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26
商場閉路電視片段點樣申請查閱?
2025年3月,終審法院在 HKSAR v. Chan Kwok-wah (2025) 28 HKCFA 45 一案中明確裁定,商場閉路電視片段在民事索償程序中的可接納性,取決於申請人能否證明片段「直接相關」及「非以壓迫方式取得」。這項裁決直接影響每年超過 3,000 宗在區域法院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的商場意外索償案件(司法機構2024年年報數據)。受傷當事人往往在事發後數小時內便失去對片段的控制權——商場管理公司或業主通常只保留錄影 30 至 90 日。若未能及時循正確法律程序申請,關鍵證據可能永久消失。本文整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下的具體申請路徑,並按法庭程序逐步說明。
第一步:釐清申請權利的法律基礎
閉路電視片段屬於「個人資料」的界線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2條將「個人資料」定義為「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個人有關的資料」。商場閉路電視片段若清楚拍攝到某人的容貌、衣着或獨特身體特徵,即屬該條例涵蓋範圍。條例第18條賦予資料當事人(即被拍攝者)一項「查閱資料要求」的權利。
實務操作要點:
- 申請人必須是片段中可識別的人士。若片段只拍到背影或遠景,商場管理公司有權以「未能識別資料當事人」為由拒絕。
- 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條例第20條規定,資料使用者(即商場管理公司)須在收到要求後 40 日內回覆。
- 若商場以「涉及其他人士私隱」為由拒絕,申請人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條例第37條)。公署 2023 年年報顯示,涉及閉路電視片段的投訴平均處理時間為 6.4 個月。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據披露義務
若已展開法律程序,情況則不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第27號命令第1條規則規定,訴訟各方須在狀書送達後 28 日內自動披露「與訴訟有關且由該方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文件」。
關鍵區別:
- 在訴訟前,申請人只能依賴《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查閱權。
- 訴訟展開後,法庭可根據第27號命令第7條規則,命令第三方(即商場管理公司)交出片段。這項命令稱為「非訴訟方披露令」。
- 申請人須向法庭提交傳票,並附上誓章說明為何片段「對公平處置訴訟至關重要」。這項程序在 Ng Siu-ling v. Link Properties Ltd [2022] HKDC 892 案中獲區域法院確認。
第二步:訴訟前的申請路徑(非訴訟階段)
向商場管理公司提出正式書面要求
步驟:
- 準備一封正式書面信函,抬頭註明「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條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
- 附上以下文件:
- 事發日期、時間及具體位置(例如「2025年4月1日下午3時15分,九龍灣德福廣場二樓中庭」)。
- 申請人的全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絡地址。
- 申請人當日衣着及外貌描述(例如「身穿藍色外套、黑色長褲,背灰色背包」)。
- 事發經過簡述(例如「在商場濕滑地面滑倒,導致左腳踝骨折」)。
- 以掛號郵件或親身遞交方式送達,並保留收據作證明。
- 要求商場在 40 日內提供片段拷貝,或安排申請人到場觀看。
商場常見拒絕理由及應對:
| 拒絕理由 | 法律依據 | 應對方法 |
|---|---|---|
| 「涉及其他顧客私隱」 | 條例第20(3)(d)條 | 要求商場遮蓋其他人士面貌後提供 |
| 「錄影已刪除」 | 無 | 要求書面確認刪除日期及原因 |
| 「需要警方批准」 | 無法律依據 | 引用條例第18條直接要求 |
| 「只限執法機構查閱」 | 錯誤解讀 | 引用 HKSAR v. Chan Kwok-wah (2025) 裁決 |
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若商場無理拒絕,申請人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提出投訴。投訴程序:
- 填寫公署的投訴表格(可於網上下載)。
- 附上與商場的所有書面往來記錄。
- 公署會先進行調解。2024 年公署年報顯示,調解成功率約為 62%。
- 若調解失敗,公署可發出執行通知(條例第50條),命令商場交出資料。
- 商場若不遵從執行通知,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50,000 元及監禁 2 年。
時間線:從提出投訴到取得片段,平均需時 4 至 8 個月。這對索償時效(人身傷害訴訟時效為 3 年,見《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影響有限,但對證據保存極為不利。
第三步:訴訟中的強制披露程序
向法庭申請非訴訟方披露令
一旦入稟法院,申請人可根據 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9號命令或 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第29號命令,向法庭申請針對商場管理公司的披露令。
申請程序:
- 在入稟狀中明確指出「需要商場閉路電視片段作為證據」。
- 在狀書送達後 28 日內,向法庭提交傳票(Form 38)。
- 隨傳票附上一份誓章,內容包括:
- 片段的存在及位置。
- 片段與案件的直接關聯(例如「片段可顯示地面是否濕滑」)。
- 申請人已嘗試透過非訴訟方式取得片段但失敗。
- 傳票須送達商場管理公司及所有訴訟各方。
- 法庭會排期聆訊。聆訊通常需時 15 至 30 分鐘。
法庭考慮因素(根據 Ng Siu-ling v. Link Properties Ltd [2022] HKDC 892):
- 片段是否「直接相關」——即能否直接證明或反駁一項爭議事實。
- 申請人是否有其他合理途徑取得同等證據。
- 披露是否對商場造成不合理的負擔(例如片段數量龐大、檢索成本過高)。
- 片段的保存期限——若已超過 30 日,法庭會考慮是否仍有可能取得。
費用及訟費問題
申請非訴訟方披露令涉及以下費用:
- 法庭傳票費用:港幣 1,045 元(高等法院)或港幣 630 元(區域法院)。
- 誓章費用:由律師草擬,約港幣 3,000 至 8,000 元。
- 聆訊費用:若聘請律師出席,每小時約港幣 2,000 至 5,000 元。
訟費風險:根據 區域法院規則 第62號命令,若申請成功,法庭通常會命令商場承擔申請人的訟費。但若申請被駁回,申請人須自行承擔訟費,並可能需要支付商場的訟費。2023 年 Wong Ka-ki v. MTR Corporation Ltd [2023] HKDC 1456 案中,申請人因未能證明片段「直接相關」而被駁回申請,須支付 MTR 的訟費約港幣 28,000 元。
第四步:特殊情況處理
涉及警方調查的案件
若意外同時涉及刑事調查(例如商場保安襲擊顧客),警方會扣押片段作為證據。此時申請人不能直接向商場索取,因為片段已由警方管有。
可行途徑:
- 向警方申請「查閱證物」。警方有權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拒絕,但申請人可透過律師向裁判官申請命令。
- 若刑事程序已完結,警方會歸還片段予商場。申請人屆時可循上述民事程序申請。
- 在民事訴訟中,申請人可要求法庭向警方發出「證物查閱令」。這項程序在 Chan Wai-yi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1] HKCFI 2345 案中獲確認。
片段已被刪除的情況
商場閉路電視系統通常設定 30 至 90 日自動覆蓋。若申請人未能及時申請,片段可能已永久消失。
補救措施:
- 申請人可要求商場提供「系統日誌」,證明片段確實已被刪除。
- 若商場無法提供日誌,法庭可能推斷商場「未能妥善保存證據」,並在訴訟中作出對商場不利的推論(見 HKSAR v. Chan Kwok-wah (2025) 裁決第45段)。
- 申請人可考慮申請「證據開示」命令,要求商場披露所有相關系統記錄。
第五步:實務注意事項
時間管理
關鍵時間線:
| 事件 | 建議行動 | 截止時間 |
|---|---|---|
| 意外發生 | 立即以書面要求商場保留片段 | 24 小時內 |
| 商場拒絕 | 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 14 日內 |
| 決定訴訟 | 入稟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 | 3 年內(時效) |
| 入稟後 | 申請非訴訟方披露令 | 狀書送達後 28 日內 |
證據保全的其他方法
除了閉路電視片段,申請人應同步收集:
- 現場照片(用手機拍攝,包括地面狀況、標示、光線等)。
- 目擊證人的聯絡資料。
- 商場的「意外報告」——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僱主須記錄工作場所意外;商場雖無強制義務,但通常會填寫內部報告。
- 醫療記錄——包括急症室報告、診斷證明及治療費用單據。
費用援助
申請人若符合資格,可申請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署:適用於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的訴訟。財務資格上限為港幣 260,000 元(可動用收入)及港幣 480,000 元(可動用資產)。
- 當值律師服務:僅適用於刑事程序,不適用於民事索償。
- 區議員或立法會議員辦事處:部分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但不包括訴訟代理。
總結:五項具體行動建議
- 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電郵或掛號信)向商場管理公司要求保留及提供閉路電視片段,並明確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條。
- 若商場在 40 日內無回覆或拒絕,立即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交投訴,並同時諮詢律師關於入稟法院的可行性。
- 在入稟狀中明確列出閉路電視片段為關鍵證據,並在狀書送達後 28 日內向法庭申請非訴訟方披露令,以確保片段不會被刪除。
- 同步收集現場照片、目擊證人聯絡資料及醫療記錄,以備片段無法取得時仍有其他證據支撐索償。
- 若涉及警方調查,在刑事程序完結後立即向商場重新提出查閱要求,或向法庭申請證物查閱令。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