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15

醫療事故調解同仲裁有咩分別?

醫療事故發生後,病人或家屬面對的其中一個最直接問題,是透過甚麼途徑追討賠償。傳統上,訴訟是主要選項,但過程漫長、費用高昂,而且法庭程序公開,對雙方均構成壓力。近年,調解與仲裁作為替代爭議解決方案(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在本港醫療糾紛領域的應用顯著增加。根據醫院管理局2024年公布的數據,過去三年經由調解處理的醫療事故投訴個案,平均和解率超過六成,遠高於同期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這項趨勢與司法機構積極推廣ADR的政策方向一致,亦與《仲裁條例》(第609章)及《調解條例》(第620章)的修訂框架互相呼應。對受傷當事人或索償人而言,理解調解與仲裁的實際分別,直接影響索償策略、時間成本及最終賠償金額。

法律基礎與程序性質的分野

調解:以自願協商為核心的非約束性程序

調解在本港醫療事故索償中的定位,是一種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溝通、尋找共識的程序。根據《調解條例》(第620章)第4條,調解員的角色並非作出裁決,而是促進對話。整個過程以自願為原則,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退出。若達成協議,雙方簽署的調解協議具有合約效力,可透過法庭執行。若未能達成協議,調解過程中作出的陳述或承認,根據《調解條例》第8條,在隨後的法律程序中一般不得被接納為證據。這項保密保障,是病人一方願意坦誠討論醫療細節的重要誘因。

仲裁:以裁決為終局的合約性程序

仲裁則屬另一種制度。根據《仲裁條例》(第609章)第66條,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除非存在極少數法定上訴理由(如仲裁員行為不當或裁決違反公共政策),否則不得就案件事實或法律觀點提出上訴。醫療事故仲裁通常基於雙方事前或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啟動。與調解不同,仲裁程序較接近法庭審訊,包括提交文件、證人陳述及聆訊,但過程不公開,裁決亦不對外披露。《仲裁條例》第18條明確賦予仲裁庭權力,可就醫療專業問題委任獨立專家提供意見,這在涉及複雜醫學判斷的個案中尤為關鍵。

關鍵差異:決定權歸屬與最終性

兩者最根本的分別,在於最終決定權的歸屬。調解由雙方共同掌控結果,仲裁則由仲裁員單方面作出裁決。調解協議若未能自願履行,一方仍需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則可直接根據《仲裁條例》第84條申請執行,程序較簡便。對病人一方而言,調解提供較大靈活性,例如可協商分期賠償或非金錢補償(如書面道歉或醫療程序改善);仲裁則提供確定性,一旦裁決作出,索償程序即告完結。

適用場景與實際操作流程

調解:適合雙方有意願溝通且爭議焦點明確的個案

醫院管理局自2014年起推行「醫療事故調解先導計劃」,優先處理涉及臨床判斷但非明顯疏忽的個案。這類個案中,病人一方往往最關心的是事件真相、院方的承認及預防措施,而非純粹金錢賠償。調解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雙方各自提交簡要陳述及相關醫療紀錄;第二,調解員主持聯合會議或分組會議(caucus),協助雙方釐清核心爭議;第三,若達成共識,草擬並簽署調解協議。整個過程通常在兩至四次會議內完成,歷時約兩至四個月。

仲裁:適合涉及重大醫療疏忽或賠償金額爭議較大的個案

若個案涉及明顯的醫療疏忽,例如手術遺留工具在體內、錯誤用藥導致永久損傷,或賠償金額預期超過港幣三百萬元,仲裁可能是更合適的選擇。仲裁程序由申索人向仲裁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交仲裁通知開始,雙方隨後選定仲裁員。醫療事故仲裁的仲裁員通常具備醫學或法律背景,或兩者兼備。程序包括文件披露(discovery)、專家證人交換報告及口頭聆訊。根據《仲裁條例》第56條,仲裁庭須在聆訊結束後指定期限內作出裁決,一般為三至六個月。

混合模式:調解先行、仲裁殿後的「調解-仲裁」機制

實務上,部分醫療糾紛個案採用「調解-仲裁」(Med-Arb)混合模式。雙方先嘗試調解,若在指定期限(例如六十天)內無法達成協議,自動轉入仲裁程序。這種安排的好處是避免程序重疊,同時保留調解階段溝通的成果。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2019年發布的《調解-仲裁規則》,調解員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擔任仲裁員,以確保程序公正。這項機制在涉及長期醫療護理責任的個案中尤其常見,例如產科損傷或慢性疾病誤診。

成本、時間與保密性的實質比較

時間成本:調解通常較仲裁快三至六個月

根據司法機構2023年公布的統計數字,區域法院處理的醫療疏忽案件,由入稟至審訊平均需時約十八個月。相比之下,調解的平均完成時間為三至五個月,仲裁則為八至十二個月。時間差異源於調解無需進行完整的文件披露及專家證人交叉盤問。對需要即時經濟支援的受傷當事人而言,調解可能更快提供賠償。

財務成本:調解費用遠低於仲裁,但仲裁裁決執行成本較低

調解費用主要包括調解員時薪(每小時港幣二千至五千元不等)及場地費用,總額通常在港幣五萬至二十萬元之間。仲裁費用則包括仲裁員費用(按爭議金額比例計算,可達數十萬元)、專家證人費用及法律代表費用。然而,仲裁裁決的執行成本較低,因為根據《仲裁條例》第84條,裁決可直接向法庭申請執行,無需重新審理。調解協議若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仍需啟動訴訟程序強制執行,可能產生額外法律費用。

保密性:兩者均優於公開法庭程序

《調解條例》第8條及《仲裁條例》第18條均明確規定,調解及仲裁程序內容、文件及裁決均屬保密。這對醫療機構而言是重要誘因,因為公開法庭審訊可能導致聲譽受損或引發更多索償。對病人一方而言,保密性可避免個人醫療紀錄及賠償金額被公開,有助保障私隱。不過,若病人希望透過公開判決引起公眾對醫療安全的關注,調解或仲裁即無法達到此目的。

重要提示與行動建議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

具體行動建議

  • 若個案涉及輕微至中度損傷,且對方(如醫院或診所)已表達和解意願,應優先考慮調解,以節省時間及費用。
  • 若個案涉及重大永久性損傷或賠償金額預期超過港幣三百萬元,應與律師討論仲裁的可行性,以確保裁決具最終約束力。
  • 在簽署任何調解或仲裁協議前,必須確認協議條款是否明確載明程序規則、費用分攤方式及仲裁員資格要求。
  • 醫管局及私家醫院均設有內部投訴機制,索償人應先完成該等程序,因為部分調解計劃要求先經內部處理方可申請。
  • 保留所有醫療紀錄、收據及通訊記錄,因為無論調解或仲裁,文件證據均為決定賠償金額的核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