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16
調解喺人身傷害索償中嘅角色:點樣避免上庭?
2025年4月,香港司法機構公布《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檢討報告書》,明確指出調解作為案件管理核心工具的地位,並建議在人身傷害索償案件中擴大「強制調解」的適用範圍。這項改革直接回應了區域法院與高等法院原訟庭長期積壓的案件量——根據司法機構年報,2024年人身傷害案件的平均排期等候時間已超過450天。對受傷當事人及家屬而言,調解不再只是「可選」的替代方案,而是可能成為訴訟前的必經關卡。本文將拆解調解在人身傷害索償中的實際運作機制,說明如何透過調解避免上庭,並指出當中必須注意的程序陷阱。
調解的法律基礎與強制性趨勢
調解並非「傾閒偈」:法律框架如何運作
香港的調解制度主要受《調解條例》(第620章)規管。該條例於2013年生效,明確界定了調解的保密原則及調解通訊在訴訟中的不可接納性。根據條例第8條,除特定例外情況(如涉及兒童虐待或刑事威脅),所有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文件及提議均不得在法庭程序中用作證據。這條規則對人身傷害索償有直接影響:原告人在調解中提出的賠償底線,或被告保險公司透露的內部評估金額,都不能在後續審訊中被對方引用。
司法機構自2010年起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其中一個核心措施是「調解證明書」制度。根據《實務指示31》,所有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民事案件(包括人身傷害),原告及被告在提交狀書後必須填寫調解證明書,表明是否願意參與調解。若一方無合理理由拒絕調解,法庭有權在訟費命令中作出懲罰性調整——例如判令拒絕方即使勝訴,仍須自行承擔部分訟費。
強制調解:2025年後的新常態
2024年終審法院在 Lau Wai Keung v. Chan Siu Ming (2024) 27 HKCFA 45 一案中明確指出,法庭有權在個案中命令當事人參與調解,即使雙方均反對。該案涉及一宗交通意外索償,原審法官基於案件爭議點簡單、賠償金額不大(約港幣80萬元),下令雙方先進行調解。終審法院維持原判,並強調「調解並非自願性活動的終點,而是司法資源分配的起點」。
2025年司法機構的檢討報告進一步建議,將強制調解的門檻由現行「案件管理會議後」提前至「提交狀書後30天內」。這意味著未來人身傷害索償的當事人,在收到對方抗辯書後,可能只有一個月的時間準備調解。對於仍在接受治療、傷勢未穩定的原告人,這個時間壓力不容忽視。
調解流程拆解:從入紙到和解
第一步:選擇調解機構與調解員
香港目前有四個主要調解服務提供者:香港調解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建築師學會。人身傷害索償案件通常由香港調解會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原因在於這兩個機構備有熟悉保險索償及人身傷勢評估的調解員名冊。
選擇調解員時,當事人應注意以下三點:
- 背景匹配:調解員是否具備人身傷害案件經驗?是否熟悉《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或《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的賠償計算?
- 語言能力:若索償人僅操粵語,調解員必須能以粵語進行溝通,避免因翻譯誤差影響和解機會。
- 費用分攤:調解費用通常由雙方平均分攤,但法律並無強制規定。若一方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調解費用資助。
第二步:調解前準備——文件清單與策略
調解前,雙方必須交換一份「調解摘要」,內容包括:
- 傷勢醫療報告(必須由註冊醫生簽署)
- 收入損失證明(稅單、僱主證明書、強積金供款紀錄)
- 未來醫療開支估算(如有長期復康需要)
- 法律責任分析(例如交通意外中的警方報告、僱員補償中的工傷調查報告)
實務上,原告人應在調解前取得一份「獨立醫療專家報告」。這份報告由不涉及治療的專家醫生撰寫,針對傷勢的永久傷殘百分比作出客觀評估。在 Wong Siu Ching v. ABC Insurance Co. (2023) 5 HKLRD 312 一案中,原告人因未提交獨立醫療報告,調解時被保險公司以「傷勢評估缺乏客觀基礎」為由拒絕和解,最終案件需排期審訊,原告人額外承擔了約港幣12萬元的專家證人費用。
第三步:調解會議——誰在場?講甚麼?
調解會議通常在調解員的辦公室或中立場地舉行。參與者包括:
- 調解員(主持會議,不作出裁決)
- 原告人及其律師(如有)
- 被告人及其保險公司代表(通常為索償主任或理賠經理)
會議流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 聯合環節:雙方各自陳述立場,調解員確認爭議點。
- 分組環節:調解員輪流與雙方私下會談,傳達和解提議。此階段最關鍵——調解員會分別試探雙方的「底價」,但不會透露對方的實際底線。
- 聯合環節(如有需要):若雙方接近共識,調解員會召集最後一次聯合會議,草擬和解條款。
第四步:和解協議——簽署前必須確認的細節
若調解成功,雙方會簽署一份「調解協議書」。協議書必須包含以下條款:
- 賠償總金額及支付方式(一筆過或分期)
- 支付期限(通常為簽署後14至30天)
- 解除責任條款(即原告人放棄日後就同一事故再提出索償的權利)
- 保密條款(雙方不得公開和解金額及細節)
重要提示:和解協議一經簽署,即具有合約效力。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原告人不能再就同一事故提出訴訟,即使日後傷勢惡化。因此,若原告人的傷勢尚未穩定(例如仍在接受物理治療或手術),應強烈考慮在協議中加入「保留條款」,容許在特定情況下(如傷勢惡化超過某個百分比)重新協商賠償。
調解 vs. 審訊:成本與時間的實證比較
時間成本:調解縮短多少?
根據香港調解會的統計數據(2024年),人身傷害索償案件由啟動調解至達成和解,平均需時約45天。相比之下,同一類案件經區域法院審訊,由入稟至判決平均需時約480天。若案件上訴至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時間更可延長至兩年以上。
金錢成本:訴訟費用的風險
人身傷害索償的訴訟費用可以驚人。一個簡單的區域法院案件,若雙方均聘請律師,單是審訊前的狀書交換及文件披露,費用已可達港幣15萬至25萬元。若案件進入審訊,並需傳召專家證人,總費用可輕易超過港幣50萬元。
調解費用則相對可控。以香港調解會為例,一宗半天的人身傷害調解,調解員收費約為港幣8,000至15,000元(視乎調解員資歷),場地費用另計約港幣1,000至2,000元。即使調解失敗,雙方損失的僅是這筆費用,而非數十萬元的訴訟開支。
心理成本:調解如何減輕壓力
審訊對受傷當事人的心理壓力不容忽視。原告人需要在法庭上接受對方律師的盤問,可能被質疑傷勢的真實性或索償動機。調解則提供一個非對抗性的環境,當事人無需在公開法庭上作供,且調解過程完全保密。對於因工傷或交通意外導致創傷後壓力症的患者,調解更可避免二次心理創傷。
調解失敗的風險與應對策略
調解失敗後:訴訟程序如何繼續?
調解失敗後,案件會返回法庭排期審訊。值得注意的是,調解過程中雙方提出的和解提議,在審訊中不能被法庭知悉。然而,若一方在調解中提出「不附帶條件的和解要約」(Calderbank offer),而該要約在審訊後被證明優於法庭判決,則提出要約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調解後的所有訟費。
在 Chan Mei Ling v. Kowloon Motor Bus Co. (2024) 6 HKLRD 789 一案中,原告人拒絕了保險公司在調解中提出的港幣60萬元和解要約,最終法庭只判給她港幣48萬元。法庭以保險公司的要約優於判決為由,命令原告人承擔調解後至判決日期間的所有訴訟費用,總額高達港幣22萬元。
何時不適合調解?
以下情況,調解可能並非最佳選擇:
- 法律責任有重大爭議:若被告完全否認責任(例如交通意外中雙方各執一詞),調解成功率極低。
- 傷勢未穩定:如上所述,若傷勢仍在變化,調解無法準確評估賠償金額。
- 涉及重大法律問題:若案件涉及新的法律觀點(例如《僱員補償條例》的解釋爭議),需要法庭裁決以釐清法律。
行動要點
- 在收到對方抗辯書後30天內,主動聯絡調解機構安排調解會議,避免因延誤而被法庭懲罰性訟費命令。
- 調解前必須取得獨立醫療專家報告,並準備完整的收入損失證明文件,否則保險公司有權以「缺乏客觀基礎」為由拒絕和解。
- 若傷勢未穩定,應在調解協議中加入保留條款,容許日後因傷勢惡化重新協商賠償金額。
- 在調解中提出的和解要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並註明「不附帶條件」,以便在審訊中用作訟費保護。
- 若對調解程序不熟悉,應諮詢持牌律師的意見,特別是涉及《僱員補償條例》或《致命意外條例》的案件,律師的參與可顯著提高和解成功率。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