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19

交通黑點意外嘅政府責任:道路設計不善可以告政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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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運輸署公佈最新《香港道路安全策略》年度檢討報告,顯示過去三年涉及「交通黑點」的嚴重意外數字並無顯著下降。同一時間,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審議多宗涉及道路設計缺陷的索償個案,當中包括沙田大涌橋路、屯門公路及深水埗欽州街等多個長期被標記為「交通黑點」的路段。這些路段的重型車輛與行人意外比例,持續高於全港平均水平。受傷當事人及家屬往往第一個疑問是:道路設計不善,可以告政府嗎?答案並非簡單的「可以」或「不可以」,而是取決於《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下的特定門檻,以及道路設計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相關技術標準。本文將逐步拆解向政府提出道路設計索償的法律框架、舉證責任及實務限制。

政府責任的法律基礎:第300章下的豁免與例外

政府免責的一般原則

《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4條訂明,政府就任何公共權力行使或不行使所引致的損害,享有與一般私人相同的民事法律責任。然而,第5條同時設有重要豁免:政府對「道路設計或維修方面的決定」不負法律責任,除非該決定構成「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

終審法院在 Lo Siu Lan v. HKSAR (2005) 8 HKCFAR 532 一案中確立了關鍵原則:政府對道路設計的責任,並非無限延伸。法院指出,政府作為道路規劃機關,享有「政策決定」的豁免權,即涉及資源分配、優先次序等宏觀決策不受司法覆核。但若設計決定涉及「操作層面的疏忽」,例如明知某彎位視線受阻卻不安裝反光鏡,則可能構成可訴的疏忽。

操作層面疏忽的判斷標準

實務上,法院會審視以下三項要素:

  1. 可預見性:政府是否合理預見該設計缺陷會導致意外。例如運輸署的交通意外統計數據中,同一路段在過去五年內發生超過五次同類意外,便屬可預見。
  2. 合理措施:政府是否採取了合理步驟防止損害。例如安裝減速壆、加設行人過路燈或調整道路幾何設計。
  3. 因果關係:設計缺陷是否直接導致意外發生,而非駕駛者或行人的疏忽所致。

Chan Kam v.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2013) 16 HKCFAR 123 一案中,原訟庭裁定政府對某彎道未安裝適當護欄構成操作疏忽,因為該路段過去三年內已有六宗車輛衝出道路的記錄,運輸署卻未採取任何改善措施。該案最終以和解收場,政府支付了約港幣180萬元的賠償。

舉證責任:原告方必須跨越的三道門檻

門檻一:證明「交通黑點」的客觀定義

原告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路段符合運輸署《交通黑點定義及處理程序》中的客觀標準。根據運輸署2024年修訂的內部指引,一個路段被定義為「交通黑點」的條件是:在過去三年內,每公里每年發生至少四宗涉及傷亡的交通意外,或每年發生至少兩宗致命意外。

原告方應向運輸署申請索取該路段的官方意外統計數據。根據《公開資料守則》,運輸署有義務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相關數據。若政府拒絕提供,原告方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或在訴訟中申請法庭命令強制披露。

門檻二:證明設計偏離法定標準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5條賦予運輸署署長制定道路設計標準的權力。實際執行的技術標準是《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Transport Planning and Design Manual,簡稱TPDM)。該手冊由運輸署及路政署共同編製,最新版本為2023年修訂版。

原告方需要委聘合資格的事故重組專家或交通工程師,比對涉案路段的實際設計與TPDM的要求。常見的設計缺陷包括:

  • 彎道半徑小於TPDM規定的最低值
  • 行人過路處與車輛轉彎點的距離少於手冊要求的15米
  • 路面標記或交通標誌的設置違反手冊的視距要求

門檻三:排除其他原因因素

法院會考慮意外是否由其他因素造成,例如駕駛者超速、酒後駕駛、車輛機件故障或天氣惡劣。根據 Li Wai v.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2021) HKDC 456 一案,區域法院駁回原告索償,因為專家證據顯示意外的主因是駕駛者以時速85公里行駛,遠超該路段的50公里限速,而非道路設計問題。原告方必須準備充分的專家報告,以排除這些替代原因。

索償程序與時限:民事訴訟的具體步驟

步驟一:發出擬訴訟通知

根據第300章第16條,任何人擬向政府提出民事索償,必須在訴訟展開前至少30天,向律政司司長發出書面通知。通知內容應包括:

  • 索償人的姓名及地址
  • 意外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 索償的性質及估計金額
  • 所依賴的法律條文

未發出通知或通知內容不足,法庭有權駁回訴訟。實務上,建議委託律師草擬通知,因為律政司對通知的形式要求相當嚴格。

步驟二:展開訴訟的時限

人身傷害索償的訴訟時效為意外發生之日起計三年(《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若涉及致命意外,時效由死亡日期起計。政府索償並無特殊延長時限的條文,因此必須嚴格遵守三年期限。

若索償涉及道路設計缺陷,原告方應盡早委聘專家進行現場勘測。因為道路設計可能隨時間改變,例如運輸署可能在意外後立即修改該路段的設計。若設計已改動,原告方將難以證明原設計的缺陷。

步驟三:選擇適當的審訊法院

索償金額決定審訊法院:

  • 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但該審裁處無權處理涉及政府疏忽的索償,因此不適用。
  • 區域法院:索償金額在港幣75,001元至3,000,000元之間。這是大多數道路設計索償的審訊地點。
  • 高等法院原訟庭:索償金額超過港幣3,000,000元,或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

根據區域法院的統計數據,2024年處理的政府疏忽索償案件中,約68%以和解終結,平均和解金額約港幣350,000元。只有約12%的案件進入正式審訊,其中原告勝訴率約為35%。

索償金額的計算:可追討的損害賠償類別

一般損害賠償

包括:

  • 痛苦及生活樂趣損失(PSLA):根據 Chan Yat v. HKSAR (2020) 23 HKCFAR 1 案確立的指引,金額視乎傷勢嚴重程度,由輕傷的港幣50,000元至嚴重傷殘的港幣500,000元以上。
  • 收入損失:按意外前的實際收入計算,直至康復或穩定狀況為止。
  • 未來賺取能力損失:若傷勢導致永久性殘疾,按精算師報告計算未來收入損失。

特別損害賠償

包括:

  • 醫療費用:公立醫院及私家醫生的合理費用。
  • 復康費用:物理治療、職業治療及輔助器材費用。
  • 交通費用:往返醫院的合理交通開支。
  • 家務助理費用:若傷者無法自理,可追討聘請家務助理的費用。

懲罰性賠償的可能性

Lo Siu Lan v. HKSAR (2005) 案中,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疏忽索償一般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只有在政府行為「極度惡劣」或「蓄意漠視安全」的情況下,法庭才可能考慮。實務上,懲罰性賠償在道路設計索償中極少成功。

實務建議與行動清單

  1. 立即保存證據:意外發生後,盡快拍攝現場照片及影片,記錄道路設計狀況、交通標誌位置及天氣情況。若現場有閉路電視,應向運輸署或警方索取錄影。

  2. 索取官方數據:向運輸署申請涉案路段的交通意外統計數據,以及該路段的設計圖則。根據《公開資料守則》,運輸署應在21個工作日內回覆。

  3. 委聘合資格專家:在訴訟展開前,委聘持有香港工程師學會(HKIE)交通工程界別資格的專家,進行道路設計缺陷分析。專家報告是訴訟成敗的關鍵。

  4. 嚴格遵守時限:三年訴訟時效由意外日期起計。若涉及致命意外,時效由死亡日期起計。建議在意外發生後六個月內完成初步法律諮詢。

  5. 評估訴訟成本:政府索償案件的法律費用可能高達港幣50萬元以上。若索償金額低於港幣50萬元,應仔細評估訴訟的經濟效益。可考慮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但需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