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27

轉換律師行有咩要注意?中途換律師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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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工傷索償或人身傷亡訴訟往往需時以年計。案件由入稟區域法院到審訊,動輒兩三年。當事人與律師行之間的合作,有時會因為溝通問題、費用爭議,甚至律師行本身的人事變動而出現裂痕。2025年,香港律師會更新了《律師執業規則》中關於事務律師轉聘的指引,明確了舊律師行在交出檔案時,必須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完整文件副本,不得以未付清雜費為由扣押關鍵證據。這項指引直接回應了過去數年投訴中常見的「檔案被扣」問題。對於正在進行工傷索償的僱員而言,中途轉換律師行並非罕見,但程序上稍有差錯,可能導致訴訟延誤、喪失時效,甚至被法庭下令支付對方訟費。本文逐一拆解轉律師行的法律程序、費用結算責任,以及如何避免「轉完律師仲衰過唔轉」的困局。

第一步:確認你有權轉換律師行

法庭程序並未禁止當事人更換法律代表。香港法律保障訴訟當事人選擇律師的權利,但這項權利並非絕對。

當事人有權隨時終止委任。 根據普通法原則,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是合約關係。當事人可以單方面終止委任,無須取得律師同意。唯一限制是,如果案件已經排期審訊,法庭有權拒絕批准更換律師,以免影響審訊日期。

已委任律師行須立即停止行事。 一旦當事人通知舊律師行終止委任,舊律師行必須停止所有訴訟工作,包括不可再向法庭提交文件、不可再與對方律師通訊。這項規定源自《高等法院規則》(Cap. 4A)第67號命令第3條。違反此規定的律師行,可能被法庭命令支付對方浪費的訟費。

實務上,建議先確認新律師行願意接案。 不要先終止舊律師行,然後才找新律師。工傷索償案件有時涉及專業性強的行業(如建造業、物流業),並非所有律師行都熟悉《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的計算方法。如果新律師行最終拒絕接案,當事人可能陷入無律師代表的困境。

第二步:通知舊律師行終止委任

終止委任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口頭通知在法律上無效,舊律師行有權繼續處理案件。

書面通知應包含三項內容。 第一,明確表示終止委任,並註明生效日期。第二,要求舊律師行交出所有案件檔案,包括文件正本、法庭文件、證人陳述書、醫療報告、專家報告等。第三,要求舊律師行提供費用結算單,列明截至終止日期應付的律師費及代墊費用。

舊律師行有權保留檔案直至費用清付。 這是律師的留置權(Lien)。《律師執業規則》(Cap. 159 sub. leg.)第11條規定,律師可以在未收到應收費用前,拒絕交出檔案。但2025年律師會指引明確指出,留置權不適用於當事人急需用於繼續訴訟的關鍵文件,例如法庭命令、醫療報告正本。舊律師行必須提供這些文件的副本,即使費用未清。

實例說明。 假設陳先生因工傷入稟區域法院,舊律師行A已代為草擬入稟狀及證人陳述書。陳先生決定轉用律師行B。舊律師行A以陳先生欠付HK$15,000律師費為由,拒絕交出所有檔案。根據指引,舊律師行A必須交出入稟狀正本及醫療報告副本,因為這些是繼續訴訟的必要文件。但舊律師行A可以保留其他非關鍵文件,直至費用清付。

第三步:由新律師行向法庭提交更換代表通知

這是轉律師行程序中最關鍵的步驟。程序錯誤可能導致案件被擱置,甚至被對方申請剔除訴訟。

新律師行須提交「更換律師通知書」(Notice of Change of Solicitor)。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Cap. 4A)第67號命令第1條,新律師行必須向法庭提交一份表格,註明當事人、舊律師行、新律師行的名稱,以及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這份通知書必須送達所有訴訟各方,包括對方律師行。

如果當事人已有律師代表,舊律師行須簽署同意書。 實務上,法庭要求舊律師行在通知書上簽署,確認已收到終止委任通知,並同意退出訴訟。如果舊律師行拒絕簽署,新律師行可以向法庭申請命令,要求舊律師行退出。這項申請通常需要附上終止委任書副本及證明文件。

工傷索償案件的特殊情況。 如果案件正在勞工處的調解程序中,而非法庭訴訟,則無須向法庭提交通知書。當事人只需書面通知勞工處調解主任,並提供新律師行的資料。勞工處會更新調解檔案,並將所有通訊轉交新律師行。

第四步:費用結算與檔案交接

費用結算是轉律師行過程中最多爭議的環節。雙方必須清楚計算截至終止日期的應付費用。

舊律師行須提供詳細費用單。 費用單應列明每項工作的時數、收費率、代墊費用(如醫療報告費用、法庭存檔費、專家證人費)。如果舊律師行採用「按條件收費」(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則須按合約條款計算截至終止日期的應付費用。

新律師行有責任審視舊律師行的費用單。 新律師行應檢查舊律師行是否多收費用,例如重複收取同一項工作費用、收取不合理的代墊費用。如果發現問題,新律師行可以代表當事人向律師會投訴,或向法庭申請「訟費評定」(Taxation)。

檔案交接的實務安排。 舊律師行須將檔案文件按類別整理,並製作文件清單。新律師行應在收到檔案後,即時檢查是否有文件遺漏。常見遺漏包括:醫療報告正本、法庭命令正本、專家報告、證人聯絡資料。如果發現遺漏,新律師行應立即書面要求舊律師行補交。

工傷索償案件的檔案特別重要。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第18條,僱員必須在工傷發生後24個月內向勞工處提交申索。如果檔案交接延誤,導致錯過法定時限,當事人可能喪失索償權利。新律師行應在接手後第一時間確認時效,必要時向法庭申請延期。

第五步:處理潛在的訟費責任

轉律師行可能引發訟費責任,特別是如果轉換時間接近審訊日期。

當事人可能被命令支付對方訟費。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Cap. 4A)第62號命令,如果更換律師導致審訊延期,對方律師行可以申請「浪費訟費令」(Wasted Costs Order)。法庭會考慮更換律師的原因、時間、對審訊的影響。如果法庭認為當事人無合理理由更換律師,或更換時間過遲,可能命令當事人支付對方因延期而浪費的訟費。

舊律師行也有權申請訟費令。 如果當事人終止委任時,舊律師行已完成大量工作,但費用未清,舊律師行可以申請法庭命令,要求當事人支付費用。這項申請通常與檔案留置權同時行使。

實務建議。 如果案件已接近審訊日期(例如距離審訊不足三個月),轉律師行風險極高。法庭極少批准在這種情況下更換律師,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舊律師行有嚴重失當行為,例如違反保密責任、利益衝突、嚴重疏忽。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考慮先向律師會投訴,並要求舊律師行繼續處理案件,直至投訴有結果。

常見問題與風險提示

問題一:轉律師行會否影響工傷補償金額? 不會。工傷補償金額由《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附表列明,按僱員受傷時的每月收入及傷勢嚴重程度計算。律師行的角色是協助當事人收集證據、計算補償、與僱主保險公司談判。轉律師行不會改變法定的計算方法,但可能影響談判結果。

問題二:如果舊律師行已代為支付醫療報告費用,轉律師行時是否需要償還? 需要。醫療報告費用屬於代墊費用,舊律師行有權要求當事人償還。如果當事人拒絕償還,舊律師行可以保留醫療報告正本,直至費用清付。但根據2025年律師會指引,舊律師行必須提供報告副本。

問題三:轉律師行後,新律師行可否推翻舊律師行已同意的和解方案? 不可以。如果舊律師行已代表當事人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並已簽署和解書,該協議對當事人具約束力。新律師行無權推翻。因此,在轉律師行前,當事人應確認舊律師行是否已達成任何協議。

總結與行動建議

轉換律師行在香港工傷索償案件中並非罕見,但程序必須嚴謹執行。以下是五項具體行動建議:

  1. 先確認新律師行願意接案,並清楚了解其收費模式(按時收費或按條件收費),然後才通知舊律師行終止委任。

  2. 以書面通知舊律師行終止委任,並明確要求交出所有案件檔案,包括醫療報告正本、法庭命令及證人陳述書。

  3. 要求舊律師行提供詳細費用結算單,並檢查是否有不合理收費;如有爭議,可向律師會投訴或申請法庭訟費評定。

  4. 由新律師行向法庭提交「更換律師通知書」,並確保送達所有訴訟各方;如案件仍在勞工處調解階段,則只需書面通知勞工處。

  5. 如果案件已接近審訊日期(三個月內),應審慎評估轉律師行的風險,並考慮先向律師會投訴,而非立即更換律師。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