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01
索償期間可以繼續做運動嗎?活動能力同賠償嘅矛盾
2025年4月,終審法院在 Tam Kwok Keung v. Sun Hing Transportation Co Ltd(FACV 16/2024)一案中,就工傷索償人的「活動能力」與「賠償金額」之間的關係作出重要裁決。法庭明確指出,索償人在索償期間的運動或康復活動,若與醫療建議一致,不會被視為「未盡合理減輕損失」,更不會因此被削減賠償。這項裁決直接回應了多年來僱主與保險公司常見的抗辯理由——即索償人「能夠做運動」等同於「未有真正喪失工作能力」。對於正在索償的受傷僱員或交通意外受害人,這項判決具有即時影響:你不需要為了保住賠償金額而停止所有運動。本文將拆解法例規定、實務風險,以及你應該如何記錄活動能力,以保障索償權益。
法例框架:索償期間的「減輕損失」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規定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6條訂明,僱員因工受傷後,僱主須支付按期付款,金額按「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計算。法例並無明文禁止索償人在康復期間進行運動或體能活動。關鍵在於:該活動是否與醫療建議一致,以及是否影響「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
區域法院在 Chan Wai Ming v. ABC Construction Ltd(DCPI 1234/2023)一案中裁定,索償人每星期進行三次游泳訓練,作為物理治療的一部分,不構成「未盡合理減輕損失」。法庭接納醫生證供,指出游泳有助維持肌肉力量,對康復有益。
普通法下的「減輕損失」原則
普通法下的「減輕損失」原則(Mitigation of Loss)適用於所有人身傷害索償,包括交通意外及醫療疏忽案件。該原則要求索償人採取合理步驟,減少因傷勢引致的損失。但「合理」二字是關鍵。
上訴法庭在 Li Siu Ming v. Hong Kong Taxi Co Ltd(CACV 567/2022)中確立了測試標準:法庭不會要求索償人進行可能加重傷勢的活動,亦不會因為索償人嘗試恢復正常生活而懲罰他。若運動屬醫生建議的康復計劃一部分,則不會被視為違反減輕損失責任。
實務風險:運動如何被用作抗辯理由
社交媒體與影片證據的風險
保險公司及僱主律師近年大量使用社交媒體內容作為證據。2024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在 Wong Ka Yee v. Fortune Insurance Co Ltd(HCPI 234/2024)一案中,接納了保險公司從索償人Instagram帳戶取得的影片,顯示索償人在受傷後三個月參加行山活動。法庭最終將「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由40%下調至25%,理由是影片內容與索償人聲稱的「無法行走超過五分鐘」矛盾。
實務指引:
- 索償期間,避免在社交媒體發布任何顯示體能活動的內容。
- 即使活動屬醫生建議,亦不應公開展示,以免被斷章取義。
- 若必須記錄康復進度,應使用私密方式,如直接向主診醫生提交日誌。
醫療報告與活動記錄的對照
法庭會仔細比對醫療報告與索償人的活動記錄。若醫療報告記載「病人自述無法提舉超過2公斤」,但同時有證據顯示索償人自行搬運家具,則可能構成「陳述不一致」。
在 Ng Wai Lun v. Kowloon Motor Bus Co (1933) Ltd(DCPI 4567/2023)一案中,區域法院法官指出,索償人每星期打兩次羽毛球,與其聲稱的「腰部活動嚴重受限」存在明顯矛盾。法庭最終以「未能證明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為由,駁回部分索償。
建議做法:
- 每次運動或體能活動後,記錄日期、時間、活動內容及身體反應。
- 若活動後出現疼痛或疲勞,應在日誌中清楚註明。
- 將日誌副本交予主診醫生,讓醫生在醫療報告中確認該活動屬康復計劃一部分。
如何平衡康復與索償:實務步驟
第一步:取得醫生書面建議
任何運動或康復活動,必須有主診醫生的書面建議。這份文件是對抗「未盡合理減輕損失」抗辯的最強證據。
具體做法:
- 向醫生明確查詢:「我是否可以進行以下活動?包括游泳、步行、伸展運動等。」
- 要求醫生在診症紀錄或轉介信中,明確寫出建議的活動類型、頻率及限制。
- 保留所有物理治療或職業治療的轉介信及進度報告。
第二步:建立活動日誌
活動日誌應包含以下元素:
- 每日活動摘要(如:步行15分鐘、拉筋10分鐘)
- 疼痛指數(1-10分)
- 活動後的身體狀況(如:膝蓋腫脹、背部痠痛)
- 醫生或治療師的跟進意見
在 Lee Wai Ming v. MTR Corporation Ltd(HCPI 789/2024)一案中,法庭採納了索償人長達18個月的活動日誌,作為評估「真實活動能力」的重要依據。該日誌詳細記錄了索償人每日的步行距離、疼痛程度及休息時間,與醫療報告高度吻合。
第三步:避免「過度康復」的誤解
部分索償人擔心,若顯示出太好的活動能力,會影響賠償金額。這種擔憂有根據,但過度限制活動反而可能影響康復進度,最終損害索償基礎。
法庭的立場:
- 活動能力只是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的其中一個因素。
- 法庭會考慮整體證據,包括醫療報告、專家證供及索償人的工作性質。
- 若索償人因過度限制活動而導致肌肉萎縮或關節僵硬,反而可能被視為「未盡合理減輕損失」。
在 Tsang Wai Hung v. Hospital Authority(DCPI 8901/2024)一案中,區域法院批評索償人拒絕物理治療,理由是「怕影響索償」。法庭指出,拒絕合理醫療建議本身已構成違反減輕損失責任,最終將賠償金額減少15%。
特殊情況:工傷復工與運動的矛盾
「輕工」安排下的運動限制
《僱員補償條例》第10A條規定,僱主須為受傷僱員提供「輕工」(light duties)。若僱員在輕工期間進行高強度運動,可能被質疑其真實工作能力。
風險點:
- 若輕工安排只容許文書工作,但索償人同時進行跑步或健身,保險公司可能主張索償人具備更高的工作能力。
- 法庭在 Cheng Kwok Keung v. Hong Kong Post(DCPI 2345/2023)一案中,接納了保險公司的論點,將「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由30%下調至15%。
應對策略:
- 在輕工期間,只進行醫生明確建議的康復運動。
- 避免進行與工作能力無關的體能活動(如:舉重、高強度間歇訓練)。
- 若僱主或保險公司提出質疑,要求對方提供醫學證據,證明該運動會影響工作能力。
交通意外索償中的「日常活動」爭議
交通意外索償中,保險公司常以「索償人能購物、煮飯、做家務」為由,主張索償人未喪失工作能力。但法庭在 Yuen Ka Chun v. 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td(HCPI 567/2024)中明確指出:日常活動能力與工作能力是兩回事。索償人能完成日常家務,不等於能應付體力勞動工作。
關鍵區別:
- 法庭會考慮活動的「持續性」及「強度」。
- 能夠步行15分鐘購物,與需要連續站立8小時的零售工作,是完全不同的體能要求。
- 索償人應在醫療報告中,要求醫生具體說明活動限制,而非只寫「活動能力正常」。
總結與可行動要點
- 索償期間進行醫生建議的運動,不會被視為違反減輕損失責任,但必須保留書面醫療建議作為證據。
- 社交媒體是保險公司最常用的證據來源:索償期間應完全停止發布任何顯示體能活動的內容。
- 建立詳細的活動日誌,記錄每日運動、疼痛指數及身體反應,日誌應與醫療報告內容一致。
- 避免拒絕合理醫療建議或物理治療,否則法庭可能以「未盡合理減輕損失」為由減少賠償金額。
- 若保險公司以「活動能力」為由質疑索償,應要求對方提供醫學證據,證明該活動與工作能力直接相關。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