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 2026年10月14日
香港交通意外賠償:官方援助與民事途徑如何區分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與民事途徑並不是同一件事。前者是社會福利署按《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229章)運作的援助計劃,向傷者或死者遺屬發放款項;後者是向肇事一方追討賠償的民事申索,若經濟上有困難,可另行考慮法律援助署的民事法律援助。兩條線的負責部門、審查準則和時限都不同,也不互相取代。
兩條途徑的核心差別
|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TAVA) | 民事法律援助 | |
|---|---|---|
| 負責部門 | 社會福利署 | 法律援助署 |
| 性質 | 向傷者或死者遺屬發放的財政援助 | 協助合資格人士進行民事法律程序 |
| 財產損失 | 不覆蓋,款項只就人身傷害支付 | 須視乎個案的經濟審查與案情審查結果 |
| 主要門檻 | 事故屬條例範圍並已報警、事發時合法留港、6個月內申請、傷勢或假期達標 | 經濟審查與案情審查 |
| 申請費 | 本頁官方資料未列明 | 一般無須繳付,除非屬輔助法律援助計劃 |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資格要一併核對
四項條件是並列的,缺一不可:
- 事故屬於《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229章)的範圍,並且已經向警方報案;
- 傷者在事發時是合法獲准留港;
- 申請在事故發生日期後 6 個月內提出;
- 傷者因事故死亡或永久殘疾;或傷者所受傷害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需要至少 7 天住院或病假。
援助款項只針對人身傷害,財產的損失或損毀不在計劃覆蓋之內。TAVA 的審批也不是對交通責任的判定,不能用來代替向肇事方追討賠償或保險賠償的判斷。
如何提出 TAVA 申請
- 從社會福利署相關網頁下載申請表。
- 填妥表格。
- 按以下任一方式交回 TAVA 組:郵寄、親身遞交、傳真,或電郵/網上表格。
- 除非有特殊情況或行動不便,申請人須親身到 TAVA 組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 申請結果會以書面通知。
民事法律援助:入口與審查
申請民事法律援助前,要先提供足夠的經濟狀況及案情資料。有兩個入口。
親身辦理:到法律援助署辦事處領取指定表格及個案問卷,填妥後郵寄或親身交回。辦事處地址為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25 樓(金鐘港鐵站附近),以及九龍聯運街 30 號旺角政府合署地下(旺角東港鐵站旁)。
網上預申請:年滿 18 歲且屬非緊急個案,可經法律援助電子服務門戶(LAESP)提交預申請資料。回答若干關鍵問題後,可下載「法律援助預申請資料表格」並在網上遞交;法援署會確認收妥並給予交易參考編號,資料核實無誤後會安排預約辦理正式申請。
正式申請當日會進行經濟審查,申請人也可能被要求就案情作詳細陳述,用以判斷案情理據。處理期間,法援署或需向第三方索取資料;資料齊備後,由處理申請的律師決定是否批出法援。費用方面,除屬輔助法律援助計劃的申請外,無須繳付申請費。
個案屬緊急的話,須親身到法援署辦事處並向職員說明情況緊急,部門會優先安排早日提出申請。
常見的混淆
- 把 TAVA 當成責任判定或賠償額的結論:計劃只就人身傷害提供援助,並不判定交通責任或賠償數額。
- 把財產損失放進 TAVA:計劃明確不覆蓋財產損失或損毀;財產損失如何處理、以及是否符合法援條件,須按個案獨立評估。
- 以為錯過期限仍能照常申請:6 個月是官方列明的申請期,且須連同條例範圍、已報案等條件一併看待。
- 以為法援只看經濟困難:還要通過案情審查,最終由處理申請的律師決定是否批出。
下一步可以按這個順序做
- 確認事故是否已向警方報案。
- 核對傷勢、住院或病假是否達到官方列明的門檻。
- 若符合,在事故日期起 6 個月內向 TAVA 組提出申請。
- 若打算同時向肇事方追討賠償,另行向律師或法律援助署了解民事途徑與法援條件。
- 保存醫療證明、病假證明及相關單據,以備兩個程序核對資料。