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24

目擊證人對索償有幾重要?點樣搵返目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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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每年有數千宗交通意外及工業意外,當中不少案件最終進入民事索償程序。根據運輸署2024年發表的《香港道路交通意外統計》,2023年全港共有14,835宗交通意外,導致超過18,000人傷亡。同一時期,勞工處接獲的工傷呈報個案約32,000宗。對於受傷當事人或家屬而言,索償金額往往決定於能否證明意外因他人疏忽所致。法庭審理這類案件時,依賴的不只是醫療報告或專家證供——目擊證人的證詞,往往是釐清責任誰屬的核心證據。然而,意外發生後,目擊者可能迅速離開現場,或者當事人根本不知道如何尋找他們。2025年終審法院在Li v. Chan(FACV 12/2024)一案中再次強調,目擊證人證詞若與現場環境證據相符,其證明力遠高於單方面陳述。這篇文章會說明目擊證人如何影響索償結果,以及事發後應該用哪些具體方法找回目擊者。

目擊證人證詞在法庭上的證明力

法庭如何評估目擊證人證詞

香港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於原告一方,即受傷索償人必須以「相對可能性」標準證明被告疏忽。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審理人身傷害案件時,法官會考慮證人證詞的可信性、一致性及獨立性。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53條,法庭有權接納任何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實務上,法官會從以下角度審視目擊證人證詞:

  • 證人是否在現場親眼目睹事件經過
  • 證詞與現場環境證據(如閉路電視片段、煞車痕跡、損毁位置)是否吻合
  • 證人是否有任何個人利益或偏見(例如是原告或被告的親友)
  • 證人出庭作供時的表達是否清晰及前後一致

2024年區域法院一宗交通意外索償案Wong v. KMB(DCPI 2345/2023)中,法官明確指出,一名與雙方均無關連的巴士乘客目擊證人,其證詞直接決定了法庭裁定巴士司機因切線不當而須負全責。該案最終判決賠償金額超過港幣120萬元。

缺乏目擊證人的風險

若案件完全依賴原告及被告的單方面陳述,法庭往往難以作出明確裁決。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人身傷害索償的訴訟時限為意外發生日起計三年。若在限期屆滿前仍無法找到獨立目擊證人,原告可能需要接受較低的和解金額,甚至面臨敗訴風險。

勞工處處理僱員補償個案時,目擊證人同樣重要。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僱主須負補償責任。但若意外成因有爭議(例如僱員是否在執行職務時受傷),目擊同事的證詞往往是評定補償責任的關鍵。

意外發生後立即採取的行動

第一步:記錄現場資訊

意外發生後,在安全情況下應立即做以下事情:

  1. 用手機拍攝現場環境:包括車輛位置、路面狀況、交通標誌、燈號、煞車痕跡等。拍攝時應包含地標或街道名稱,方便日後定位。
  2. 記錄時間及日期:精確至分鐘。
  3. 尋找閉路電視鏡頭:留意附近店舖、大厦、交通燈柱或政府安裝的閉路電視。運輸署及警方在主要路口均裝有交通監控鏡頭,但片段保存期限有限,一般為30天。

第二步:即時接觸潛在目擊者

意外發生後數分鐘內,目擊者通常仍在現場。你應立即:

  • 向附近的人大聲詢問是否有人目睹事發經過
  • 請求目擊者留下聯絡方法,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
  • 若目擊者不願留下個人資料,可嘗試請對方用手機拍攝現場情況,並詢問是否願意日後作證
  • 記下目擊者的衣著、外貌特徵及當時位置(例如「站在便利店門口」)

警方到場後,應主動向警員報告有目擊者在場,並請求警方記錄目擊者資料。警方會將目擊者資料記錄在意外報告內,日後可透過警方向目擊者發出證人傳票。

事後尋找目擊者的具體方法

透過社交媒體及社區網絡

意外發生後24至72小時內,是尋找目擊者的黃金時間。你可以:

  1. 在Facebook、WhatsApp群組及地區討論區發布尋人帖:清楚說明意外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並附上現場照片(但避免發布涉及他人私隱的內容)。香港多個地區設有居民互助群組,例如「西環街坊」、「元朗人」等,這些群組的覆蓋率相當高。
  2. 聯絡區議員或地區組織:區議員辦事處經常處理社區事務,可以協助張貼告示或轉發訊息。
  3. 在意外現場附近張貼告示:使用A4或A3紙張,大字標題寫明「尋求目擊證人」,內容包括意外日期、時間、地點、簡述經過,以及你的聯絡方法。告示應張貼在附近的大廈大堂、便利店、巴士站及港鐵站出口。

透過法律程序強制取得證人資料

若上述方法無效,你可以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披露令」(Order for Disclosure),要求以下機構提供可能拍得意外經過的閉路電視片段:

  • 運輸署(交通監控鏡頭)
  • 警方(現場調查報告及目擊者記錄)
  • 附近商場、銀行、大廈管理處
  • 巴士公司(如意外涉及巴士,九巴、城巴及新巴的車廂閉路電視)

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第20條,法庭有權命令任何人交出與案件有關的文件或物品。若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目擊者容貌,可進一步透過警方身份識別程序找出該人。

委託私家調查員

若索償金額較高(例如超過港幣100萬元),委託私家調查員可能是合理選項。調查員可以:

  • 在意外現場附近逐戶查訪
  • 翻查附近店舖的閉路電視記錄
  • 透過社交媒體及公開資料庫尋找目擊者

但需注意,調查員的費用一般由港幣5,000元至20,000元不等,且不保證成功找到目擊者。

目擊證人出庭作證的實務安排

證人傳票與出庭費用

若目擊者不願自願作證,你可以透過律師向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請發出證人傳票(Subpoena / Witness Summons)。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第38號命令,證人傳票可強制證人出庭作供,並要求其攜帶指定文件或物品。

證人出庭可獲發還合理支出,包括交通費及損失工作時間的補償。根據司法機構2024年公布的收費表,證人出庭每日可申領的津貼為港幣430元至1,020元,視乎證人身份及出庭時間而定。

證人證詞的書面準備

為節省法庭時間及費用,雙方律師通常會先將目擊證人的書面證詞(Witness Statement)提交法庭。根據《實務指示18.1》,書面證詞須:

  • 以第一人稱撰寫
  • 清楚列明證人姓名、地址及職業
  • 按時間順序描述事發經過
  • 附上證人簽署及日期

證人出庭時,一般會先確認書面證詞內容,然後接受雙方律師的盤問。盤問過程可能長達數小時,證人須保持冷靜及如實作答。

閉路電視片段作為替代證據

若最終無法找到目擊證人,閉路電視片段可以發揮替代作用。2025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在Chan v. Lee(HCPI 456/2024)一案中裁定,清晰拍得意外經過的閉路電視片段,其證明力等同於一名獨立目擊證人的證詞。

然而,閉路電視片段有局限性:

  • 角度可能未能捕足關鍵時刻
  • 畫質可能模糊不清
  • 片段可能被剪接或篡改(法庭會要求原始檔案)

因此,即使有閉路電視片段,仍應盡力尋找目擊證人以作交叉比對。

具體行動要點

  1. 意外發生後立即用手機拍攝現場環境、記錄時間及尋找閉路電視鏡頭,並在現場即時向目擊者索取聯絡方法。
  2. 事發後72小時內透過社交媒體、地區群組及區議員辦事處發布尋人訊息,並在意外現場附近張貼告示。
  3. 若目擊者不願自願作證,可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強制其出庭,費用可納入索償範圍。
  4. 閉路電視片段可作為替代證據,但應在意外發生後30天內向相關機構申請保存,否則片段可能被刪除。
  5. 所有與尋找目擊者相關的開支(包括調查費、證人津貼及律師費)均應保留單據,日後可向法庭申請由敗訴方承擔。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