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2-26
工傷賠償案例分享:地盤工人高空墮下獲賠幾多?
2025年4月,香港勞工處公佈最新《2024年職業傷亡統計數字》,全年錄得24,169宗職業傷亡個案,其中致命個案達199宗。建造業依然是重災區,佔整體死亡人數近三成。立法會《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全面生效,大幅提高最高罰則至1,00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然而,罰則提升並未改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賠償計算框架。對於地盤工人高空墮下這類最常見的致命工傷,家屬最關心的問題始終是:「到底可以賠幾多?」本文以一個模擬案例,拆解第282章下的法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及程序步驟,讓受傷工人及家屬清楚知道自己的法律權利。
案例背景:地盤雜工從五樓工作平台墮下
陳先生(化名),45歲,受僱於一間註冊承建商,在地盤任職雜工,月薪18,000港元。2025年1月,他在一個住宅地盤的五樓外牆工作平台進行清潔工作時,平台安全圍欄因未妥善鎖定而突然鬆脫,陳先生連人帶工具墮下至地面。他被緊急送往伊利沙伯醫院,證實多處骨折及嚴重內傷,留醫四日後不幸離世。勞工處調查後確認僱主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陳先生已婚,與妻子育有兩名分別為10歲及14歲的子女。
第一步:確認僱主責任及申索資格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條訂明,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作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補償責任。陳先生的情況完全符合「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作遭遇意外」的要件。勞工處的調查報告亦確認僱主違反安全規定,這份報告在申索程序中是關鍵證據。
申索人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或向勞工處處長提交申索。第282章第14條規定,若僱主在意外發生後14天內未獲通知,除非僱主並無因此受損,否則申索可能被拒。陳先生的妻子在意外後一星期內已透過地盤管工通知僱主,時限上沒有問題。
第二步:計算法定死亡補償金額
第282章第6條及附表2訂明死亡補償的計算方法。補償金額取決於僱員的年齡及每月收入。陳先生45歲,月薪18,000港元,按附表2的計算表,其死亡補償金額為:
- 年齡40至56歲之間的僱員:84個月的收入
- 每月收入上限為26,000港元(2025年4月1日起生效的調整)
計算公式:18,000港元 × 84個月 = 1,512,000港元
但第282章第6(1A)條訂明,死亡補償設有最低及最高限額。以2025年4月1日後的調整,最高限額為2,160,000港元,最低限額為504,000港元。陳先生的個案計算金額為1,512,000港元,在法定限額之內,因此僱主須支付此數。
第三步:申索喪葬費及依賴人補償
除了一次性死亡補償,家屬可根據第282章第6(2)條申索合理的喪葬費。法定上限為95,000港元(2025年4月1日後的調整)。陳先生的喪禮費用約80,000港元,有單據為證,可全數申索。
第282章第6(3)條亦訂明,若死者遺下有經濟依賴的家屬,可另行申索依賴人補償。陳先生的妻子沒有工作,兩名子女仍在學,全部依賴陳先生的收入。此項補償的計算方法較為複雜,按第282章第6(4)條,金額為僱員收入中用以供養家屬的部分乘以一個倍數,倍數取決於家屬的年齡及與死者的關係。
在陳先生的個案,假設其收入的70%用於供養家屬(即12,600港元),按附表3的倍數計算(妻子及兩名子女,妻子年齡40歲),總額約為1,200,000港元。但須注意,這項補償與上述的一次性死亡補償是「二擇一」的關係,家屬只能選擇金額較高的一項。陳先生的妻子應在律師協助下比較兩者,選擇較有利的方案。
附帶申索項目:醫療費及痛苦補償
醫療費用的實報實銷
第282章第10條訂明,僱主須支付僱員因工傷而產生的合理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物費及復康治療費。陳先生留醫伊利沙伯醫院四日,醫療費用約120,000港元,由公立醫院收取,屬合理水平,僱主須全數支付。
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補償
若陳先生並非即時死亡,而是在意外後一段時間才離世,其間他承受了痛苦,家屬可根據第282章第6(5)條申索「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補償。陳先生留醫四日,期間接受多次手術,承受巨大痛楚。此項補償由法庭按個別情況酌情釐定,一般金額由50,000港元至200,000港元不等。陳先生的個案,法庭可能判予約80,000港元。
程序步驟:由申索到裁決
步驟一: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家屬須在意外發生後24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說明意外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及受傷情況。第282章第14條規定,通知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發出,但書面通知有助記錄。陳先生的妻子已透過地盤管工通知僱主,並保留電郵記錄。
步驟二:向勞工處提交申索
家屬應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提交申索表格(表格2)。勞工處會進行調查,包括查閱醫護報告、地盤安全紀錄及僱主陳述。調查完成後,勞工處會發出「評定補償證明書」,列明應付的補償金額。第282章第18條訂明,僱主須在收到證明書後21天內支付補償。
步驟三:區域法院或勞資審裁處的裁決
若僱主對勞工處的評定有異議,或雙方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案件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第282章第18A條訂明,區域法院有權審理所有僱員補償申索,不論金額大小。陳先生的個案,若僱主拒絕支付,其妻子須在勞工處發出評定證明書後6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
步驟四:上訴程序
若任何一方對區域法院的裁決不滿,可在裁決後14天內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第282章第18B條訂明,上訴僅限於法律觀點,而非事實問題。陳先生的妻子若對裁決不滿,須在14天限期內提交上訴通知書。
常見陷阱與注意事項
僱主未購買僱員補償保險
第282章第40條強制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補償保險。若僱主未有購買,家屬仍可向僱主申索,但若僱主無力支付,可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申請援助。第282章第48條訂明,基金的最高賠償額為一次性死亡補償的80%,即約1,209,600港元(以陳先生個案計算)。家屬須在意外發生後6個月內向基金提交申請。
申索時效的嚴格限制
第282章第14條規定,申索須在意外發生後24個月內提出。若超出時限,除非僱主同意或勞工處處長批准,否則申索將被駁回。陳先生的妻子在意外後一個月內已提交申索,時限上沒有問題。
合約條款不能凌駕法例
第282章第7條訂明,任何僱傭合約中試圖減低或免除僱主補償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即使僱主在合約中寫明「工人自負風險」,該條款對陳先生並無約束力。
結語:三個關鍵行動步驟
- 意外發生後立即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並保留所有醫療單據及僱傭合約副本,這是啟動申索程序的必要條件。
- 在勞工處評定補償證明書發出後,仔細比較一次性死亡補償與依賴人補償的金額,選擇對家屬更有利的方案。
- 若僱主拒絕支付或對評定有異議,須在6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切勿等待或拖延。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