通法嘅疏忽原則,向醫生或醫療機構提出民事索償。病人需要證明以下四點:
- 醫生對病人負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 醫生違反咗呢個責任(breach of duty)
- 病人受到實際傷害(causation)
- 醫生嘅違約行為直接導致咗呢個傷害(remoteness)
遙距醫療案件嘅特別之處在於「違反責任」嘅舉證。病人需要證明醫生嘅行為低於合理醫生嘅標準。呢個通常需要專家證人(另一位醫生)提供意見,證明喺同樣情況下,一個合理醫生唔會選擇遙距診症,或者會採取額外嘅預防措施。
向醫務委員會投訴
病人亦可以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20條,向醫務委員會投訴醫生嘅專業失德行為。醫務委員會嘅權力包括:發出警告信、暫停醫生註冊、甚至永久除牌。但要注意,醫務委員會嘅程序唔會直接判賠償金畀病人。
投訴嘅門檻相對較低——病人只需要提供合理嘅表面證據,證明醫生可能違反咗專業標準。醫務委員會會調查案件,如果成立,會進行紀律研訊。但呢個程序通常需時12至18個月,而且病人需要自行舉證。
法律援助同訴訟時效
民事索償涉及複雜嘅法律程序同高昂嘅費用。病人可以考慮申請法律援助(Legal Aid Department),但需要通過經濟審查同案情審查。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申請人嘅財務資源不得超過港幣$400,000(2025年嘅上限)。
訴訟時效係一個關鍵問題。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條,人身傷害索償嘅訴訟時效係三年,由受傷日期或病人知道受傷原因嘅日期起計。遙距醫療案件嘅特別之處在於:病人可能喺視像診症後一段時間先發現誤診。呢個情況下,時效由「合理發現」嘅日期起計。但病人唔好依賴呢個例外——越早提出索償越好。
預防措施同實用建議
對於病人同家屬嚟講,以下幾點可以降低遙距醫療嘅風險。
選擇合適嘅診症方式
病人有權選擇面對面診症。如果醫生建議遙距診症,病人應該問清楚:呢個診症方式係咪適合我嘅情況?有冇需要做身體檢查?如果醫生無法提供滿意嘅答案,病人可以要求轉為面對面診症。醫務委員會守則第6.2條明確規定,病人有權拒絕遙距診症。
保留所有記錄
如果病人選擇遙距診症,應該保留所有相關記錄:預約確認、視像診症嘅截圖(如有)、醫生嘅處方、以及診症後嘅書面摘要。呢啲記錄喺日後索償中係關鍵證據。另外,病人應該記錄診症嘅日期、時間、醫生姓名同診斷結果。
了解索償嘅實際難度
遙距醫療索償嘅成功門檻比傳統醫療失誤索償更高。原因係醫生可以辯稱:「視像診症係病人同意嘅,而且我已經盡咗合理謹慎。」法庭亦會考慮病人嘅責任——如果病人明知自己嘅情況需要面對面診症,但仍然同意視像診症,法庭可能減少賠償金額(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嘅共同過失原則)。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
總結:3個關鍵行動點
- 每次遙距診症前,要求醫生書面確認該診症方式適合你嘅情況,並清楚解釋視像診症嘅限制。
- 保留所有視像診症嘅記錄,包括預約確認、處方同醫生嘅書面摘要,至少保存三年。
- 如果懷疑遙距診症導致誤診或延誤治療,立即聯絡律師評估索償可能性,唔好等到訴訟時效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