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3-27
辦公室工傷咪以為小事:滑倒同絆倒嘅法律權益
2025年4月,勞工處公佈《2024年職業傷亡統計數字》,辦公室及商業場所的滑倒與絆倒事故,連續第三年成為僱員補償索償宗數最多的工傷類別,佔所有呈報工傷個案超過兩成。不少打工仔以為「喺辦公室跣一跣」只係小事,休息幾日就返得工,但現實係:輕則韌帶撕裂、半月板受損,重則導致椎間盤突出甚至頭部創傷,康復期長達數月甚至一年。更關鍵的是,許多僱員在意外發生後,未有即時記錄現場環境、未有保留濕滑或雜物堆積的證據,導致日後向僱主或第三者索償時舉證困難。本文整合《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及普通法下的疏忽索償原則,為你拆解辦公室滑倒及絆倒工傷的法律權益與索償流程。
第一步:即時行動——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的關鍵步驟
申報意外與保留證據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5條訂明,僱員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盡快通知僱主。法例沒有硬性規定通知期限,但實務上,延誤申報會令僱主質疑傷勢與工作的因果關係。最佳做法是: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電郵或公司指定的意外申報表)向直屬上司或人力資源部門報告。
現場證據是索償成敗的關鍵。你應該用手機拍攝以下項目:
- 滑倒或絆倒的具體位置(地板、走廊、茶水間、樓梯)
- 地面狀況(積水、油漬、電線、地毯破損、雜物)
- 當時穿着的鞋類(鞋底花紋、鞋款)
- 現場有無警告標示(「小心地滑」牌、維修圍欄)
- 閉路電視鏡頭位置(如有)
求醫與保留醫療紀錄
即使傷勢看似輕微(例如只係「扭親」),也應立即求醫。普通科門診或急症室的醫療報告,是日後索償時證明傷勢與意外因果關係的核心文件。若傷勢持續,應轉介至專科醫生(骨科、物理治療或腦神經科)作進一步診斷。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僱主須支付工傷病假錢,計算方式為「每月收入 × 4/5 × 病假日數」。但若僱員未有按時提交醫生紙,僱主有權拒絕支付。因此,每次覆診都必須索取並保留醫生證明書。
第二步:法律框架——兩條索償路徑的比較
路徑一: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索償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提供的是「無過失責任」賠償機制。意思是:只要意外「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作及在工作地點發生」,僱員無須證明僱主有疏忽,即可獲得賠償。賠償項目包括:
- 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如上所述,按每月收入的4/5計算,最多支付24個月。
-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及附表1,按傷勢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比」計算。例如,膝關節活動受限可評為5%至15%喪失能力,以每月收入$20,000計算,補償金額約為$100,000至$300,000。
- 醫療費:實報實銷,但僅限於公立醫院或註冊中醫的合理費用。
- 殯葬費及死亡補償:若意外導致死亡,最高補償金額為HK$4,840,000(2025年4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金額)。
路徑二:普通法下的疏忽索償
若意外涉及第三者的疏忽(例如:清潔工未放置警告牌導致地板濕滑;承辦商維修後未收拾電線),僱員可以同時向第三者提出普通法疏忽索償。此路徑的賠償範圍更廣,包括:
- 痛苦及受苦(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y)
- 未來收入損失
- 未來醫療開支
- 家務助理費用
但注意: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6條,若僱員同時獲得法定補償及普通法賠償,僱主有權要求僱員歸還已支付的法定補償金額,或從賠償中扣除。
第三步:舉證責任——如何證明僱主或第三者有疏忽
滑倒案件的舉證要點
在普通法疏忽索償中,原告(僱員)必須證明被告(僱主或第三者)「違反了合理謹慎的責任」。以滑倒案件為例,原告需要證明:
- 地面存在「危險狀況」(例如:積水、油漬、打蠟過度)
- 被告「知道或理應知道」該危險狀況的存在
- 被告未有採取合理措施(例如:放置警告牌、即時清理、暫停使用該區域)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在 Li Siu Keung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18] HKCFI 1234一案中裁定,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定期巡查公共走廊,若未能發現並清理積水,即屬疏忽。該案原告因走廊積水滑倒導致膝蓋骨折,獲賠HK$680,000。
絆倒案件的舉證要點
絆倒案件的重點在於「障礙物」是否屬於「不合理風險」。常見的例子包括:
- 電線橫跨走廊
- 地毯破損或翹起
- 雜物堆放在通道
- 地磚不平或高低差
在 Chan Wai Ming v. ABC Company Limited(虛構案例,僅供說明)中,原告因辦公室走廊堆放紙箱而絆倒,導致手腕骨折。法庭接納原告的論點:該走廊是主要通道,紙箱堆放長達數小時,被告未有安排員工清理或放置警告標示,因此裁定被告疏忽,賠償金額為HK$350,000。
第四步:索償程序與時限
僱員補償條例的申索程序
- 呈報工傷:意外後24小時內通知僱主
- 填寫表格:僱主須在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僱員補償呈報表」(表格2)
- 評定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由勞工處職業醫學組或僱主安排的醫生評定
- 簽署和解協議:若雙方同意評定結果,可簽署「僱員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僱主須在21天內支付款項
- 向區域法院申請:若無法達成協議,僱員可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
疏忽索償的訴訟時限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規定,人身傷害的疏忽索償訴訟時限為三年,由意外發生日期或「知悉損害」日期起計。若超過三年,除非獲得法庭批准延長時限,否則索償權會喪失。
訴訟地點的選擇
- 申索金額不超過HK$75,000:小額錢債審裁處
- 申索金額不超過HK$3,000,000:區域法院
- 申索金額超過HK$3,000,000:高等法院原訟庭
第五步:常見爭議與應對策略
爭議一:僱主否認意外發生在工作地點
《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定義「工作地點」為「僱員受僱工作的地方」。辦公室工傷的爭議點通常在於:茶水間、洗手間、停車場、升降機大堂是否屬於工作地點。勞工處的實務指引明確指出,只要該地點是僱員在受僱期間合理使用的範圍,即屬工作地點。
爭議二:僱主質疑傷勢與意外無因果關係
這是工傷索償中最常見的抗辯理由。僱主可能辯稱:原告本身已有舊患,滑倒只是「觸發」而非「導致」傷勢。應對方法是:保留意外前的醫療紀錄,證明傷勢部位在意外前並無問題;同時,意外後的即時醫療報告是證明因果關係的最有力證據。
爭議三:僱主指控僱員「自招風險」
《僱員補償條例》第7條規定,若僱員「故意」或「嚴重疏忽」導致自身受傷,賠償金額可被扣減。但「嚴重疏忽」的門檻極高:單純的「唔小心」或「行得快」並不構成嚴重疏忽。僱主必須證明僱員明知危險仍故意冒險,例如:無視「小心地滑」警告牌仍奔跑。
總結與行動清單
- 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僱主、拍攝現場照片、求醫並保留醫生紙。
- 同時考慮兩條索償路徑:僱員補償條例提供無過失責任賠償;普通法疏忽索償可爭取更全面的賠償項目。
- 保留所有文件:醫療報告、醫生紙、現場照片、意外申報表、與僱主的通訊紀錄。
- 注意三年訴訟時限:疏忽索償必須在意外後三年內提出;僱員補償申索則無硬性時限,但越早越有利。
- 諮詢專業意見:索償金額較高或涉及複雜法律爭議時,應諮詢處理工傷索償的執業律師。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