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3-07

物理治療費用可唔可以計入索償?醫療開支申索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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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司法機構發布《人身傷害案件訴訟指引》更新版,明確要求原告人須就醫療開支(包括物理治療)提供「具體及合理」的證明。這項修訂直接影響所有正在或計劃提出人身傷亡訴訟的索償人。過往法庭對物理治療費用的處理較為寬鬆,只要醫生轉介,費用往往被視為「當然可索償項目」。但自2024年終審法院在 Lee Kwok Wah v. Hospital Authority (FACV 12/2023)一案中裁定,原告人必須證明該等治療「在醫學上屬必要且收費合理」,否則法庭有權剔除相關申索或大幅削減賠償金額。這意味著索償人不能再單靠一張物理治療收據便期望全數取回開支。本文將拆解法庭如何審視物理治療費用,並提供一套完整的醫療開支申索攻略,幫助索償人避免因程序失誤而損失應得賠償。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

法庭審視物理治療費用的三大原則

原則一:治療必須由註冊醫生轉介

法庭不接受索償人自行決定進行的物理治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73A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72條,醫療開支的可索償性取決於該治療是否「因涉案意外直接導致」且「經合資格醫療專業人員建議」。

實務上,法庭要求索償人提供以下文件:

  • 主診醫生(西醫或註冊中醫)的書面轉介信
  • 物理治療師的治療記錄及進度報告
  • 每次治療的日期、項目及收費明細

若索償人僅憑網上搜尋或親友推薦便自行預約物理治療,即使治療本身對康復有幫助,法庭仍可能以「缺乏醫療必要性」為由拒絕該筆開支。

原則二:收費必須符合市場合理水平

法庭會參考香港物理治療學會(Hong Kong Physiotherapy Association)公布的市場收費標準。截至2025年,私營物理治療診所每次療程的市場價格約為港幣600元至1,200元(視乎治療項目及診所設備)。若索償人選擇收費遠高於市場水平的診所(例如每次收費港幣2,500元),法庭通常只會批出市場合理價格,差額由索償人自行承擔。

2023年區域法院案件 Chan Wai Ming v. Lee Siu Fung (DCPI 1234/2022)中,法官明確指出:「原告人選擇高端物理治療中心,其收費為市場平均價格的兩倍。法庭認為該等治療非必要,僅批出市場合理價格。」此案例顯示,索償人應在治療前向醫生查詢收費是否合理,或要求轉介至公立醫院物理治療部以減低開支。

原則三:治療頻率及持續時間須合理

法庭會審查物理治療的頻率是否與傷勢嚴重程度相符。例如,輕微扭傷卻進行每周三次、為期六個月的物理治療,法庭可能認為該治療「過度且不必要」。索償人需提供醫生評估報告,說明建議的治療頻率及預計持續時間。

若索償人因個人原因(如工作繁忙)延遲治療,導致康復期延長,法庭有權將該段期間的治療費用剔除。2024年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件 Wong Ka Yan v. Transport Department (HCPI 567/2023)中,法官裁定原告人因未按醫生建議每周進行治療,而是每三周才進行一次,導致康復時間延長六個月,相關額外治療費用不予賠償。

醫療開支申索的完整步驟

第一步:即時記錄所有醫療開支

意外發生後,索償人應立即建立醫療開支記錄檔案。以下為必須保留的證明文件:

  • 醫生轉介信:所有物理治療必須有醫生書面轉介,並清楚列明治療目的及建議頻率
  • 治療收據:每張收據須包含治療日期、項目名稱、收費金額、診所名稱及物理治療師姓名
  • 治療記錄:物理治療師的評估報告及每次治療的進度記錄
  • 付款證明:信用卡賬單、銀行轉賬記錄或支票副本,以證明實際支付

上述文件應按時間順序整理,並製作目錄。法庭在審訊時會要求索償人提供完整文件夾,缺失任何一項都可能導致該筆開支被剔除。

第二步:區分「必要治療」與「輔助治療」

法庭對「必要治療」的定義較為嚴格。根據《人身傷害案件訴訟指引》第8條,只有直接針對傷勢康復的物理治療才被視為必要治療。以下為常見分類:

必要治療(可全數索償)

  • 因骨折或軟組織損傷而進行的復康物理治療
  • 手術後所需的物理治療(需有醫生書面建議)
  • 因神經損傷而進行的電療或手法治療

輔助治療(可能部分索償或不被接納)

  • 為減輕痛症而進行的按摩治療(除非醫生明確建議)
  • 針灸治療(需由註冊中醫轉介並證明其醫療必要性)
  • 物理治療以外的運動訓練(如健身教練指導的復康運動)

索償人應在治療前向醫生確認該治療是否屬於「必要治療」範疇。若醫生認為治療屬輔助性質,索償人應考慮是否仍需進行,或自行承擔費用。

第三步:善用公立醫院物理治療服務

公立醫院物理治療部的收費遠低於私營診所。截至2025年,醫院管理局轄下物理治療部的每次收費約為港幣120元(根據醫管局收費表),而私營診所則為港幣600元至1,200元。索償人若選擇私營診所,法庭會審視是否有合理理由不使用公立醫院服務。

2024年區域法院案件 Ng Siu Fung v. KMB (DCPI 2345/2023)中,法官指出:「原告人居住於公立醫院物理治療部步行可達的範圍,卻選擇收費較高的私營診所。法庭認為此舉不合理,僅批出公立醫院收費水平的賠償。」此案例顯示,索償人應先嘗試使用公立醫院服務,除非有充分理由(如公立醫院輪候時間過長導致治療延誤)才轉向私營診所。

若輪候時間過長,索償人應要求醫生撰寫書面證明,說明因輪候導致治療延誤可能對康復造成負面影響。此證明可作為選擇私營診所的合理理由,增加法庭接納開支的機會。

常見爭議及應對策略

爭議一:保險公司質疑治療必要性

保險公司經常以「治療非必要」為由拒絕賠償物理治療費用。索償人應準備以下反駁材料:

  • 醫生證供:主診醫生出庭作證,說明治療的醫學必要性
  • 專家報告:聘請獨立物理治療專家撰寫報告,評估治療的適當性
  • 治療前後對比:提供治療前的功能評估報告及治療後的改善記錄,以量化治療效果

若保險公司堅持質疑,索償人可申請法庭頒令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專家報告費用。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52條,法庭有權命令敗訴方支付勝訴方的專家費用。

爭議二:治療時間過長被視為不合理

若物理治療持續超過六個月,保險公司通常會質疑治療的必要性。索償人應準備以下文件:

  • 醫生定期評估報告:每三個月由醫生評估治療進度,並說明為何仍需繼續治療
  • 治療目標設定:物理治療師應設定明確的治療目標(如恢復關節活動度至90%),並記錄是否達到目標
  • 康復計劃調整:若治療效果未如理想,物理治療師應調整治療計劃,而非持續進行相同項目

2025年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件 Lau Mei Ling v. Hospital Authority (HCPI 890/2024)中,法官裁定原告人的物理治療持續18個月,但治療記錄顯示最後六個月治療項目完全沒有變化,法官認為該段期間的治療「缺乏進展且無醫學意義」,剔除相關費用。

爭議三:物理治療與其他醫療開支重疊

索償人同時進行物理治療、中醫針灸及脊醫治療時,法庭會審視這些治療是否有重疊。若所有治療均針對同一傷勢,法庭可能只批出其中一項的費用。索償人應要求醫生明確說明各項治療的不同作用,例如物理治療針對肌肉復康,針灸針對痛症管理,脊醫治療針對脊椎矯正。若醫生能清楚區分各項治療的角色,法庭較大機會接納全部開支。

實務建議與注意事項

時間限制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人身傷害訴訟的時效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三年。索償人應在時效屆滿前至少六個月完成所有治療,否則法庭可能因治療持續進行而延誤訴訟程序。若治療需時超過兩年,索償人應考慮先提出訴訟,再申請法庭批准繼續治療。

賠償計算方式

法庭計算物理治療費用的賠償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治療總次數 x 每次合理收費 = 可索償總額
  • 若索償人使用私營診所,法庭會以公立醫院收費為基準,再根據輪候時間等因素調整
  • 若索償人因傷勢嚴重無法使用公立醫院服務,法庭可能全數批出私營診所費用

訴訟前和解

若索償人與保險公司在訴訟前達成和解,應在和解協議中明確列明醫療開支(包括物理治療費用)的賠償金額。建議索償人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書面清單,列明接納及拒絕的醫療開支項目,並保留日後就拒絕項目提出訴訟的權利。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保險公司必須在和解協議中清楚說明賠償範圍。

具體可行建議

  1. 意外發生後立即要求主診醫生開具物理治療轉介信,並保留所有治療記錄及收據,按時間順序整理成文件夾。
  2. 優先使用公立醫院物理治療服務,若輪候時間過長,要求醫生撰寫書面證明作為選擇私營診所的合理理由。
  3. 每三個月要求醫生進行治療評估,並記錄治療進度及目標達成情況,以備保險公司質疑治療必要性時使用。
  4. 若同時進行多項治療(如物理治療、針灸、脊醫治療),要求醫生書面說明各項治療的不同作用,避免被法庭視為重疊開支。
  5. 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至少六個月完成治療,或先提出訴訟再申請法庭批准繼續治療,以免因治療延誤而喪失索償權利。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