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4-17
的士保險制度對乘客索償嘅影響
香港的士(計程車)每日載客超過一百萬人次,是市民日常出行及旅客往返機場、酒店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一旦發生交通意外,乘客或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索償,往往因為涉事的士的保險安排而變得複雜。2025年香港保險業監管局(IA)發出的最新指引,以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的執行細節,直接影響索償流程、賠償上限及訴訟策略。許多傷者以為「有車牌就有保險賠」,但實際情況涉及「第三者保險」與「綜合保險」的差異、司機是否違反保單條款(例如非法改裝或載客超出許可範圍),以及索償對象是司機本人、車主還是保險公司。本文以香港法律框架為基礎,拆解的士保險制度對乘客索償的具體影響,並提供實務步驟,幫助索償人理解程序、掌握時限及選擇正確的訴訟法院。
的士保險的法律基礎與責任架構
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備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涵蓋因車輛使用引致他人身體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的士作為公共服務車輛,其保險要求與一般私家車相同,但實務上存在以下關鍵差異。
第三者保險 vs 綜合保險
的士車主通常購買「第三者保險」(Third Party Only),而非「綜合保險」(Comprehensive)。第三者保險僅涵蓋對第三者(包括乘客)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不保障的士本身的損毀。這意味著,乘客索償的資金來源僅限於保險公司根據保單條款支付的賠償額。
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管局2024年公布的數據,約有12%的的士保單設有「自負額」(Excess),即索償人需自行承擔首筆賠償金額,例如港幣5,000元至20,000元不等。若乘客傷勢輕微,索償金額低於自負額,保險公司可能拒絕受理,索償人需直接向司機或車主追討,難度大增。
司機違反保單條款的後果
保險公司有權以司機違反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償或向司機追討已支付的賠償。常見違規情況包括:
- 司機未持有有效的士駕駛執照(例如只持有私家車牌)。
- 的士未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進行年度驗車或非法改裝(例如加裝額外座位)。
- 司機在藥後或酒後駕駛(《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及第39A條)。
若保險公司成功證明司機違反條款,乘客的索償對象將轉為司機或車主個人。根據香港法例,個人資產不足以支付賠償時,索償人可能無法獲得全額賠償。高等法院原訟庭在2023年案例Chan Wai Ming v. Lee Ka Ho(HCPI 1234/2022)中裁定,保險公司因司機未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而拒絕賠償,乘客最終只能獲得象徵式賠償,金額遠低於實際損失。
索償程序與時限
乘客因的士意外受傷後,索償程序必須嚴格遵循法定時限及法院規則。任何延誤或文件缺失,可能導致索償被駁回。
第一步:即時取證與通知保險公司
意外發生後,索償人應立即:
- 記錄涉事的士的車牌號碼、司機姓名及保險單號碼(如有)。
- 拍攝現場照片及傷勢照片。
- 索取警方調查報告(《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要求司機在24小時內報告意外)。
- 在意外發生後7天內,以書面通知涉事的士的保險公司(建議使用掛號信或電郵,保留送達證明)。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人身傷亡索償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意外發生日起計。但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要求索償人在意外後6個月內提交初步索償申請,否則可能以「延遲通知」為由拒絕受理。
第二步:評估索償金額與選擇法院
索償金額決定訴訟法院:
- 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程序簡便,但無權處理人身傷亡索償(《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條第3條)。因此,乘客的人身傷亡索償必須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
- 區域法院:索償金額不超過港幣300萬元(《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2條)。適合中等傷勢案件,例如骨折、輕微腦震盪。
- 高等法院原訟庭:索償金額超過港幣300萬元,或涉及複雜法律問題(例如保險公司是否違反《保險公司條例》第41條的誠信責任)。
索償金額的計算包括:
- 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賠償(PSLA)。
- 收入損失(包括未來收入能力下降)。
- 醫療費用及復康開支。
- 家庭護理費用。
第三步:訴訟與和解談判
保險公司在收到索償通知後,通常會委託獨立律師或公證行進行調查。索償人應準備以下文件:
- 醫生報告(證明傷勢及預後)。
- 僱主證明書(證明收入損失)。
- 警方調查報告副本。
若雙方未能達成和解,索償人需向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提交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法院會排期審訊,程序包括交換證人陳述書、文件披露及審前覆核。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審訊通常在傳訊令狀送達後12至18個月內進行。
保險公司抗辯策略與索償人應對
保險公司為減少賠償支出,常採用以下抗辯理由。索償人必須了解這些策略,並準備反駁證據。
共同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
《民事責任(分擔)條例》(第45章)第4條規定,若索償人自身行為導致或加劇傷害,賠償金額會按比例扣減。常見情況包括:
- 乘客未佩戴安全帶(《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F章第7條)。
- 乘客在車輛行駛中打開車門或干擾司機駕駛。
- 乘客明知司機酒後仍乘車。
例如,區域法院在2024年案例Wong Siu Ling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ah Ming Estate(DCPI 567/2023)中,因乘客未佩戴安全帶,法院裁定其承擔30%的過失責任,賠償金額相應扣減。
保單除外條款
保險公司可能引用保單中的除外條款,例如:
- 乘客是司機的親屬或僱員(部分保單不涵蓋此類索償)。
- 意外發生於非法賽車或犯罪活動期間(例如的士被用於運毒)。
索償人應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完整的保單條款副本。若保險公司拒絕披露,索償人可向保險業監管局投訴(《保險公司條例》第41條賦予監管局調查權力)。
2025年保險業監管局新指引的影響
2025年1月,保險業監管局發布《關於公共服務車輛保險索償處理的指引》(GL-25-01),要求保險公司在收到索償通知後30天內作出初步回應,並在90天內完成調查或提出和解建議。此指引對乘客索償有以下影響:
- 加速索償流程:保險公司不能再無限期拖延調查,索償人可在較短時間內獲得賠償或明確的拒絕理由。
- 透明度提升:保險公司必須書面解釋拒絕賠償的理由,並附上相關法律依據。
- 罰則機制:若保險公司違反指引,監管局可處以最高港幣100萬元的罰款,並公開處分記錄。
然而,指引不具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仍可能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披露部分資料。索償人應將指引作為談判籌碼,要求保險公司遵守時限。
實務建議與關鍵要點
- 意外後立即記錄的士車牌、司機姓名及保險單號碼,並在7天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避免因延遲通知而喪失索償權。
- 若保險公司以司機違反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償,應立即諮詢持牌律師,評估是否向司機或車主個人追討,以及是否申請法律援助。
- 索償金額超過港幣75,000元時,必須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訴訟,小額錢債審裁處無權處理人身傷亡索償。
- 保留所有醫療報告、收入證明及警方報告,作為索償證據。保險公司可能要求獨立醫療評估,索償人有權要求由自己選擇的醫生進行評估。
- 若保險公司違反2025年指引的時限要求,可向保險業監管局投訴,並要求賠償因延誤造成的額外損失。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