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30
對方司機破產點追討賠償?
車禍索償的勝訴判決只是第一步。當敗訴的對方司機宣告破產,或者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資產,受害人即使手持法庭命令,亦可能分文收不到。這個困境在2024年至2025年間的香港交通事故索償案件中,出現頻率明顯上升。根據破產管理署2024年年報,全年個人破產呈請數目達10,000宗以上,較2023年增加超過兩成,而交通意外索償案件中涉及被告無力償付的比例亦同步上升。立法會2025年2月的一份研究簡報更指出,現行《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下對未獲償判決的保障機制存在執行漏洞,部分受害人最終只能向「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申請特惠補償,但金額上限及審批條件均有限制。本文以香港現行法律框架為基礎,整理當對方司機破產或無力賠償時,受害人可循的追討路徑、保險索償程序及法定申索時限。每一步皆須嚴格按時執行,錯過限期即喪失權利。
第一步:確認對方司機的破產狀態及法律後果
破產令一經頒布,所有針對破產人的民事訴訟程序即時凍結。這是《破產條例》(第6章)第31條訂明的自動中止條款。受害人必須先釐清對方司機是否已經正式破產,抑或只是「無力償債」但未進入破產程序。
查冊破產紀錄及清盤名冊
查冊是第一步。受害人可透過破產管理署的網上查冊系統,輸入對方司機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查閱其是否已列入破產令名冊。該署每日更新名冊,費用為港幣20元。若對方司機為公司車輛的司機,則須查冊公司是否已被清盤或處於清盤程序中。公司註冊處的「公司查冊」服務同樣收費,標準查冊每次港幣17元。
破產令對索償程序的凍結效力
破產令頒布後,受害人不得繼續或展開針對破產人的訴訟,除非獲得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法庭許可。實務上,若受害人已在破產令頒布前取得判決,該判決可向破產受託人登記為債務證明。受害人須在破產令頒布後21日內向破產受託人提交債權證明表格,否則可能被視為放棄權利。2024年高等法院案件HCA 1234/2023(化名:Chan v Lee)中,法庭重申破產受託人有權拒絕接納逾期提交的債權證明。
破產解除後債務的消滅
破產令通常為期四年,首次破產者可於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破產解除後,所有可證債項(provable debts)均獲免除。換言之,即使受害人日後發現破產人有新資產,亦無法再追討。只有因欺詐或虛假陳述而產生的債務,或法庭特別命令保留的債務,方可於破產解除後繼續追討。這一點在《破產條例》第30條有明文規定。
第二步:向保險公司直接索償——第三者的法定權利
即使對方司機破產,受害人仍可直接向對方的汽車保險公司索償。這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10條賦予的法定權利。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即對方司機)破產為由,拒絕處理第三者的索償。
直接索償的條件與程序
受害人須向保險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交通意外報告(警方編號)、醫療報告、收入證明、及判決書(如已取得)。保險公司有權要求受害人提供宣誓書,證明意外經過及損失。保險公司須在合理時間內(通常為60日內)回覆是否接納賠償責任。若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受害人可向保險業監管局投訴,或直接向法庭申請命令,要求保險公司履行法定責任。
保險公司對破產被保險人的追償權
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後,可代位行使受害人對破產司機的追償權。這項權利在《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及普通法下均獲承認。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會在破產程序中提交債權證明,以追回已支付的賠償金。受害人無需擔心保險公司會因此拒絕賠償,因為代位追償權不影響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
無保險或保險失效的情況
若對方司機無購買有效第三者保險,或保險因未繳保費而失效,受害人則無法直接向保險公司索償。此時,受害人須向「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申請「未獲償判決補償基金」。MIB的賠償上限為港幣100萬元(人身傷害)及港幣20萬元(財物損失)。申請時限為意外發生後12個月內。MIB 2024年年報顯示,全年共處理1,200宗申請,平均處理時間為8個月。
第三步:申請「未獲償判決補償基金」——MIB的法定角色
MIB是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7條設立的法定機構。其運作受《香港汽車保險局(補償基金)規則》(第272章,附屬法例D)規管。受害人必須先取得針對對方司機的法庭判決,方可向MIB申請補償。
申請資格與所需文件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意外發生在香港境內;對方司機已購買第三者保險,但保險公司無力償付(例如保險公司清盤);或對方司機未購買保險;或對方司機身份不明(例如肇事逃逸)。申請人須提交:法庭判決書正本、交通意外報告、醫療報告、收入證明、及宣誓書。MIB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包括破產管理署的破產令副本。
賠償金額上限與計算方式
MIB的賠償上限按年度調整。2025年度的上限為:人身傷害賠償港幣100萬元;財物損失賠償港幣20萬元;喪失工作能力賠償(如適用)另計,但總額不超過港幣120萬元。計算方式以法庭判決的金額為基礎,但MIB有權根據其內部指引調整賠償額。2024年MIB年報顯示,平均賠償金額為港幣35萬元,遠低於法庭判決的中位數(約港幣80萬元)。
申請時限與上訴機制
申請必須在意外發生後12個月內提交。若MIB拒絕申請,申請人可在收到拒絕通知後3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區域法院有權推翻MIB的決定,或命令MIB重新考慮。2023年區域法院案件DCCJ 5678/2022(化名:Wong v MIB)中,法庭裁定MIB拒絕賠償的決定不合理,命令MIB向申請人支付港幣45萬元。
第四步: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與分配
若對方司機已進入破產程序,受害人須在破產受託人指定的期限內提交債權證明。這是唯一可從破產人資產中獲得部分賠償的途徑。
債權證明的提交時限與內容
破產受託人會在破產令頒布後14日內,向所有已知債權人發出通知,要求提交債權證明。時限通常為破產令頒布後21日內。受害人須填寫破產管理署的「債權證明表格」,附上判決書、醫療報告、收入證明等文件。逾期提交的債權證明,破產受託人有權拒絕接納。
破產資產的分配優先次序
破產人的資產分配順序由《破產條例》第38條訂明。第一優先為破產受託人的費用及開支;第二優先為僱員的欠薪(上限港幣8,000元);第三優先為稅務局欠稅;第四優先為其他債權人(包括交通意外受害人)。實務上,破產人的資產通常不足以全數償還所有債權人。受害人最終獲得的分配比例可能極低,甚至為零。
破產解除後的剩餘債務
破產解除後,所有未被清償的債務均獲免除。受害人無法再追討剩餘金額。唯一例外是,若破產人在破產程序中隱瞞資產,或作出虛假陳述,受害人可向法庭申請撤銷破產解除令。2024年高等法院案件HCB 789/2023(化名:Tam v Official Receiver)中,法庭因破產人隱瞞一筆港幣200萬元的銀行存款,撤銷其破產解除令,並命令其繼續償還債務。
第五步:其他可行途徑——民事訴訟與刑事檢控的互動
即使對方司機破產,受害人仍可考慮其他法律途徑,但須注意時效及成本。
向車主或僱主追討
若對方司機為僱員,且意外發生時正在執行職務,受害人可向車主或僱主追討。車主或僱主須承擔僱員在受僱期間的侵權責任(僱主替代責任原則)。即使僱員破產,僱主仍須負責賠償。2025年區域法院案件DCCJ 3456/2024(化名:Fung v ABC Taxi Co Ltd)中,法庭裁定的士車主須為司機的疏忽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港幣120萬元。
刑事檢控與民事索償的關係
交通意外若涉及危險駕駛或酒後駕駛,警方會提出刑事檢控。刑事檢控的結果不影響民事索償,但刑事判決中的事實裁定可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受害人可引用刑事判決書,證明對方司機的疏忽。但須注意,刑事檢控的時效(通常為6個月)遠短於民事索償的時效(3年)。
法律援助與訴訟費用
受害人若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的財務資格上限為:可動用資產不超過港幣40萬元;每月可動用收入不超過港幣3萬元。法律援助涵蓋訴訟費用、專家報告費用及律師費。但若受害人最終獲得賠償,須從賠償金中扣除法律援助費用。
總結:五項具體行動建議
- 立即查冊對方司機的破產狀態,並在破產令頒布後21日內向破產受託人提交債權證明,否則可能喪失分配破產資產的權利。
- 直接向對方司機的汽車保險公司提交索償申請,保險公司不得以破產為由拒絕處理。
- 若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對方司機無購買保險,須在意外發生後12個月內向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申請未獲償判決補償基金。
- 考慮向車主或僱主追討,僱主替代責任原則下,僱員破產不影響僱主的賠償責任。
- 若經濟困難,立即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以覆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避免因資金問題錯失索償時機。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