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05-19
2024年香港人身傷害賠償嘅司法趨勢
2024年,香港司法機構在人身傷害賠償領域出現咗幾個值得注意嘅趨勢。終審法院喺多宗重要上訴案中,就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嘅賠償基準、醫療疏忽嘅因果關係舉證,以及僱員補償條例下「在受僱工作期間」嘅定義,作出咗具影響力嘅裁決。同時,區域法院同高等法院原訟庭嘅判決亦顯示,法庭喺處理交通意外同工傷索償時,對專家證人報告嘅依賴同審查更加嚴格。呢啲司法發展直接影響索償金額嘅計算、舉證責任嘅分配,以及訴訟策略嘅制定。本文為受傷當事人、家屬同僱員補償索償人梳理2024年嘅關鍵司法趨勢,並提供具體嘅程序指引。
一、終審法院釐清PSLA賠償基準
終審法院喺2024年嘅一宗標誌性案件(Lo Wing Kit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ah Ming House,FACV 12/2023)中,明確指出區域法院同高等法院原訟庭喺計算PSLA賠償時,必須參考同類傷勢嘅判例,並作出合理嘅比較。法庭強調,PSLA賠償並非精確嘅數學計算,而係一個司法判斷,但必須有客觀基礎。
1.1 PSLA賠償金額嘅上訴門檻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條,區域法院嘅判決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需要取得上訴法庭嘅許可。終審法院喺上述判決中進一步確認,若PSLA賠償金額明顯過低或過高,上訴法庭有權介入並作出調整。索償人必須注意,單純不滿賠償金額唔足以構成上訴理由,必須指出原審法官喺計算時犯咗原則性錯誤。
1.2 PSLA賠償嘅典型傷勢參考
終審法院喺判詞中列出咗幾類常見傷勢嘅PSLA賠償範圍,作為下級法院嘅參考。例如:
- 嚴重脊椎損傷導致癱瘓:PSLA賠償範圍約為港幣150萬至250萬元。
- 中度腦創傷導致認知功能受損:PSLA賠償範圍約為港幣80萬至150萬元。
- 骨折後遺症導致永久性功能障礙:PSLA賠償範圍約為港幣30萬至80萬元。
呢啲數字只係參考,實際金額需視乎傷勢嘅具體情況、年齡、性別同生活習慣等因素而定。
1.3 索償人嘅實務步驟
步驟一:收集所有醫療報告,包括急症室記錄、住院記錄、專科醫生報告同物理治療報告。呢啲文件係證明傷勢嚴重程度嘅關鍵證據。
步驟二:聘請一名具經驗嘅個人傷害律師,由佢準備一份詳細嘅PSLA索償陳述書,列出傷勢對日常生活嘅具體影響,例如無法工作、無法進行嗜好、需要他人照顧等。
步驟三:喺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訴訟前,必須先向對方發出書面索償信,並給予合理時間回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8號命令,索償信必須清楚列明索償金額同計算基礎。
二、醫療疏忽案件嘅因果關係舉證
2024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喺Chan Wai Man v. Hospital Authority(HCPI 456/2022)一案中,重申醫療疏忽索償嘅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喺索償人身上。法庭指出,即使醫療機構存在疏忽,若索償人無法證明該疏忽直接導致傷勢惡化或出現新嘅傷害,索償仍然會失敗。
2.1 因果關係嘅法律標準
根據普通法原則,索償人必須證明「若非」(but for)被告嘅疏忽,傷勢唔會發生或會較輕。呢個標準喺醫療疏忽案件中尤其嚴格,因為患者嘅原有疾病可能已經導致部分損害。法庭喺上述判決中引用咗Barnett v. Chelsea and Kensingto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1969)一案,強調「若非」測試嘅重要性。
2.2 專家證人嘅角色
醫療疏忽案件幾乎必然需要專家證人提供意見。法庭會審視專家證人嘅資歷、報告嘅客觀性同邏輯連貫性。索償人必須確保專家證人嘅報告清楚解釋以下幾點:
- 醫療機構嘅疏忽行為(例如延誤診斷、錯誤治療)。
- 該疏忽行為如何直接導致傷勢惡化或出現新嘅傷害。
- 若無疏忽,患者嘅預後情況會係點。
2.3 索償人嘅實務步驟
步驟一:取得所有醫療記錄,包括醫院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例如X光、CT scan、MRI)同手術記錄。呢啲文件係專家證人撰寫報告嘅基礎。
步驟二:聘請一名獨立嘅醫療專家(通常係同一個專科嘅醫生),由佢審閱醫療記錄並撰寫專家報告。報告必須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嘅要求,包括專家嘅資歷、意見基礎同結論。
步驟三:若醫療機構拒絕和解,索償人必須喺訴訟時效屆滿前(一般係受傷日期起計3年,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向法庭提出訴訟。若索償人係未成年人,時效會延至佢18歲生日後3年。
三、僱員補償條例下「在受僱工作期間」嘅定義
終審法院喺2024年嘅另一宗重要案件(Ng Kam Hung v. Perfect Gain Industrial Limited,FACV 15/2023)中,重新審視咗《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條下「在受僱工作期間」嘅定義。法庭裁定,僱員喺工作場所內進行與工作相關嘅活動時受傷,即使該活動唔係僱主明確指示,仍可能被視為「在受僱工作期間」。
3.1 案例嘅具體情況
本案中,一名工廠工人喺午膳時間,喺工作場所內嘅茶水間使用微波爐加熱食物時,因微波爐故障導致燒傷。僱主辯稱午膳時間唔屬於工作期間,而且使用微波爐唔係工作相關活動。終審法院駁回呢個論點,指出茶水間係工作場所嘅一部分,使用微波爐係合理嘅日常活動,因此受傷屬於「在受僱工作期間」。
3.2 僱主嘅責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6條,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因工受傷嘅賠償責任。若僱主未購買保險,僱員可以向勞工處嘅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申請賠償。2024年,勞工處處理咗約1,200宗僱員補償索償申請,平均處理時間為6個月。
3.3 僱員嘅實務步驟
步驟一:受傷後立即通知僱主,並要求填寫僱員補償索償表格(Form 2)。僱主必須喺收到通知後7日內向勞工處提交報告。
步驟二:盡快求醫,並保留所有醫療收據同醫生紙。若傷勢嚴重,可以要求僱主安排到公立醫院或指定嘅私家醫院治療。
步驟三:若僱主拒絕承擔責任或賠償金額不合理,僱員可以向勞工處嘅僱員補償科提出申索。勞工處會安排調解會議,若調解失敗,案件會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四、交通意外索償嘅新動向
2024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喺Lee Wai Ming v. Chan Tai Man(HCPI 789/2023)一案中,裁定交通意外索償中,若傷者未佩戴安全帶,法庭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5條,將賠償金額扣減最多25%。呢個扣減係基於「共同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嘅原則。
4.1 共同過失嘅計算
法庭會根據傷者嘅行為對意外嘅貢獻程度,決定扣減比例。例如,若傷者喺車禍中因未佩戴安全帶而導致頭部撞擊擋風玻璃,法庭可能會扣減20%至25%嘅賠償。若傷者係乘客,而司機嘅疏忽係意外嘅主因,扣減比例會較低。
4.2 索償人嘅實務步驟
步驟一:意外發生後,立即報警並索取警方嘅交通意外報告。呢份報告係證明意外責任嘅關鍵證據。
步驟二:收集所有醫療報告,包括急症室記錄、專科醫生報告同物理治療報告。若傷勢嚴重,可以要求醫生撰寫一份詳細嘅傷勢評估報告,列出永久性傷殘嘅百分比。
步驟三:向對方嘅保險公司提出索償。保險公司會委託獨立嘅醫療專家為傷者進行檢查,並撰寫報告。索償人可以要求索取該報告嘅副本。
五、訴訟時效同程序要點
所有涉及人身傷害嘅索償,無論係交通意外、醫療疏忽定工傷,都必須遵守《時效條例》(第347章)嘅規定。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係受傷日期起計3年。若索償人係未成年人,時效會延至佢18歲生日後3年。
5.1 時效嘅例外情況
若傷勢喺意外發生後一段時間先被發現(例如潛伏期較長嘅疾病),時效會由傷勢被發現或理應被發現嘅日期起計。索償人必須盡快尋求法律意見,以免錯過時效。
5.2 訴訟前嘅和解嘗試
法庭鼓勵雙方喺訴訟前進行和解。索償人可以向對方發出書面和解建議,並給予合理時間回應。若雙方達成和解,可以簽署一份和解協議書,並要求法庭作出同意令(consent order)。同意令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守。
5.3 訴訟費用嘅風險
若索償人提出訴訟但最終敗訴,法庭可能會命令索償人支付對方嘅訴訟費用。呢啲費用可能相當可觀,尤其係涉及專家證人嘅案件。索償人必須喺提出訴訟前,仔細評估勝訴嘅機會同潛在嘅費用風險。
總結:2024年嘅關鍵要點
- PSLA賠償基準已經釐清:終審法院嘅判決為PSLA賠償提供咗更清晰嘅參考範圍,索償人必須準備詳細嘅傷勢影響陳述書。
- 醫療疏忽因果關係舉證嚴格:索償人必須聘請獨立專家證人,並確保專家報告清楚解釋疏忽行為同傷勢之間嘅直接因果關係。
- 僱員補償條例嘅定義擴大:工作場所內嘅合理日常活動受傷,可能被視為「在受僱工作期間」,僱員必須及時通知僱主並提交索償。
- 交通意外索償注意共同過失:未佩戴安全帶可能導致賠償金額扣減最多25%,傷者必須保留警方報告同醫療記錄。
- 訴訟時效係關鍵:一般索償時效係3年,索償人必須盡快尋求法律意見,以免錯過時效。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個人案件請諮詢持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